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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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医药采购联合体采购规范的通知

渝卫发〔2017〕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重庆药品交易所,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9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联合体药品采购行为,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重庆市医药采购联合体采购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规范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医药采购联合体采购规范的通知》(渝卫办药政发〔2016〕11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28日

 

重庆市医药采购联合体采购规范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91号)、《关于规范区县联合体药品采购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15〕298号)等文件相关规定,为确保各采购会员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规范化运行,确保全市采购管理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采购规范。

一、完善会员信息

按照交易所会员注册要求,联合体进行会员注册及代理成员单位注册,督促成员单位实时更新会员资料,完成联合体和成员单位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绑定。联合体需督促成员单位实时更新会员资料,并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制度及系统操作培训。

二、制定方案

联合体应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充分运用交易行为诚信评价结果,调动联合体组成单位积极性,制定医药产品采购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推荐或调整配送会员、筛选或调整采购品规、价格谈判、合同签订等)及货款结算、考核监管等制度。制定或调整的实施方案需在重庆药交所平台公示,并报市和本区县卫生计生委备案后,方可执行。

联合体在方案制定和医药产品采购过程中,要充分调动成员单位和专家组织积极性,根据政策要求和临床需求选购医药产品,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配送企业及药商缴纳高额保证金,不得设置倾向于本区域企业的保护性条款,不得把“税收贡献”作为前置条件设定准入门槛,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在当地注册,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筛选采购目录

(一)组织推荐采购品规

联合体按照实施方案组织成员单位推荐采购产品。

(二)筛选采购品规

联合体按照实施方案组织成员单位筛选采购目录,充分考虑实施基本药物、分级诊疗等制度要求,统筹兼顾联合体成员中不同级别、类别医疗机构的需求,结合质量、疗效、价格三个主要因素,同时考虑平台反映供应保障情况等指标,合理确定拟采购品规。

(三)筛选结果公示

联合体将“拟购医药产品品规目录”在交易所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四)确定采购目录

公示期满后,根据征集到的情况,调整完善后确定采购品规目录。

四、遴选配送会员

(一)确定配送会员数量

按照集约化管理原则,结合成员单位数量、采购品种及规模、辐射距离、交通状况、配送企业配送能力等实际情况,在保证产品配送足量、及时、安全基础上,兼顾防止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确定配送会员及数量。

(二)遴选配送会员

联合体按照实施方案组织成员单位推荐配送会员,优先选择供应保障高、诚信评价好的会员。

(三)遴选结果公示

联合体将遴选结果在交易所平台上公示。

五、签订采购合同

(一)产品议价

联合体需要采购的医药产品品规在药交所交易平台上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议价。

(二)统一签订合同

医药产品议价后,联合体代表成员单位选择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配送企业(联合体内的配送企业),统一签订电子交易合同。

基层医疗机构为满足分级诊疗等需求,采购不超过其药品采购总金额10%的非基本药物,可在联合体统一签订的合同外,自行选择产品,委托联合体签订电子交易合同。联合体对这部分合同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指导。

区县医疗机构确需临时采购联合体合同外的挂牌产品,可行备案采购。

六、执行采购合同

(一)订单管理

联合体对成员单位采购订单的下达时间和项目进行统一管理:组织成员单位在规定时间集中下达订单,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每月下达次数不超过3次(急救订单除外),实施订单项目合理性及备案采购监督。

严禁成员单位利用药交所平台,违规下达任何形式的虚假订单;严禁利用虚假订单开展有关融资活动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配送管理

联合体对配送会员订单响应及配送效率进行监督,对履约较差的配送会员,联合体可根据相应的实施方案或管理办法进行更换或清退。

(三)收货管理

联合体对成员单位验收产品情况进行监督,原则上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收货当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完成收货确认操作。

七、结算采购货款

(一)督促及时收票

联合体督促和监管成员单位及时收票,并进行系统确认。联合体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代成员单位收票和系统确认。

(二)汇缴成员单位货款

联合体应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汇缴应付货款,并及时汇划至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

(三)统一支付结算

联合体应按药交所交易结算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平台支付。

(四)定期账务核对

联合体应定期与成员单位及交易所进行账务核对,对差异及时纠正处理。

(五)申请周转金

联合体成员单位资金周转困难的,可以联合体为单位向交易所申请结算周转金。

八、强化考核与监管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县联合体采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联合体成员单位采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通过目标管理、定期督查等形式,纠正或查处违规线下采购、拖欠货款等行为。

(二)日常考核监管

1.联合体对成员单位订单时间、收货(票)及时性、货款支付及时性、线下采购行为进行监管,纠正其违规行为。

2.联合体对配送会员到货率、配送及时率、服务满意率等进行日常考核监管,纠正其违规行为,建立配送会员市场清退制度,追究违约责任。

3.联合体对卖方会员产品供应保障、合同响应及时率、议价响应及时率等行为进行监管,按规定报相关监管部门,并建立惩处清退等管理制度。

(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联合体通过药交所平台等,向社会公开买卖配三方会员的申投诉处理渠道;公开买卖配三方会员的日常考核结果;公开买卖配三方的违法违规行为。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印发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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