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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24-08-15

一、修订情况

自《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卫办发﹝2022﹞71号)实施以来,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为推进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项目建设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决定将《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为《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8章35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阐明了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的建设目的和建设原则、建设项目定义、适用范围。

第二章,组织管理,共4条。明确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行政部门、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单位、专(学)科带头人各自应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项目设置,共3条。规定了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的项目类别、专业范围和项目数量设置原则。

第四章,申报评审,共3条。细化了申报条件,申报和评审流程。

第五章,建设管理,共9条。规定了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内容、建设周期、更改建设任务及专(学)科带头人流程、专(学)科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产管理。

第六章,经费管理,共3条。明确了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原则、项目建设单位经费配套标准、建设经费开支范围、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

第七章,绩效评估,共7条。规范了建设单位年度自评内容、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行政部门对建设单位开展中期评估、项目验收、复评工作。

第八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文件条款的解释权。

三、重点内容

(一)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项目申报单位。

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相关的公共卫生机构、具有较高公共卫生技术水平或者潜力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

(二)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专业范围。

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涵盖6个专业类别,分别为:

1.传染病防控(防治):急性传染病、慢性传染病、重大传染病(结核病、艾滋病)。

2.地方病与慢性非传染病:地方病与寄生虫病、重大慢性病(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精神卫生与心理健康。

3.卫生检验:理化与毒理、病原微生物检验、媒介生物。

4.五大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近视、口腔疾病、肥胖)、环境卫生、放射卫生、食品卫生。

5.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6.免疫规划。

(三)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的申报和评审流程。

1.申报。申报单位按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年度申报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发展规划和需求,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申报工作。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直接向市疾控局申报;各区县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属区县疾病预防控制局申报,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对申报材料核实并出具意见后,统一上报市疾控局。

2.初审。市疾控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入评审环节。

3.评审。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组建项目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单位的综合水平、优势地位、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评审。

4.确定。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全市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发展规划、医疗卫生资源分布、各单位专(学)科相关能力条件和建设方案等情况,确定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单位名单。

(四)对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项目的监管措施。

1.签订任务书。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按工作职责,分别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任务书,明确建设周期为3年、年度建设任务等事项。

2.过程监管。建设期间,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定期开展年度评估,并抽取部分项目建设单位进行中期评估。评估不合格的,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停止安排其下一年度的建设经费预算,并取消其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建设资格,原下达经费尚有结余的按照原渠道予以收回。

3.评估验收。建设期满后,进行全面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授予“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称号;验收不合格的,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项目建设资格,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4.实施退出机制。对已获得称号的项目建设单位,每3年进行一次复评,对复评不合格且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撤销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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