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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交易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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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91号),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交易工作,推进统一平台和阳光采购,市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交易工作的通知》,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采购工作做出相应规定。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3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全面实现上线交易。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全部上线采购、医疗器械产品全面上线挂网、限时收货结算。第二部分是合理控制采购价格。第三部分是有关工作要求。

三、公立医疗机构有关职责

一是2016年12月1日起,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各基层医疗机构必须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共交易平台采购低值耗材、高值耗材、检验试剂。二是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动督促低值耗材、高值耗材、检验试剂产品供货商完成产品挂网程序。三是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在收货后48小时内应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进行收货确认,在收货确认60天内通过重庆药交所完成货款支付。四是对同一类别的低值耗材和检验试剂,在质量相当、作用相同的条件下,应当主动选择价格较低的产品。五是全面上线交易后,对于还未完成挂网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在不影响临床治疗的前提下,原则上应使用已挂网的产品进行替代。


政策原文:

重庆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交易工作的通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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