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卫发〔202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有序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2021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办法》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强化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供了重要依据,为规范技术服务行为、保证技术服务质量、维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必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坚持合理布局、质量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审批、严格监督,根据全市区域产业结构、企业数量和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等综合情况,统筹规划,有序发展。
二、资质认可对象
资质认可对象包括新申请资质、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列入本次资质认可和换证范围。
根据《办法》和《通知》有关精神,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乙级资质的机构,在资质延续时整合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资质中,业务范围转并为采矿业,不再单独设置(煤矿)乙级资质。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在资质延续时按照《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新旧业务范围转并表》(《通知》附件3)的要求转并。
三、资质认可时间安排
2021年4月15日起,市卫生健康委开始受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开展资质认可工作。2021年4—6月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集中办理时间。
根据市卫生健康委渝卫通〔2020〕6号通告,2021年6月30日前资质到期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5月15日前完成延续(含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申请提交。按期提交延续申请材料并被受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认可机关作出决定前,其原有资质证书继续有效。经告知后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或提交的申请材料未被受理的,其原有资质证书到期失效。
2021年6月30日以后资质到期需要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管控,强化监督。各区县卫生健康委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有关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做好有关技术服务机构延伸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零容忍”,依法依规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并及时报告市卫生健康委。
(二)加强学习,熟悉政策。市疾控中心应当加强《办法》和《通知》的宣传贯彻,加快推进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能力建设,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控制工作。
(三)对照标准,认真准备。各技术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技术服务能力。要严格按照《办法》和《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资质认可的自查和准备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程序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
附件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甲级资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可及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市卫生健康委认可及颁发证书;同一个机构只能申报一个等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向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录1);
(二)申请单位简介;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知悉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附录2);
(四)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
(五)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六)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
(七)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
(八)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见附录3第二部分第八项)。
第三条 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完整齐全、内容清楚、不得涂改,复印件、影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具体要求详见附录3。
第四条 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收到申请材料当日向申请单位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见附录4),对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文书(见附录5);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补正文书(见附录6);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文书(见附录7)。
第五条 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在出具受理文书1个工作日之内将申请材料转交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完成申请材料转交。
二、技术评审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负责组织专家开展技术评审工作。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完成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作出技术审查结论,出具《申请材料技术审查意见表》(见附录8)。
第八条 申请材料技术审查结论为“通过”的,继续开展现场技术考核;申请材料技术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不开展现场技术考核。
第九条 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抽取相关专业的5名或者7名职业健康专家,组成现场技术考核专家组。专家组人员构成应当满足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需要,由检测、评价、质量管理、卫生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组长对现场技术考核的技术工作负总责,专家按分工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负责。
第十条 现场技术考核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应当及时与申请单位联系,确定现场技术考核日期,制定现场技术考核计划,备齐现场技术考核所需的考核盲样、考核试题、资料和表格,并于现场考核前交接给专家组,专家组应当对考核盲样、资料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现场技术考核前,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应组织召开全体专家组成员参加的预备会,会议内容包括:
(一)宣布现场技术考核专家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二)介绍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宣布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结论;
(三)介绍现场技术考核的目的、范围、依据及考核原则和判定标准,并介绍本次考核的计划和日程安排;
(四)提出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公正、客观、保密等要求,专家组全体成员签署保密和公正性声明;
(五)确定专家组成员分工和职责。
第十二条 专家组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技术考核。现场技术考核程序和内容如下:
(一)召开首次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包括市卫生健康委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员、申请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宣布专家组组长和成员名单,对现场技术考核提出要求;
2.专家组组长介绍现场技术考核的目的、范围、依据及考核原则和判定标准等,介绍现场技术考核分工、日程安排,宣读保密和公正性声明;
3.申请单位负责人宣读承诺书;
4.申请单位对照技术评审准则汇报机构资质条件、内部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情况;
5.确定申请单位现场技术考核配合人员;
6.确定现场考核意见反馈和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审查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2.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3.相关部门设置和负责人任命文件;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任命文件等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档案材料;
6.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过程管理材料;
7.仪器设备的购置凭证、验收材料、检定或校准证书、期间核查记录、维护记录、现场检测设备的出入库记录和其他有关档案材料;
8.标准物质和溯源标准的购置、期间核查、使用、配制等相关原始记录;
9.耗材和试剂购置验收材料和相关记录,以及购置、配制、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过程的记录及管理要求;
10.技术服务报告、原始记录及过程控制材料。
(三)勘查实验室等工作场所。主要内容包括:
1.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种类、数量、性能情况和运行状态;
2.仪器设备放置、标识、检定或校准、期间核查、维护和使用;
3.实验室等工作场所的布局、环境、警示标识、通风、喷淋洗眼设施和安全卫生要求与管理等情况;
4.检测样品的交接、存放、测量、处置等过程记录和管理要求;
5.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内容。
(四)技术服务能力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1.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评估。
(1)专业知识综合能力考核。依据考核大纲,从考试题库抽取试题,采取书面闭卷考试的方式,考核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综合能力情况。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60分以上(注: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为合格。
考核人员范围:质量控制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人员、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人员等。201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原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免于能力考核评估;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理化检验技术中级,代码383)成绩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免于能力考核评估。
考核内容:考核应涵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法规标准规范、质量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应考核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专业技术人员自主选择考核检测或评价方向)。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应考核放射卫生专业知识。
