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做好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献血者
激励工作的通知
渝卫发〔2021〕32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特色医学中心、陆军第九八五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重庆市献血条例》有关规定,营造无偿献血的良好社会氛围,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感谢献血者的无私奉献,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献血者激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为我市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即符合《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关于“无偿献血奉献奖”获奖标准,并经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发文表彰的献血者。
二、激励措施
获奖献血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免收个人应支付的门诊诊察费。其中,获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的献血者,可享受免收主任医师及以下职称门诊诊察费;获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的献血者,可享受免收副主任医师及以下职称门诊诊察费;获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的献血者,可享受免收主治医师及以下职称门诊诊察费。
三、实施程序
(一)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表彰文件,形成获奖献血者名单;
(二)市血液中心按照获奖献血者名单制作荣誉卡并免费发放;
(三)获奖献血者凭本人社保卡、身份证、荣誉卡到公立医疗机构挂号窗口办理挂号手续,并免收相关费用。
四、经费保障
参加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获奖献血者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时,门诊诊察费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部分,分别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由个人自付部分,由公立医疗机构代付并承担。
未参加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获奖献血者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时,门诊诊察费由公立医疗机构代付并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获奖献血者激励工作,组织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将激励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宣传指导。
(二)鼓励公立医疗机构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方便获奖献血者就诊,为获奖献血者在门诊挂号、交费、检查、取药等环节提供相应便利。
(三)获奖献血者要珍惜荣誉,妥善保管荣誉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交他人,就诊时主动出示并接受工作人员查验。
(四)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照执行有关激励措施。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