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政策解读《关于做好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献血者激励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1-08-12
字体: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宣部办公厅、中央文明办秘书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力社保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21号,发文时间2019年11月4日)“建立无偿献血激励机制。各地应当探索将无偿献血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建立个人、单位、社会有效衔接的无偿献血激励机制,对献血者使用公共设施、参观游览政府办公园等提供优惠待遇,定期开展无偿献血表彰活动。”

(二)《重庆市献血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本市对获得国家无偿献血表彰奖励的献血者给予特别激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献血者激励的激励对象为我市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即符合《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关于“无偿献血奉献奖”获奖标准,并经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发文表彰的献血者。

激励措施为获奖献血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免收个人应支付的门诊诊察费。其中,获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的献血者,可享受免收主任医师及以下职称门诊诊察费;获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的献血者,可享受免收副主任医师及以下职称门诊诊察费;获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的献血者,可享受免收主治医师及以下职称门诊诊察费。

实施程序为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表彰文件,形成获奖献血者名单;市血液中心按照获奖献血者名单制作荣誉卡并免费发放;获奖献血者凭本人社保卡、身份证、荣誉卡到公立医疗机构挂号窗口办理挂号手续,并免收相关费用。

经费保障为参加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获奖献血者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时,门诊诊察费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部分,分别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由个人自付部分,由公立医疗机构代付并承担。未参加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获奖献血者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时,门诊诊察费由公立医疗机构代付并承担。

工作要求为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获奖献血者激励工作,组织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将激励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宣传指导;鼓励公立医疗机构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方便获奖献血者就诊,为获奖献血者在门诊挂号、交费、检查、取药等环节提供相应便利;获奖献血者要珍惜荣誉,妥善保管荣誉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交他人,就诊时主动出示并接受工作人员查验;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照执行有关激励措施。


政策原文: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献血者激励工作的通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