(2)检测操作技能考核。依据考核大纲和考试题库,对至少3名检测人员进行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分析等操作技能考核,检测人员应独立完成考核。
(3)职业卫生工程技术能力考核。依据考核大纲和考试题库,对至少2名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应独立完成考核。
2.考核认定检测能力。
(1)检测方法建立情况审核。专家对申请单位职业病危害检测方法建立的内容、过程、结论和记录等进行审核。
检测方法建立要求:申请单位应编制检测方法验证、确认或论证程序,规范开展检测方法验证、确认或论证,详细记录每项检测方法建立的内容、过程和结论,并规范出具检测应用报告。采用国家、国外、行业、团体标准检测方法,应进行方法验证;采用文献提出的检测方法,应对方法进行确认;采用实验室自行研究制定的检测方法,应对样品采集和检测技术指标进行研究,编写研究报告,并经至少三名国家级或省级职业卫生检测专家进行审核论证。
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的,直接认定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及参数检测能力,不重复审核检测方法建立情况,也可根据情况对已取得CMA证书、CNAS证书的参数检测能力进行抽查。对未取得CMA证书、CNAS证书的,或CMA证书、CNAS证书未覆盖的检测项目,要审核每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法建立情况。
(2)盲样考核。申请单位应独立完成盲样检测,并在48小时内向专家组提交检测报告。盲样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经专家评审符合要求。
考核盲样种类:根据申请的业务范围,可考核金属类、非金属类、有机类、粉尘类(含游离二氧化硅测定)等参数的样品。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盲样考核应覆盖主要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考核项目数一般为5~10项。申请第二类核技术工业应用业务范围的,不考核盲样。
(3)审核认定检测项目能力。专家审核认定申请单位是否满足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要求的职业病危害检测项目能力(见附件2附录4和附录5)。
3.考核认定评价能力。
(1)评价报告模拟考核。申请单位应在48小时内独立编制完成模拟评价报告,并向专家组提交。模拟评价报告应当分析评价全面、准确,措施建议和结论有效可行、具有针对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并经专家评审符合要求。
模拟考核内容: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选择一项申请的业务范围进行评价报告现场模拟考核,主要编写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评价、危害程度与健康影响评价、措施建议和评价结论等方面内容。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应进行评价报告现场模拟考核,主要编写工程分析(含辐射源项分析)、危害因素识别、辐射剂量估算、放射防护措施评价、危害程度与辐射健康影响、措施建议和评价结论等方面内容。
(2)评价能力审核认定。申请的每项业务范围,专家现场抽查2份规模以上企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未出具正式评价报告的,抽查模拟评价报告),对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危害程度与健康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评价、管理措施建议和评价结论等方面评价能力进行审核认定。
(五)召开专家组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市卫生健康委工作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现场考核专家按照考核工作分工分别报告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2.编制现场技术考核报告;
3.作出现场技术考核结论。
现场技术考核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六)反馈现场技术考核意见。专家组向申请单位负责人和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反馈现场技术考核意见。
(七)召开末次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人员、专家组成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及全体专业技术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专家组组长通报现场技术考核工作总体情况;
2.专家组组长宣读现场技术考核结论;
3.申请单位负责人发言。
第十三条 专家组应在现场技术考核结束后,将考核原始记录、现场技术考核报告及有关资料移交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三、报批和认可
第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根据申请材料技术审查、现场技术考核报告形成技术评审报告,作出技术评审结论。
技术评审结论分为“建议批准”和“建议不批准”。
第十五条 技术评审结论为“建议批准”的,报委领导审定后,5个工作内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并向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出具许可决定转送文书(见附录9)。技术评审结论为“建议不批准”的,不予批准资质认可。
第十六条 决定予以认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向申请单位颁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证书式样见附录10);决定不予认可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见附录11)。
第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对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上进行公告。
四、资质变更
第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等发生变更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应自完成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期间,应暂停相关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 申请资质变更的,应向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见附录12)及相关附件材料。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按照要求受理和移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申请变更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且没有发生单位类型、隶属关系、资质条件等重大变化的(由机构作出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如发生重大变化,应组织专家(一般为3名)进行现场技术考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向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出具行政许可决定转送文书(见附录9),由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向申请单位核发记载资质变更事项的原资质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资质变更,并由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见附录11)。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变更实验室地址的,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组织专家(一般为3名)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材料及工作场所、仪器设备等进行技术评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向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出具行政许可决定转送文书(见附录9),由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向申请单位核发记载资质变更事项的原资质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资质变更,并由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见附录11)。
第二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因机构合并申请资质变更的,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组织专家(一般为5名)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材料及组织机构、人员、工作场所、仪器设备等进行技术评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向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出具行政许可决定转送文书(见附录9),由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向申请单位核发记载资质变更事项的原资质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资质变更,并由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见附录11)。
第二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的,应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在申请资质认可期间,不得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活动。
五、增加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向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申请表》(见附录13)及相关附件材料。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按照要求受理和移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组织专家(一般为3名)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如涉及工作场所、仪器设备、检测能力等变化的,应当进行现场技术考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向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出具行政许可决定转送文书(见附录9),由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向申请单位核发记载增加业务范围事项的原资质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增加业务范围,并由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见附录11)。
六、资质延续
第二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见附录14和第二条所列除第(一)外所有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按照要求受理和移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七条 资质延续的审核参照资质认可程序进行。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延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延续,并由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向申请单位发放不予许可决定文书(见附录11)。
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优化技术评审流程,适当调整技术评审时间、内容和技术评审专家数量。
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上一个资质周期内,连续参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且每次综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可免于第一类业务范围现场技术考核的盲样考核。
七、其他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包括申请资质以及延续、变更、增加业务范围)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申请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被依法取消(或吊销)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第三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资质机构取得甲级资质证书30日内,应主动申请注销其乙级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以及延续、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的技术评审中,专家组如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技术服务活动中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报告。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依法进行核查。核查期间,暂停资质认可工作。开展核查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间。
