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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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疾控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疾控局、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委属(代管)单位,市疾控局各局属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局机关各处室:

为推动全市公共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管理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项目,市疾控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7日

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规划和运行管理,创建一批全国一流、高水平、高质量的公共卫生专(学)科品牌,以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为抓手,提高全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构建强大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公共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是指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共同设立,以疾病预防控制相关的公共卫生机构、具有较高公共卫生技术水平或者潜力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为建设重点,以提升全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水平和能力建设、培养公共卫生人才梯队、促进公共卫生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为目标,按照既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的公共卫生专(学)科能力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由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统筹规划,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鼓励先进、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公平竞争、择优支持、定期评估的方式建设和管理。结合区域布局,可适当向基层机构和脱贫地区倾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统筹全市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工作。市疾控局在卫生管理处设立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承担事务性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相关业务处室依据工作职责开展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规划、管理制度、评审和绩效评估指标,以及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工作。

(二)发布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申报通知(以下简称“申报通知”)、组织评审立项。

(三)组织开展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指导、绩效评估、周期验收和监督检查等。

(四)组织成立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项目专家库,提供专家咨询、政策建议。

(五)协同各相关部门,共同保障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的建设。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局按职责对本辖区纳入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的专(学)科进行统筹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申报要求审核辖区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申报项目,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做好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协调区财政部门落实本辖区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的财政补助资金,督促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自筹配套资金。

(三)加强本辖区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的管理,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做好督导检查、中期绩效评估和周期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设立或者指定职能科室承担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设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规范本单位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的管理。

(二)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做好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的评审、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按要求报告专(学)科建设开展情况。

(三)依法依规使用财政资金,落实本单位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自筹配套资金,及时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资源和制度保障。

第八条 专(学)科带头人是各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的直接责任人,全面主持本专(学)科建设发展的相关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制定本专(学)科发展规划、重点发展方向和建设任务、年度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等。

(二)负责本专(学)科建设经费的核算,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和本专(学)科建设需求编报经费预算,并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三)主持制定并落实本专(学)科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完成各项专(学)科建设目标和任务,对本专(学)科的建设成效负责。

(四)主持本专(学)科绩效评估和周期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九条 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设立精品项目和一般项目两个类别。

(一)精品项目。以建设“全国一流公共卫生专(学)科”为目标,发挥领跑带动作用,推动重点专(学)科高质量发展。

(二)一般项目。以建设“区域高水平公共卫生专(学)科”为目标,提升区县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第十条 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包括六大类。

(一)传染病防控(防治)。急性传染病、慢性传染病、重大传染病(结核病、艾滋病)。

(二)地方病与慢性非传染病。地方病与寄生虫病、重大慢性病(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精神卫生与心理健康。

(三)卫生检验。理化与毒理、病原微生物检验、媒介生物。

(四)五大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近视、口腔疾病、肥胖)、环境卫生、放射卫生、食品卫生。

(五)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六)免疫规划。

第十一条 原则上按照市财政补助资金年度投入情况、申报情况统筹设置每年度的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数量,按照因素分配法确定精品项目和一般项目数量。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根据全市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发展规划和工作安排,每年开展一期申报和评审等工作。

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专(学)科建设有具体规划、目标和管理制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申报单位申报专(学)科所属科室应当在本单位独立设置五年以上且运行良好,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学)科属于申报通知所列的目录范围,且已有支撑专(学)科发展的相关学科群。

(二)专(学)科有较好的专业基础,管理先进,服务和辐射能力强,或者能为其他专(学)科提供支撑服务,在申报专(学)科领域主攻方向上具有市内领先的技术水平。

(三)专(学)科带头人应当为本单位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全市或者全国有一定知名度,在专(学)科发展中能起到领头作用,未担任本市其他市级医学重点专(学)科带头人或者技术骨干;专(学)科成员人才梯队结构合理,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 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申报。申报单位结合本单位发展规划和需求,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的重点专(学)科项目申报工作。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直接向管理办公室申报;各区县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属区县疾病预防控制局申报,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后,统一上报管理办公室。

