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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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

于印发《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学习中医药及开展中医药执业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渝中医药发〔2025〕7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重庆医药高专,市卫生人才中心,市公卫中心,西南医院、新桥医院、大坪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重庆市中医药条例》《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进一步加强重庆市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药、运用中医药理论和中医诊疗技术开展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培训及执业相关事宜,更好地为群众健康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药及开展中医药执业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现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5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学习中医药及开展中医药执业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药(以下简称西学中)、运用中医药理论和中医诊疗技术开展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培训及执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重庆市中医药条例》《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包含临床、口腔专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以及取得处方权的公卫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未取得处方权的公卫类别执业医师及获得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港澳台医师、外国医师。

第三条  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鼓励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运用中医药理论和中医诊疗技术提高临床疗效,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  培训学习

第四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西学中工作的统筹实施、监督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成立市西学中管理事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卫生人才发展与对外交流中心,负责全市西学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西学中应以加强中西医结合,促进中西医优势互补为指导思想,以培养中医思维和临证能力为基本原则,坚持培用结合、理论与临床实践相结合。

第六条  支持医疗机构、学术团体、高等院校等机构举办西学中培训,针对不同专业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专项中医药技术培训和西学中继续教育。鼓励开展系统西学中和专科西学中培训学习。

系统西学中及专科西学中培训机构的认定和监督管理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专科西学中的专业方向根据执业医师注册的专业范围,结合中医药学科特点进行划分。

第七条  系统和专科西学中培训采取模块化学习方式。模块化学习分为线上理论培训、线下集中培训和临床实践培训三个部分。线上理论培训主要设置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选读、专病理论课程等内容;线下集中培训主要设置中医临床思维、中医临床课程,名家讲座、专题讲座等内容;临床实践培训主要设置中医四诊、辨证施治、中医适宜技术操作等内容,主要以门诊及住院跟师形式实施。

第八条  系统西学中培训应完成三个模块,共计850个学时(1学时为45分钟)不少于2年的系统学习,其中线上理论培训350学时,线下集中培训200学时,临床实践培训300学时,且门诊及住院跟师时间不少于60个半天培训应按照《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系统学习中医药培训大纲》制定实施方案及教学计划。线上理论培训课程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设置,并委托市西学中管理事务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九条  专科西学中培训应完成共计450个学时(1学时为45分钟)的模块学习,其中线上理论培训250学时,线下集中培训和临床实践培训共200学时,且门诊及住院跟师时间不少于40个半天。培训根据专科方向,按照《重庆市专科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药培训大纲》制定实施方案及教学计划。线上理论培训课程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设置,并委托市西学中管理事务办公室统一管理。

十条  申请提供系统或专科西学中培训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满足其中之一):1.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三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2.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具备独立中医门诊和中医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3.在本市登记的开展中医药理论及实践教学的医药类大专及以上高等院校,并建有满足临床实践培训要求的附属医院。

(二)师资队伍:建立稳定的培训师资库,定期开展师资培训。西学中培训理论教学教师应具有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及以上中医药教育工作经历,熟练掌握教学大纲基本要求;临床带教老师应具有中医药专业5年及以上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带教经验,1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熟练掌握教学大纲基本要求。

(三)教学场地:具备同时容纳不少于50人教学的室内场所,临床实践所在地应具备跟师带教条件。中医临床科室设置不少于3个中医专业方向,设有示教室或实训场地。

(四)制度建设: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方案、日常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机构拟开展系统或专科西学中培训的,应当在每次开班前3个月内向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向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药培训申报表》;

(二)培训实施方案及教学计划;

(三)师资相关证书(资格证、职称证);

(四)申报机构为医疗机构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还须提供独立设置中医门诊和中医病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机构为高等院校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以及开设中医药专业和具备中医临床实践教学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机构的申报表及相应证明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对培训机构及培训班的开设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提供系统或专科西学中培训的机构申报西学中培训,经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定后,可公开招收学员。

第十三条  提供系统或专科西学中培训的机构应严格按照培训方案确定的教学计划实施培训工作,不得擅自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理论培训应坚持实用为基本原则,理论联系实际,临床实践应注重与学员的专业相结合,不得减少临床实践的课时。

第十四条  提供系统或专科西学中培训的机构应认真组织培训,加强培训的过程管理。

(一)建立学员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学员登记表、临床实践安排和考核表、理论考核记录等;

(二)加强培训考核。包括线上理论培训考核、线下集中培训考核、临床实践考核。线上理论培训考核由市西学中管理事务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线下集中培训考核和临床实践考核由提供培训的机构组织实施,其中临床实践考核应包含学员提交的跟师临诊医案10份、1篇不少于3000字的学习体会或培训期间公开发表的中医或中西医结合方面的论文。各模块学习的考核均合格视为培训合格。