附录: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3.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
4.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5. 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 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7. 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8. 申请材料技术审查意见表
9.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行政许可决定转送单
1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样式
11. 不予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决定书
1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1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申请表
1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附录1
渝卫职技申字( )第 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填表日期: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填写说明
1. 本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单位填写。
2. 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3. 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应与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等一致),勿用简称。
4. “单位类型”一栏填写企业(国有、集体、私营、股份、联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事业单位和其他法人组织。
5.对应的项目,如有则标√,没有则留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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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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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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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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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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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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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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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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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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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资质业务 范围 | 第一类业务范围 | 采矿业 | |||
化工、石化及医药 | |||||
冶金、建材 | |||||
机械制造、电力、纺织、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 | |||||
第二类业务范围 | 核技术工业应用 | ||||
应 提 交 资 料 | 1.申请单位简介;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3.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4.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5.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6.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 7.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文件、资料。 |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
附录2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本人 是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现代表我单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自愿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本人已经认真学习、了解并掌握《职业病防治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知悉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力和风险。
二、本人承诺 (单位名称)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所规定的资质条件要求,本人及单位五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申请资质所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开展的专业能力审查。
三、如能获准资质,本单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并对做出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结果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承诺,请予以监督。
附录3
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
1.申请材料应合法、完整、规范,真实、有效。
2.要求提交材料为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具体要求
(一)申请表。
申请单位应按照申请表(附录1、附录16、附录17、附录18)的填表要求逐项规范填写,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按照“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诺书”样式(附录2)要求,出具是否知悉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单位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法人)等证明材料。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提交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1.提交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表1),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岗位、工作年限等。
表1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序 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学历 | 所学 专业 | 职务/职称 | 岗位 | 工作 年限 | 培训 情况 | 社保(公积金)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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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岗位”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卫生检验人员、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人员和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人员等;②“工作年限”指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的时间; ③“培训情况”填2017年12月31日前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自行培训或委托培训。
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关键岗位负责人应同时提供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五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2.提交申请业务范围所对应的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服务报告情况表(表2)。
表2 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服务报告情况表
序号 | 申请的业务范围 | 行业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要求 | 行业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 技术服务报告名称及编号 | ||
姓名 | 所学专业 | 培训情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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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所学专业”指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专业;②“培训情况”同上表。
3.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需相关管理部门盖章)复印件。
4.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和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等)复印件。
5.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材料。①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原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提交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②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理化检验技术中级,代码383)成绩合格的,提供成绩通知单复印件;③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不提交材料。
(六)仪器设备资料。
提交相关仪器设备清单(表3)和仪器设备配置对比表(表4)。
表3 仪器设备详细清单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购买 日期 | 用途 | 数量 | 状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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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列出所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仪器设备。
表4 仪器设备配置对比表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配置数量要求(台/件) | 实际配置数量(台/件) | 是否为机构必配设备 | 购置凭证 | 是否计量检定或校准 并在有效期内 | 使用状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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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无 | 是 否 不需要 | 在用 停用 |
注:请按照本文件附件2附录3列出仪器设备配置清单。
(七)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
提供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图复印件,包括办公、检测、评价、档案室等工作场所的布局和面积说明。
(八)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文件、资料。