(二)初审。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入评审环节。

(三)评审。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负责组建项目评审专家组,开展项目评审。对申报专(学)科及申报单位的综合水平、优势地位、发展潜力,整体建设目标的合理性、可行性,重点发展技术的先进性、科学性以及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复核,综合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确定。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按照工作职责,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全市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发展规划、医疗卫生资源分布、各单位专(学)科相关能力条件和建设方案等情况,确定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单位名单,予以立项。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的立项通知书一个月内,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制订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任务书,确定专(学)科发展重点方向、建设内容、主要措施、任务分工、预期目标等内容,并经评审专家审定。

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按工作职责,分别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任务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建设任务等,作为专(学)科建设与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的建设周期为三年,自确定立项的当年起计算。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任务书开展建设工作,落实年度项目计划,按计划进度使用资金,在建设周期内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七条 建设任务书原则上不得做调整。因客观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导致专(学)科建设任务无法执行或者部分无法执行,或者专(学)科建设执行过程中产生更科学、先进的设计,且符合专(学)科建设目标的,建设单位可以向管理办公室申请调整建设任务书。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调整任务书,应当向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调整原因、原任务书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说明、调整后任务计划书及预算安排等。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根据专家意见以及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整体工作要求,做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

第十九条 经审核同意调整建设任务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根据管理办公室审核意见调整后的建设任务书及经费预算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持本单位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人才队伍的稳定,原则上不更换专(学)科带头人或者技术骨干。但专(学)科带头人或者技术骨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更换:

(一)退休、离职、调离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不含退休返聘人员)。

(二)未能履行职责持续半年以上。

(三)专(学)科建设业绩不佳的。

(四)身体状况不宜继续担任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执业资质的。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拟更换专(学)科带头人或者技术骨干,应当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更换理由、拟更换专(学)科带头人或者技术骨干等材料,经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二十二条 专(学)科建设任务实施过程中发表的论文、论著等作品应当注有“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经费资助”字样,形成的数据、论文、论著、专利等成果,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学)科建设的成员在相关成果上有署名以及获得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专(学)科建设任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利益分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专(学)科建设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经费包括市财政补助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鼓励区县财政补助或者多渠道资金支持。

市级建设经费根据财政补助资金年度投入及项目推进情况,分年度拨付。建设单位应给予不低于1:1的经费配套,纳入建设单位年度预算,单位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二十五条 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人才队伍建设、技术发展、科研项目等。

(一)人才队伍建设支出。指为完成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所需人才引进、进修培训等相关支出。

(二)技术发展支出。指为完成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所需的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相关支出(两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除外)。

(三)科技创新支出。指为完成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所需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研成果推广的相关支出。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使用补助资金,加强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要加强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督导。对未按重点专(学)科建设进度合理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或者扣减其次年度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反财政管理规定行为的,取消其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资格,追回项目资金,取消建设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的资格,并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对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估。各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建设任务年度进展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重点专(学)科建设执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成效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根据年度进展报告,随机抽取部分建设单位开展中期绩效评估。

第二十八条 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停止安排其下一年度的建设经费预算,并取消其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资格,原下达经费尚有结余的按照原渠道予以收回。

第二十九条 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周期结束前三个月,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开展自评,重点对项目管理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专科服务能力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水平、科研成果进行说明,形成自评报告提交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条 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应当组织专家开展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验收工作。

因合理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延期验收,最多延长一年。延期建设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期间,严格执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

第三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由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发文并授予“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称号。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由市卫生健康委纳入全市医学学科建设统筹管理,符合学科建设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评审后授予对应称号。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级重点专(学)科,验收不合格:

(一)验收评分低于合格分数的。

(二)超期未完成建设任务,并事先未作说明和申请延期的。

(三)未经同意擅自变更专(学)科建设单位、任务书内容的。

(四)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学术造假、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专项资金管理混乱或者资金使用进度严重滞后的。

(六)违反医学伦理规定的。

(七)出现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

(八)违反其它相关规定的。

验收不合格的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项目建设资格,收回所有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十三条 命名为“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的医疗卫生机构,需持续提高专(学)科建设水平和综合实力。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成后每三年实行一次再评估,评估不合格的,给予六个月的整改期;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称号,并取消该建设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负责解释。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的具体评审、评估指标,由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卫办发﹝2022﹞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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