(三)严明培训纪律。培训机构应建立请假制度、课堂纪律、考试纪律及违纪的处分制度。

(四)强化效果反馈。培训机构应及时关注学员和培训老师的需求反馈,做好教与学的协调沟通,在培训后积极开展评估,掌握课程反馈情况,并做好评估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委托市西学中管理事务办公室对实施的培训进行检查,每个培训班抽查不少于1次,如发现管理松散、未严格执行实施方案及教学计划等情况,经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下达整改通知。提供系统或专科西学中培训的机构一年内被下达整改通知超过2次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开展新的西学中培训。

第十六条  培训期满,提供系统或专科西学中培训的机构应根据培训合格学员情况向市西学中管理事务办公室申领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药培训结业证书》,并向培训合格的学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同时将培训合格人员名单报市西学中管理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执业资格管理

第十七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西学中执业资格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与综合笔试。对接受系统西学中培训的人员,实践技能考核重点考核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操作能力;综合笔试为标准化考试,主要考核中医药基础知识。对接受专科西学中培训的人员,实践技能考核重点考核专科领域内的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操作能力;综合笔试为标准化考试,主要考核中医药基础知识。通过临床实践技能考核方可申请参加综合笔试。总成绩合格方为通过,不合格的可申请参加下一次考核。具体考务工作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委托市西学中管理事务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申请参加重庆市西学中执业资格考核。

(一)参加重庆市系统或专科西学中培训,且取得《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药培训结业证书》的;

(二)参加其他省市西学中培训,且获得省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颁发的西学中培训合格证书的;

(三)参加省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老中医药学术经验继承工作跟师学习且通过出师考核的;

(四)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重庆市西学中执业资格考核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向成绩合格的西学中人员,根据培训类别按专业颁发统一制式的《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药考核合格证》。

第二十条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包括出具中医诊断、开具中药饮片处方和中成药处方、开具中医药适宜技术处方并实施相应技术。

(一)同时具备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证书的;

(二)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的;

(三)参加系统西学中培训,且获得《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药考核合格证》的;

(四)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中医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

(五)参加省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周期2年以上的西学中(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项目,且取得培养项目结业资格的;

(六)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参加专科西学中培训,且获得《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药考核合格证》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可以出具中医诊断、开具中成药处方,开具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处方并实施相应技术,在其专业相关范围内运用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全国性专业学术组织制定的本专业中医及中西医结合诊疗规范或指南推荐的中药饮片处方(协定处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单味中药饮片及中成药。

第二十二条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可以采用与其专长相符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二十三条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参加省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专项中医药技术培训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以在诊疗活动中使用培训合格的专项中医药技术方法。参加区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级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推广中心组织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以按照国家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和区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的培训大纲等规范,在诊疗活动中使用相应的中医药适宜技术。

第二十四条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参加重庆卫生人才网西学中管理平台规定的中成药学习内容,或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中成药用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具中成药处方,应遵循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

第四章  执业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当按上述规定持相应佐证材料或证书,以及本人医师执业证书向主要执业机构提出申请,经主要执业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备案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进行“西学中”类别或“专科西学中”类别备注,并按规定将辖区备案人员信息抄报市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拟在医疗机构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专项中医药技术方法或中医药适宜技术,由执业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对其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审核同意后予以授权,并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本机构内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药执业活动管理,审慎评估授权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采用技术要求高、操作风险较大的中医药技术。建立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药执业登记制度,登记信息包含医师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开展的中医药技术方法等,实施动态管理,并定期开展培训考核及临床应用质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药基础理论、中药饮片或中成药运用、中医药技术使用规范的培训。取得中医执业资格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每年应完成不少于8学分的中医药继续教育。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相关中医医疗质控组织应当将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药技术方法纳入中医质量控制与管理范围。

第三十条  市、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药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防范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第三十一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全市西学中管理和学习平台,对西学中培训申请、西学中执业资格考核申请、认定、登记、备案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实施线上理论培训和管理,相关要求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中医药管理局解释,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管理办法(试行)》(渝卫发〔2023〕1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则

专科西学中培训专业分类


一、专科方向一:培训招收学员执业注册类别为临床类别的内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精神卫生专业、全科医学专业、急救医学专业、康复医学专业、预防保健专业,口腔类别专业,公共卫生类别专业。

二、专科方向二:培训招收学员执业注册类别为临床类别的外科专业、眼耳鼻咽喉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其他未列明专业,根据临床执业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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