1.提交近五年参加中国疾控中心或市质控中心实验室间比对、盲样考核或能力验证等结果;
2.提交具备的检测项目清单(表5、表6)。
表5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对比表
注:(1)请按照附件2附录4,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表后三列勾选相应内容。
(2)通过了CMA、CNAS的检测项目或参数,不对检测方法验证、确认或论证做要求,可不编制检测应用报告。
表6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对比表
项目 编号 | 检测项目 | 条件要求 | 是否通过CMA或CNAS | 是否开展检测方法确认、验证或论证 | 是否出具检测应用报告 |
核技术工业应用 | |||||
1 | 非铀矿山氡及其子体测量 | ★ | 是 否 | 验证 确认 论证 否 | 是 否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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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请按照附件2附录5,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表后三列勾选相应内容。
(2)通过了CMA、 CNAS的检测项目,不对检测方法验证、确认或论证做要求,可不编制检测应用报告。
3.提交近五年承接技术服务报告清单(表7)。
表7 近五年承接技术服务报告清单
序号 | 服务单位名称 | 报告编号 | 技术服务类别 | 年份 |
… |
|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评价 |
|
注:“服务单位名称”指用人单位名称;“报告编号”指技术服务报告编号,应为连续编号,如果有间断应说明原因;“年份”为技术服务报告签发年份。
4.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的,请提供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5.取得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的,请提供认可证书及附件(复印件)。
附录4
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接〔 〕 号
:
本机关现已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申请 行政许可的下列材料:
1.XXX(纸质原件\复印件\电子件\一式X份);
2.XXX(纸质原件\复印件\电子件\一式X份);
3.XXX(纸质原件\复印件\电子件\一式X份);
4.XXX(纸质原件\复印件\电子件\一式X份);
5.XXX(纸质原件\复印件\电子件\一式X份);
6.XXX(纸质原件\复印件\电子件\一式X份);
以上材料共 件。
以上申请材料如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本机关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
接收人:XX 联系电话:XXX
申请人(签字):XX 联系电话:XX
XX卫生健康委员会
(盖 章)
年 月 日
附录5
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受〔 〕 号
: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 XXX (事项编号:XXX)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本行政机关将在XX个工作日内(法定办结时限:XX工作日)给予办结。
根据有关规定,该行政许可涉及以下程序 :□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期限XX个工作日,该期限不计入承诺时限。
批准文书发放方式:□窗口领取 □邮寄 (费用自理)
办理进程查询: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
收费状况:
特此告知。
申请人(签字):XX 联系电话:XX
XX卫生健康委员会
(盖 章)
年 月 日
附录6
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补〔 〕 号
: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办理的XXX事项(事项编号:XXX),所提交的申请材料(1.不齐全;2.不符合法定形式),请补正以下材料:
1.XXX(纸质原件\复印件\电子件\一式几份);
2.XXX(纸质原件\复印件\电子件\一式几份);
3.XXX;
共计XX项。
特此通知。
申请人(签字):XX 联系电话:XX
XX卫生健康委员会
(盖 章)
年 月 日
附录7
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受〔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XXX (事项编号:XXX)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具体理由如下:
1.XXX(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2.XXX。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申请人(签字):XX 联系电话:XX
XX卫生健康委员会
(盖 章)
年 月 日
附录8
申请材料技术审查意见表
渝卫职技申字( )第 号
申请单位名称 |
| |||
申请业务范围 | 第一类业务范围:采矿业;化工、石化及医药;冶金、建材;机械制造、电力、纺织、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 第二类业务范围:核技术工业应用。 | |||
申请类型 | 资质认可 增加业务范围 资质变更 资质延续 | |||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结果 | 备注 | |
1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
2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否出具知悉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 是 否 |
| |
3 | 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规范、完整。 | 是 否 |
| |
4 | 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是 否 |
| |
5 | 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负责人的工作经历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
6 | 质量控制负责人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
7 | 技术负责人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
8 | 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技术职称等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
9 | 是否具有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 是 否 |
| |
10 | 申请资质、业务范围要求的必配仪器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
11 | 申请资质、业务范围要求的检测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
12 | 截至申请之日五年内是否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 是 否 |
| |
备注 | 资质认可:需审查1~12项; 资质延续:需审查1~12项; 增加业务范围:需审查1、3、8、10、11项; 资质变更:根据申请变更情况,审查相应材料。 | |||
审查 意见 | 1.经审查,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建议组织现场技术考核; 建议资质变更;建议增加业务范围。 2.经审查,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建议不予组织现场技术考核;建议不予资质变更;建议不予增加 业务范围。 不符合要求的具体情况如下:
审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技术评审意见 | 申请材料技术审查结论为“通过”。 申请材料技术审查结论为“不通过”。 专家组组长: 年 月 日 |
附录9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行政许可决定转送单
( )第 号
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现将许可决定转送你们,请转送相应申请单位:
一、准予许可
序号 | 申请事项 | 申请单位 | 资质证书编号 |
|
|
|
|
二、不予许可
序号 | 申请事项 | 申请单位 | 不予许可原因 |
|
|
|
|
转 办 人: 接 收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录1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样式(正本,A4大小)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渝)卫职技字( )第 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实验室地址: 业务范围:
有效期至: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 月 日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样式(副本, B5大小)
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填写说明
一、本证由资质认可机关填写。
二、正本、副本第2页由资质认可机关盖章。
三、正本及副本第2页的“(渝)卫职技字( )第 号”,( )填发证年份,如“2021”。
四、正本及副本第2页的“业务范围”包括:第一类:采矿业;化工、石化及医药;冶金、建材;机械制造、电力、纺织、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第二类:核技术工业应用。
五、副本第3、4、5、6、7、8页,由资质认可机关填写发生资质变更或增加业务范围的情况并盖章。
附录11
不予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决〔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XXX (事项编号:XXX)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现已审查完毕。本机关认为,该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理由:
1.(列明具体理由依据);
2.XXX。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卫生健康委员会
(盖 章)
年 月 日
附录12
渝卫职技变申字( )第 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填表日期: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填写说明
1. 本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的申请单位填写。
2. 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3. 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应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一致),勿用简称。
4.对应的项目,如有则标,没有则留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
| ||||
实验室地址 |
| ||||
资质证书编号 |
| 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
联 系 人 |
| 职 务 |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变 更 事 项 | 项目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日期 | |
单位名称 |
|
|
|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
|
| ||
注册地址 |
|
|
| ||
实验室地址 |
|
|
| ||
机构合并 |
|
|
| ||
其他事项 |
|
|
| ||
提交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实验室地址变更或因机构合并申请变更的,须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第二条所列第(三)~(八)项申请材料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4.申请变更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如没有发生单位类型、隶属关系、资质条件等重大变化,应提交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
附录13
渝卫职技申字( )第 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填表日期: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由申请增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业务范围的申请单位填写。
2.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3.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应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一致),勿用简称。
