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渝卫发〔2025〕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医疗机构,市公卫中心,西南医院、新桥医院、大坪医院、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管理,切实提升全市院前急救服务能力和质量,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修订了《重庆市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4日



重庆市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网络医疗机构)管理,规范院前急救秩序,提高院前急救服务能力和质量,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202号)等,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院前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院前急救,是指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按照统一调度指挥,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  院前急救是保障民生的公益性事业,本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应纳入院前急救网络,承担城乡地区院前急救任务,并按照当年度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能力评估标准推进院前急救标准化建设。

第四条  非公立医院是全市院前急救网络的补充。按照自愿的原则,二级以上非公立医院在达到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能力评估标准后,向所在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加入本市院前急救网络。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专家按照当年度《重庆市二级及以上医院院前急救能力评估标准》对申请医院进行初评。初评合格后,由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正式评估申请,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市院前急救质控中心专家组成员对申请医院进行正式评估,评估合格纳入本市院前急救网络;评估不合格的医院进行1年期整改,期满由市卫生健康委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纳入院前急救网络,评估不合格两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条  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入网创建的市级专家,不得参加相关评估工作。

第六条  纳入本市院前急救网络的医疗机构,须遵守本市院前急救工作规范和技术服务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定期开展院前急救能力评估,持续提升院前急救服务能力。对后续能力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暂停开展院前急救服务并进行1年期整改,期满后由相关医院提出申请,市卫生健康委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合格恢复开展院前急救服务;重新评估仍不合格的,作退出院前急救网络处理。

第七条 各网络医疗机构违反本市院前急救制度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卫生健康委作退出本市院前急救网络处理,且两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纳入。 

第八条  各网络医疗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统一调度,派遣急救车辆和人员完成院前急救、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救援等工作。各网络医疗机构须保证院前急救车辆及人员24小时待命;因故停止院前急救服务,须提前向所属120调度指挥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资料备案。

第九条  院前急救车辆应停放在本单位固定的待命区,保证专车专用,不得将院前急救车辆用于院间转诊、取血、非急救转运等非院前急救任务。

第十条  各网络医疗机构应定期检查急救车辆状态、车载设备和药品情况,确保满足院前急救任务需求。院前急救任务结束后,应按程序处置医疗废物,做好车辆常规消毒,补充药品和耗材;及时完善院前急救病历,保存车载视频等音视频资料,并按规定存档。

第十一条  各网络医疗机构接到调度指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派车,执行院前急救任务,不得无故拖延、推脱。

第十二条  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按照院前急救工作规范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工作;转运患者应当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的原则。

第十三条  患者及其家属要求送往指定医疗机构时,院前急救人员应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同时报告120调度指挥中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院前急救人员决定送往相应的医疗机构:

(一)患者病情危重、或转运途中可能存在生命危险;

(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患者进行隔离治疗;

(三)应对突发事件由政府统一指定医疗机构;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与院内医疗急救应当建立工作衔接机制。鼓励院前急救机构采用数字化手段向院内急诊等部门提供患者救治信息等,与院内实现数据共享。患者送达院内后,院前急救医护人员应当及时与院内接诊人员交接患者病情、诊治情况等信息,并按规定填写病情交接单。

第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名单。

第十六条  对院前急救网络医院的投诉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受理。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院前急救监督电话,受理对本辖区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的投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场向投诉人告知(或出具)处理意见;情况较复杂需要调查核实的,一般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意见;需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本市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医疗机构和负责人员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四)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原《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20〕37号)废止。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网站导航 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