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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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陆军军医大学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卫发〔2021〕3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实施意见》已经重庆市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陆军军医大学
2021年7月1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

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持续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痛点和难点,发挥部门联动效益,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疗资源共建共享,切实推行因病施治、合理检查,控制和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性。严格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医药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督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

坚持制度性。完善诊疗规范体系,建立健全医疗管理制度,持续加强医疗行为管理,用科学的、适宜的医疗管理制度促进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坚持创新性。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全方面和各环节,坚持创新驱动,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促进医疗资源共建共享,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可及、高效的基本医疗服务。

坚持联动性。加强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信用评价体系,促进医疗检查合理规范,协调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目标

转变医疗行为的监督管理模式,形成健全合理的医疗检查常态化机制,建成管理规范有序、诊疗科学合理、服务贴心细致的医疗服务新业态。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

1.加强质量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的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合理用药指导原则、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市、区县两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充分发挥指导和引领作用,结合本辖区、本专业实际情况,扎实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有关工作,确保各专业学科高质量发展。医共体牵头医院统筹医共体内医疗质量管理,区县妇幼保健院、中医医院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健康部、中医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市卫生健康委、陆军军医大学、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诊疗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医疗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规范性的监督管理,将明确和细化的各病种诊疗规范、用药指南、临床路径等,通过电子病历、知识库、智能审核等多种方式,以电子化形式嵌入医务人员工作站,实现合理医疗检查制度化、信息化。充分利用新进人员培训考核、“三基三严大比武”、医师定期考核等专项工作,加强医务人员专业技能培养,督促医务人员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诊疗。(市卫生健康委、陆军军医大学、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促进合理检查。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建立检查适宜性点评制度,并将其纳入院务公开内容,对检查的适应证、必要性、检查结果阳性率等进行评估并在机构内公示结果,加强对高值、高频耗材使用监督管理,建立定期通报制度,进一步促进合理检查。(市卫生健康委、陆军军医大学、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促进合理用药。进一步完善药师临床工作制度,加强临床药师管理和培养,按要求完成合理用药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工作,配合完成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监测、处方点评的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处方的事前审核、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重点加强国家监控药物、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心血管类药物的院内使用情况监测,进一步促进合理用药。(市卫生健康委、陆军军医大学、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促进合理治疗。强化医疗技术准入、卫生技术评估、单病种质量管理和临床路径管理,逐步提高临床路径管理的入径率、完成率,降低变异率、退出率,进一步促进合理治疗。2022年底前,全市三级医院50%出院患者、二级医院70%出院患者按照临床路径管理。(市卫生健康委、陆军军医大学、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促进资源共享

1.加快检查资料共享。加快完善重庆市医学影像云中心建设,并积极探索川渝合作,通过建立医疗机构检查资料数据库、“云胶片”、信息化质控体系等形式,推进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现检查资料共享。加强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学影像质量控制,鼓励符合质控标准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面向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按照标准独立设置医学影像中心、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并统一纳入全市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为区域内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渝卫办发〔2018〕46号)和《关于进一步协同推进川渝医疗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函〔2020〕318号)要求,在做好检验检查项目质量控制的基础上推行结果互认,实现市内同级医院间、下级医院对上级医院、医联体内及川渝两地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牵头医院推进医疗联合体内信息互联互通,开展医疗检查的质量控制,通过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等方式,为患者提供便捷的检查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施“基层检查、上级诊断”。2021年6月底前,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内全面实现检验检查资料共享和结果互认。(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1.完善信息化管理模式。市卫生健康委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资料共享、检查结果互认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高值高频、群众反映突出的检查项目进行监控、评估和通报,并将结果与绩效考核、评审评价、评优评先等挂钩,促进医疗机构持续提高医疗检查合理性。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模式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监督管理,探索建立医疗检查重点监控目录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和明显不合理的检查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对不合理检查及时预警并纠正,逐步实现对不合理医疗检查的自动发现、自动提醒、自动干预。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逐步提高电子病历临床应用分级评价水平,实现检查资料数字化存储、传输和全院信息化共享,并具备医疗决策支持功能。还未达到电子病历临床应用分级评价4级及以上的三级综合医院、3级及以上的二级综合医院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分别于2021年底及2022年底前通过专项复核。(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医保局持续加强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检查行为和费用的监控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日常监督、整改落实的长效机制,将医疗检查纳入医疗服务监管、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督等日常工作,加强部门合作,持续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对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提出改进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市卫生健康委将不合理医疗检查纳入2021年行业作风建设重点整治工作,会同市场监管、医保等有关部门,聚焦违反《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等规定的不合理检查行为,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交叉检查和重点抽查同时进行的方式,开展医疗机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整治无依据检查、重复检查、诱导检查等,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医疗机构全面组织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自查自纠,采取飞行检查、有因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陆军军医大学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责任追究和联动问责。严格落实《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管理办法》《重庆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分指导意见》《重庆市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记分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对违规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问题严重、多发或医保违规性质恶劣、涉案金额较大的医疗机构,严肃追究医疗机构有关负责人领导责任。对医疗机构过度检查问题严重且监管不力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各级医疗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重点科室、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医疗检查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市卫生健康委、陆军军医大学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落实改革措施