4.对应的项目,如有则标,没有则留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 |||
实验室地址 |
| |||
资质证书编号 |
| 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
联 系 人 |
| 职 务 |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 | 第一类业务范围:采矿业;化工、石化及医药;冶金、建材;机械制造、电力、纺织、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 第二类业务范围:核技术工业应用。 | |||
提交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所涉及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及其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3.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所涉及的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购置凭证(复印件); 4.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所涉及的检测项目清单(按照附录3的要求); 5.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相关技术服务报告、原始记录和过程材料(申请增加的每项业务范围须提交至少两份检测报告和评价报告)。 |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
附录14
渝卫职技申字( )第 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填表日期: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填写说明
1. 本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的申请单位填写。
2. 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3. 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应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一致),勿用简称。
4. “单位类型”一栏填写企业(国有、集体、私营、股份、联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事业单位和其他法人组织。
5.对应的项目,如有则标,没有则留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 ||||
实验室地址 |
| ||||
单位类型 |
| ||||
资质证书编号 |
| 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
联 系 人 |
| 职 务 |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申请 技术 服务 业务 范围 | 第一类 业务范围 | 采矿业 | |||
化工、石化及医药 | |||||
冶金、建材 | |||||
机械制造、电力、纺织、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 | |||||
第二类 业务范围 | 核技术工业应用 | ||||
应 提 交 材 料 | 1.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4.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5.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6.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 7.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
评审 要素 | 评审 项目 |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方法及要求 | 判断依据 | 备注 | ||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
1.组织机构 | 法人资格 | 1.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核查申请单位有关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原件,要求: 1.事业单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证书; 2.企业,具有“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证书; 3.其他类型的单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 | 材料齐全、合法有效。 | / | 材料不全或无效。 | 1.根据申请单位类型,核查相应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2.技术评审审查的证书、证明、文件、材料均应满足合法、有效的要求。 |
部门设置 | 2. | 设置职业卫生检测部门。 | 核查申请单位的部门设置和人员任命等文件材料,要求: 1.设置职业卫生检测部门,并规定了部门职责; 2.有职业卫生检测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以上包括本数,下同。 | |
3. | 设置职业卫生评价部门。 | 核查申请单位的部门设置和人员任命等文件材料,要求: 1.设置职业卫生评价部门,并规定了部门职责; 2.有职业卫生评价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 ||
4. | 设置质量管理部门。 | 核查申请单位的部门设置和人员任命等文件材料,要求: 设置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并规定了部门职责; 有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 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维护,并对技术服务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 ||
信息网站建设 | 5. | ★建立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 核查机构网站和公开内容情况,要求建立了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信息的网站。 | 符合要求。 | / | 不符合要求。 |
| |
依法执业 | 6. | ★截至申请之日五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 通过网络查询或征询注册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方式核查申请单位在截至申请之日五年内是否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要求: 不存在被取消(或吊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 符合要求。 | / | 不符合要求。 |
| |
2.人员 | 专业技术人员结构 | 7. |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达到考核评估合格要求。 |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书面闭卷考试,60分以上为合格,考核评估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应满足要求。 | 符合要求。 | / | 不符合要求。 | 1.考核人员范围:质量控制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人员、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 2.以下二类人员免于能力考核评估:(1) 201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原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局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免于能力考核评估(2)取得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理化检验技术中级,代码383)的专业技术人员,免于能力考核评估; 3.同一人员同时取得检测证书和评价证书的,只按一人认定。 4.劳务派遣人员不予认定。 |
8. | 专业技术人员为申请单位专职人员。 | 核查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社保或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要求: 1.提供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 2.提供社保、公积金缴存等证明材料(提供至少一种)。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如为退休人员聘用的,须提供申请单位、退休人员共同签署的未在其他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承诺书。 | ||
9.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名。 | 核查职称证书、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社保或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材料等,要求: 考核评估合格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符合要求。 | 符合要求。 | / | 不符合要求。 | “同等能力”说明详见附件2附录2。 | ||
10. |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机构所有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0%。 | 核查职称证书、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社保或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材料等,要求: 考核评估合格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比例符合要求。 | 均符合要求。 | / | 不符合要求。 |
| ||
11. | 职业卫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应分别不少于一名。 | 核查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社保或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材料等,要求: 考核评估合格的职业卫生检测、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符合要求。 | 符合要求。 | / | 不符合要求。 | 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 ||
12. | 放射卫生检测、评价人员不少于五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一名。 | 核查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社保或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材料等,要求: 考核评估合格的放射卫生检测、评价人员数量符合要求。 | 符合要求。 | / | 不符合要求。 | 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 ||
13. | 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一名。 | 核查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社保或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材料等,要求: 考核评估合格的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数量符合要求。 | 符合要求。 | / | 不符合要求。 | 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 ||
14. | 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二名,且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一名。 | 核查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社保或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材料等,要求: 考核评估合格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数量符合要求。 | 符合要求。 | / | 不符合要求。 |
| ||
15. | 应按照申请业务范围的要求配置行业工程技术人员。 | 核查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社保或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材料等,要求: 1.行业工程技术人员配备应符合附录2的相关要求; 2.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应达到考核评估合格要求。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1.不符合要求的,该项业务范围不予通过; 2.如申请的每项业务范围的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均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评审结论为“不通过”。 | ||
