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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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交易工作的通知

渝卫发〔2017〕1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重庆药品交易所: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交易采购行为,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交易工作的通知》,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通知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交易工作的通知》(渝卫办药政发﹝2016﹞23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22日

 

 

 

 

重庆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交易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9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交易工作,杜绝违规线下采购,实行统一平台和阳光采购。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器械交易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现上线交易

(一)公立医疗机构全部上线采购。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各基层医疗机构于2016年12月1日起,其使用的低值耗材、高值耗材、检验试剂必须进入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共交易平台采购。鼓励部队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零售药房等进入药交所平台采购。鼓励条件成熟的区县和医院联合体制定联合采购清单,实行联合采购。

(二)医疗器械产品全面上线挂网。重庆药品交易所通过多种途径通知医疗器械供应商于2016年11月1日前完成产品挂网,并做好产品挂网服务工作。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认真梳理正在使用的低值耗材、高值耗材、检验试剂,并主动督促产品供货商完成产品挂网程序。

(三)限时收货结算。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在收货后48小时内应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进行收货确认,不得无故延迟收货确认,影响交收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统一、限时结算制度,在收货确认60天内通过重庆药交所完成货款支付。其中,基层医疗机构交易合同可由区县联合体统一签订,也可自行签订,但必须由各区县联合体代为进行货款统一支付。

二、合理控制采购价格

(一)医疗器械交易签订两两合同(原已签订的三方合同继续有效),即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签订合同,医疗机构与经营企业签订合同。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采购主体作用,直接与经营企业进行议价交易,综合运用重庆药交所提供的参考价以及本医疗机构过往实际采购价,加大价格谈判力度。

(二)对同一类别的低值耗材和检验试剂,在质量相当、作用相同的条件下,应当主动选择价格较低的产品。优先选择国产高值耗材,引导采购价格下降到合理区间。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时间安排进入重庆药品交易所进行采购,做到全品种、全数量平台阳光采购。全面上线交易后,对于还未完成挂网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在不影响临床治疗的前提下,原则上应使用已挂网的产品进行替代。对采购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二)各级卫生计生委要加强采购监管,分级对医疗器械采购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并对政策要求执行不到位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督导。

(三)重庆药交所要及时修订完善医疗器械交易制度,完善平台功能,并对买卖配三方会员进行培训。同时要加强数据统计分析,每季度为市及各区县卫生计生委提供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采购、结算执行等情况,为开展监管提供支撑。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印发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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