1.完善医疗机构绩效分配制度。落实“两个允许”要求,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医疗机构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分配制度,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任务,不得设置可能诱导过度检查和过度医疗的指标并将其与医务人员收入挂钩。借鉴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以资源为基础的相对价值比率(RBRVS)等方法和经验,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分配激励机制,使医务人员收入真正体现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实现优绩优酬。中医医院将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情况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依据,引导医务人员坚持以中医为主的诊疗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切入点,进一步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科学配备大型医用设备。提高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科学性和约束性,通过规划引导、规范准入和强化监管,努力形成区域布局更加合理、装备结构更加科学、配置数量与健康需求更加匹配、使用行为更加规范、应用质量更有保障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管理体系,基本满足临床诊疗、科研创新需要和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在已取得改革成果基础上,推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不断深化,科学设置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计价单位,建立有利于理顺比价关系、优化收入结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相关项目价格,积极发挥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经济引导作用,充分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加强成本分析和控制,开展成本效果评价,强调成本效益,推动公立医院实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提高医疗机构运营管理水平。医疗机构依法向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部门提供服务数量、成本、财务等数据。(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陆军军医大学按职责分工负责)

4.深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建立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医保基金依法、依规使用。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探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国家试点,及时总结经验,稳步扩大市级改革范围。(市医保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陆军军医大学、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完善医疗机构运行考核管理。深入推进二、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持续优化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市级指标体系,加强信息支撑,完善市级考核平台,加强数据报送的事前质控、事中事后监管与分析,逐步形成精准化、信息化、常态化的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并与非公立医疗机构监管有效衔接。加强财政、人力社保、医保等多个市级部门在绩效考核监督管理中的联动,研究制定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政策,将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投入、领导干部任免、医保总额清算、绩效总量核定的重要参考依据,积极发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引导公立医院实现“三个转变、三个提高”。(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牵头,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健全党建引领工作体系,加强对医疗机构党建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引导医务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进一步增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等院级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公立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对重点科室、岗位和人员的纪律约束和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要将过度医疗检查问题纳入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严守重点节点,紧盯关键环节,将预防和惩治医疗检查过程中的腐败问题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市卫生健康委、陆军军医大学、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部门责任落实。各区县相关部门要协同联动,明确职责,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总体工作,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提升医疗检查规范化水平。各区县医保部门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严厉打击涉医疗检查欺诈骗保行为。(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区县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政策知晓率,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群众支持配合”的良好局面。要密切关注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提高人民群众对卫生健康事业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作为民生领域重点工作内容,认真统筹部署,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分析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持续推动医疗机构合理医疗检查工作,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就医权益。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区县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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