人员岗位和职责 | 16. | ★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八年以上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相关工作经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 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社保或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和技术服务档案材料等,要求: 1.设置检测、评价技术负责人岗位,有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及岗位职责; 2.为申请单位的专职人员; 3.专业技术职称符合要求; 4.工作经历符合要求; 5.年龄符合要求; 6.技术负责人达到考核评估合格要求。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第一类和第二类业务范围,应分别设置技术负责人。 | |
17. | ★质量控制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建立、维护和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能力和权力。 | 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社保或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材料等,要求: 设置质量控制负责人,有质量控制负责人任命文件; 为申请单位的专职人员; 专业技术职称符合要求; 工作经历符合要求; 质量控制负责人达到考核评估合格要求; 查阅质量体系文件及相关记录,证明其具有建立、维护和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能力和权力。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 ||
18. | 授权签字人的设置满足要求。 | 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社保或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材料等,要求: 1.设置了授权签字人,并有授权签字人的任命文件; 2.授权签字人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授权签字人达到考核评估合格要求; 4.授权签字人应该熟悉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相关法规、标准、方法和过程,并能对技术报告进行正确评判(采取口试方式进行能力考核)。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 ||
19. | 审核人、质量监督员、内审员、设备管理员、样品管理员、档案管理员的设置满足要求。 | 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社保或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材料等,要求: 1.设置了六类人员岗位,有六类人员的任命文件; 2.审核人、质量监督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达到考核评估合格要求。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 ||
20. | 明确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并有效实施。 | 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技术服务报告及相关原始记录等材料,要求: 1.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责任; 2.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3.质量控制负责人应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维护,并组织对技术服务全过程质量控制和管理; 4.技术负责人应参与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维护,并组织对技术服务全过程技术能力的控制和管理; 5.授权签字人应按照授权范围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对技术服务报告进行审核和签发; 6.审核人应对检测、评价过程进行审核,对检测、评价结果或结论的准确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7.质量监督员应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全过程开展质量监督; 8.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技术服务,在技术报告及原始记录上签字。检测、评价人员应达到考核评估合格要求方可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和相关原始记录上独立签字; 9.内审员、设备管理员、样品管理员、档案管理员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 ||
人员培训 | 21. | 申请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专业培训。 | 核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过程记录等培训档案材料,要求: 1.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岗前专业培训,机构可以自行开展或委托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2.培训内容应涵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大纲》的考核内容; 3.专业技术人员应接受每年不少于8学时的专业知识继续教育培训; 4.规范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档案,档案材料至少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过程记录(包括书面及影像资料)等材料。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 22. | 规范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档案,档案材料齐全。 | 核查人员技术档案材料,要求: 1.规范建立了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档案; 2.档案材料齐全,包括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岗位任命文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相关材料、发表的研究论文、专著、发明专利、科研成果、参与制定的职业卫生相关标准等。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技术档案材料可以为复印件或影印件。 | |
专业技术人员实操能力考核 | 23-1 | 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分析等操作规范、熟练。 | 专家依据考核大纲和考试题库,对检测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考核,检测人员应独立完成考核,要求: 1.熟悉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的原理和方法; 2.熟练操作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的仪器设备。 | 全部参加考核人员符合要求。 | 有二名及以下参加考核人员基本符合要求,其余人员均符合要求。 | 有三名以上参加考核人员基本符合要求,或一名以上参加考核人员不符合要求。 | 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考核。参加考核人员数量不少于三名。 | |
23-2 | 专家依据考核大纲和考试题库,对检测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考核,检测人员应独立完成考核,要求: 1.熟悉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的原理和方法; 2.熟练操作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的仪器设备; 3.熟悉各类放射防护检测的本底测量方法。 | 全部参加考核人员均符合要求。 | 有一名参加考核人员基本符合要求,其余人员均符合要求。 | 有二名以上参加考核人员基本符合要求,或一名以上参加考核人员不符合要求。 | 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考核。参加考核人员数量不少于二名。 | |||
24. | 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实验室分析记录规范、完整。 | 考核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实验室分析的模拟记录,要求: 1.使用的记录表格应受控,保证现行有效; 2.记录应清晰,便于辨识相关信息; 3.记录的信息应准确、完整、规范,没有缺项。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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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实际操作熟练、规范。 | 专家依据考核大纲和考试题库,对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应独立完成考核,要求: 1.熟悉和应用风速、风量、风压的检测方法、布点原则; 2.熟悉风速、风量、风压的检测仪器的原理和操作; 3.熟悉职业卫生工程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种类、适用范围和选用原则。 | 全部参加考核人员均符合要求。 | 有一名参加考核人员基本符合要求。 | 有二名以上参加考核人员基本符合要求,或有一名以上参加考核人员不符合要求。 | 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考核。参加考核人员数量不少于二名。 | ||
3.工作场所 | 工作场所面积 | 26. | ★有固定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面积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 | 现场察看工作场所布局,核查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要求: 1.根据申请资质、业务范围设有相应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面积满足实际工作需求; 2.为自有产权或租赁产权。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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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面积满足技术服务需求。 | 现场察看工作场所布局,核查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要求: 实验室面积满足实际工作需求。 | 符合要求。 | / | 不符合要求。 | 租赁合同到期时间须满足下一个资质时间段。 | ||
28. | 有独立的档案室,档案室面积满足技术服务需求。 | 现场察看工作场所布局,核查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要求: 1.档案室面积满足实际工作需求; 2.档案室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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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设置 | 29. | 实验室各类用房应集中布置,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 现场察看实验室的布局、环境及内务管理,以及实验室管理制度,要求: 1.实验室各类用房集中布置; 2.实验室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3.实验室内整洁有序、有良好的内务; 4.水、气、电等管路或线路布局合理。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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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天平室设置、布局、环境及管理应满足要求。 | 现场察看天平室的设置、布局、环境及管理措施,要求: 1.远离振源,防止气流和磁场干扰,并设置缓冲间; 2.天平室墙体、地面应平整光滑,不积尘、不起灰; 3.天平台台面和台座应做隔振处理; 4.应设置室内环境条件控制设施,备有温湿度计,保持称量环境温度、湿度相对恒定。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 ||
31. | 仪器室设置、布局、环境及管理应满足要求。 | 现场察看仪器室的设置、布局、环境及管理措施,要求: 1.仪器室应保证分析测定所要求的温度、湿度条件; 2.仪器室应保证通风良好,产生废气的设备上方应设置局部排风系统,排风罩符合安全要求,罩口风速符合要求。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 ||
32. | 样品前处理室设置、布局、环境及管理应满足要求。 | 现场察看样品前处理室的设置、布局、环境及管理措施,要求: 1.有机样品和无机样品前处理区域应分开设置; 2.墙体地面应平整光滑、耐腐蚀,易于冲洗清扫。实验台、试剂柜等应耐酸碱腐蚀; 3.样品前处理室应通风良好,设置独立通风橱,样品消解处理应设置耐酸碱腐蚀的通风橱。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 ||
33. | 高温室设置、布局、环境及管理应满足要求。 | 现场察看高温室的设置、布局、环境及管理措施,要求: 1.高温室应单独设置; 2.高温设备应放置在耐高温工作台上,高温设备之间应保持一定间距; 3.高温室内严禁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机化学品,并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 ||
34. | 现场仪器室设置、布局、环境及管理应满足要求。 | 现场察看现场仪器室的设置、布局、环境及管理措施,要求: 1.现场采样和现场测量仪器设备应统一存放在现场仪器室内; 2.现场仪器室应保持通风干燥; 3.仪器设备应分类存放,摆放整齐; 4.设置必要的充电设施,满足使用、维护和保养需要; 5.现场采样和现场检测设备应有出入库记录。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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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试剂室设置、布局、环境及管理应满足要求。 | 现场察看试剂室的设置、布局、环境及管理措施,要求: 1.试剂柜应选用耐腐蚀材料,存储挥发性试剂的试剂柜应安装排风系统; 2.试剂应分类存放,禁忌试剂不得混存。液体试剂和固体试剂应分柜存放,腐蚀性物品应包装严密,酸、碱试剂应分开存放,氧化剂与还原剂应分开存放,光敏试剂应避光保存,易燃易爆试剂应专柜存放; 3.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物品应按要求规范管理; 4.试剂出入库应有记录。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 ||
36. | 实验室用气应符合相关要求。 | 现场察看实验室用气的设置、环境及管理措施,要求: 1.气瓶应分类妥善保管,远离火源、热源,避免阳光直射及强烈振动; 2.气瓶应直立放置并有明显标记,摆放整齐,并进行有效固定; 3.采用气体发生器作为气源的,应做好设备的维护管理; 4.应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设置气体泄漏报警、应急通风装置; 5.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的,应设置防爆气瓶柜或气瓶间,设置气瓶间的还应设置静电消除等安全装置。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 ||
37. | 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健全,配有必要的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 现场察看实验区域控制进入的设施和管理措施,要求: 1.有实验区域控制进入的管理制度; 2.入口处应有限制无关人员进入的标识及管理措施; 3.色谱室、光谱室、高温室、理化室、放射性实验室、样品处理室、样品室、试剂室、气瓶间等实验用房的醒目位置应设置警示标识。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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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实验室废弃物保管与处置制度和设施健全,废弃物处理记录完善。 | 核查有关管理制度,现场察看有关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要求: 1.实验室产生的废液、固体废物应设置收集容器,分类收集、分开存储、定点存放; 2.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废弃物; 3.按照相关要求处置废弃物,并有相关处置记录。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 ||
39. | 建立应急管理制度,设置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洗眼喷淋装置、急救箱等)。 | 核查有关管理制度,现场察看有关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要求: 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机构及职责、预防与管理、应急程序、后期处置等相关内容; 2.凡经常使用强酸、强碱、有化学品烧伤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洗眼器,在实验用房出口就近处或在10s内可以快步到达的实验室公共区域设置应急喷淋器,并保证应急冲洗设施能够有效使用; 3.配备应急药品箱,药品箱内应配备止血带、绷带、创可贴、医用酒精、脱脂棉签、剪刀、镊子等应急用品,且种类、数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4.应设置紧急疏散通道及标识,在室内及走廊上安装应急灯。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 ||
40. | 应为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防尘、毒口罩,眼镜,手套等)。 | 核查有关管理制度,现场察看有关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要求: 1.应为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 2.定期更换,保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3.应按照有关法规标准对从事放射卫生检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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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仪器设备、标准物质 | 仪器设备配备 | 41. | ★具有申请资质、业务范围所规定的实验室检验及现场检测设备,仪器设备应有购置凭证,停用设备不计入有效设备。 | 现场察看、核查档案或记录等,要求: 1.申请资质、业务范围必配仪器设备(附录3)的种类和数量符合要求; 2.所有仪器设备均应有购置凭证。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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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仪器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等技术指标应满足检测标准方法的要求。 | 核查仪器设备配置,抽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设备至少20台,要求: 所有仪器设备的性能、量程和精度良好,并能正常运行。 | 所有设备均符合要求。 | / | 一台以上设备不符合要求或运行异常。 | 1.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抽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设备应不少于5台; 2.仪器设备量程有覆盖或重复的,该类设备的总数须满足附件2附录3要求。 | ||
仪器设备管理 | 43. | 按年度计划开展仪器设备检定和期间核查,并及时更换仪器设备状态标识。 | 核查仪器设备检定计划和证书、期间核查相关记录,要求: 1.按照计划开展仪器设备检定,且在有效期内; 2.按照期间核查程序和核查计划,开展仪器设备期间核查,并详细记录; 3.仪器设备显著位置贴有正确的状态标识。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未列入强检目录的设备,可以开展校准。 | |
44. |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应具体、操作性强。 | 抽查至少10台主要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要求: 1.有操作规程,内容详细完整,操作性强; 2.放置位置应便于仪器使用人员取用; 3.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核查和维护保养仪器设备,并详细记录。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可以在作业指导书中规定。 | ||
45. | 规范建立仪器设备档案,档案内容材料齐全。 | 核查主要仪器设备档案,要求: 1.必配仪器设备(附录3)均建立了设备档案; 2.设备档案内容齐全,至少包括购置凭证(特殊情况应有证明材料)、验收、核查、检定或校准、期间核查、维修维护、使用记录等资料,仪器设备应有唯一性编号。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设备当年使用记录可不存放在设备档案中。 | ||
标准物质管理 | 46. | 根据检测项目参数,有效配置溯源标准,并规范管理。 | 现场察看、核查档案或记录等,要求: 1.申请的检测项目参数,应配置相应溯源标准; 2.溯源标准能溯源至国际单位制(SI)单位或国家有证标准物质。没有国家有证标准物质的,应能溯源至质谱纯、色谱纯或光谱纯试剂; 3.对溯源标准的购置、期间核查、配制和使用等过程进行规范管理,如实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过程记录材料。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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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材管理 | 47. | 对耗材的购置、验收、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过程规范管理并详细记录。 | 核查相关记录和档案材料,要求: 1.对耗材的购置、验收、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2.如实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过程记录材料。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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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技术服务能力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 | 48. | ★申请单位应独立完成盲样检测,并在48小时内向专家组提交检测报告。 | 根据申请的业务范围,申请单位应独立完成盲样检测,要求: 1.盲样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经专家评审符合要求; 2.规范出具盲样考核检测报告。 | 全部盲样检测结果和检测过程符合要求。 | / | 一项以上盲样检测结果或检测过程不符合要求。 | 1.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根据申请的业务范围,可考核金属类、非金属类、有机类、粉尘类(含游离二氧化硅测定)等样品,盲样考核应覆盖主要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考核项目数一般为5-10项(考核标注 “★”的重点检测项目)。 2.申请第二类核技术工业应用业务范围的,不考核盲样。 3.在上一个资质周期内连续参加市质控中心组织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且每次综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可免于第一类业务范围现场技术考核的盲样考核。 |
49. | 规范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法。 | 核查体系文件、检测方法档案材料或记录等,要求: 1.按照程序规范开展检测方法验证、确认或论证,并详细记录每项检测方法建立的内容、过程和结论;(已取得CMA证书或CNAS证书的,直接认定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及参数检测能力,不重复审核检测方法建立情况。对未取得CMA证书、CNAS证书的,或CMA证书、CNAS证书未覆盖的检测项目,要审核每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法建立情况) 2.建立的每项检测方法应至少规范出具1份检测应用报告。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检测应用报告可以是技术服务报告或模拟检测报告。 | ||
50. | ★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 专家通过审查现场盲样考核结果、检测方法建立情况、检测原始记录、国家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实验室间能力比对考核结果、实验室能力验证结果等资料,或开展人员实操演示等方式审核认定检测项目能力。要求: 经专家认定,具有与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能力(附录4、附录5)。 | 符合要求。 | / | 不符合要求。 | 已取得CMA、CNAS的检测项目参数,可以直接认定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 ||
51. | 检测依据、方法选用符合要求。 | 申请的每项业务范围,专家现场从近年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抽查2份规模以上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第55-60、71-74项参照此项方法抽查报告),要求: 1.检测依据正确且现行有效; 2.检测方法选用正确。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1.有一份检测报告基本符合或不符合,即判定该项基本符合或不符合(第55-60、71-74项参照此项方法判定); 2.未出具正式检测报告的,抽查模拟检测报告(第55-60、71-74项参照此项要求)。 | ||
52. | 仪器设备选用符合要求。 | 核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分析选用的仪器设备,要求: 1.选用的仪器设备种类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2.选用的仪器设备的性能、量程、精度应满足相应技术服务需要; 3.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准确规范。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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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 现场采样和现场检测方法正确,记录信息规范、清晰、完整。 | 核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原始记录,要求: 1.现场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采样布点、采样数量和采样流量等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现场检测方法和选点等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记录信息应全面、清晰、完整,按要求书写、复核、签字。记录划改应规范,采用杠改方式,并由划改人签字或盖章。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1.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2.此项判定为“不符合”时,相关检测报告涉及的业务范围不予通过。 | ||
53-2 | 核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原始记录,要求: 1.现场检测方法和选点等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放射性本底测量方法正确; 3.记录信息应全面、清晰、完整,按要求书写、复核、签字。记录划改应规范,采用杠改方式,并由划改人签字或盖章。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1.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2.此项判定为“不符合”时,相关检测报告涉及的业务范围不予通过。 | |||
54. | 数据处理规范,数据修约准确,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 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抽查技术服务报告及原始记录,要求: 1.应按照作业指导书规范开展数据转换及处理; 2.应记录数据转换或换算的主要过程,并进行校核确认; 3.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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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质量控制 | 55. | 采取有效质量控制措施确保检测结果准确。 | 核查样品检测原始记录,要求: 1.现场采样检测应按要求对采样泵、声级计等设备进行校准; 2.实验室检测应采取质控样品或加标回收等方法进行质量控制。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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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样品管理 | 56. | 为检测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 | 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对样品唯一标识的规定和运行记录,要求: 1.制定样品唯一性标识及检测(流转)状态标识; 2.不存在样品标识混用或混记现象。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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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检测样品的运输、接收、保存、处置等流转过程规范管理并详细记录。 | 核查样品采集、接收、流转等程序和实施记录,要求: 1.按照程序对样品运输、接收、保存、处置等过程规范管理; 2.详细记录样品运输、接收、保存、处置等过程。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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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 | 58-1 | 申请单位应独立完成模拟评价报告编制,并在48小时内向专家组提交模拟评价报告。 | 主要编写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评价、危害程度与健康影响评价、措施建议和评价结论等方面内容。要求: 1.分析评价全面、准确; 2.措施建议和结论有效可行、具有针对性; 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1.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2.新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须提交模拟报告。 | |
58-2 | 主要编写辐射源项分析、危害因素识别、辐射剂量估算、放射防护措施评价、危害程度与辐射健康影响、措施建议和评价结论等方面内容。要求: 1.分析评价全面、准确; 2.措施建议和结论有效可行、具有针对性; 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 |||
59. | 评价依据、范围、方法正确,内容完整。 | 申请的每项业务范围,专家现场从近年出具的评价报告中抽查2份规模以上企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第63-74项参照此条方法抽查评价报告),要求: 1.评价依据正确且现行有效; 2.评价范围应界定清晰、明确; 3.评价方法选用正确,且满足评价需要; 4.评价内容应全面、准确。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1.有一份评价报告基本符合或不符合,即判定该项基本符合或不符合(第63-74项参照此条方法判定); 2.未出具正式评价报告的,抽查模拟评价报告(第63-74项参照此项要求)。 | ||
60. | 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应规范、完整。 | 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现场调查管理程序,抽查评价报告原始记录,要求: 1.应按照评价范围和评价内容规范开展现场调查、资料收集; 2.调查内容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 3.资料收集应完整全面,满足检测、评价工作的需要。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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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工程分析全面、到位。 | 核查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要求: 工艺流程、场所设备布局、原辅材料(辐射源项)、建筑卫生学等工程分析评价全面、准确。 | 符合要求。 | 基本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 此项判定为“不符合”时,相关评价报告涉及的业务范围不予通过。 | |
62. |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分析全面、准确。 | 核查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要求: 从接触岗位(地点)、接触时间、接触频次、作业方式以及对人体健康影响危害程度等方面,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面、准确分析。 | 符合要求。 | 基本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 此项判定为“不符合”时,相关评价报告涉及的业务范围不予通过。 | ||
63-1 | 职业病危害程度与健康影响评价科学、准确。 | 核查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涉及的工种(岗位)应全面; 2.职业病危害程度分级正确; 3.接触水平计算及接触限值应用正确; 4.接触水平与健康影响的相关性评估科学、准确。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 ||
63-2 | 核查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要求: 1.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涉及的工种(岗位)应全面; 2.辐射剂量水平估算与健康影响的相关性评估科学、准确; 3.辐射剂量水平的估算和限值应用正确。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 |||
64-1 | 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准确,措施建议有效可行、具有针对性。 | 核查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要求: 1.应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性能检测结果,以及职业病危害与健康影响程度等,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准确评价; 2.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议具有针对性。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1.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2.此项判定为“不符合”时,相关评价报告涉及的业务范围不予通过。 | ||
64-2 | 核查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要求: 1.应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以及辐射剂量水平估算与健康影响等,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准确评价; 2.职业病防护设施措施建议具有针对性。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1.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2.此项判定为“不符合”时,相关评价报告涉及的业务范围不予通过。 | |||
65. | 应急救援设施评价准确,措施建议有效可行、具有针对性。 | 核查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要求: 1.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准确评价; 2.应急救援设施建议具有针对性。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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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评价。 | 核查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要求: 1.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告知、培训、职业健康监护、个体防护用品选配等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的分析评价全面、准确; 2.建议具有针对性、可行性。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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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评价结论完整、准确。 | 核查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要求: 1.应在全面总结归纳评价内容的基础上给出评价结论; 2.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分类准确,关键控制点分析准确; 3.应给出职业病危害接触水平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是否满足要求的评价结论。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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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过程管理 | 68. | 合同评审应规范、完整。 | 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合同评审程序,抽查合同评审记录,要求: 1.签订合同前应进行合同评审,合同评审内容应全面,应包括对合法合规性、资质能力、资质条件、技术服务报告交付时间等的评审; 2.技术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检测、评价技术服务均审查。 | |
69.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方案(计划)应完整、规范。 | 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有关检测、评价方案(计划)编制程序,抽查原始记录,要求: 1.依程序编制、审核和批准检测、评价方案(计划); 2.内容应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检测报告和评价报告均审查。 | ||
70. | 技术服务报告应内容完整、规范并按照要求审核、签章和发送。 | 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技术服务报告管理程序,抽查技术服务报告,要求: 1.技术服务报告应内容完整、规范、信息全面,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技术服务报告应规范使用唯一性编号; 3.授权签字人、审核人等人员应按照程序和职责分工对技术服务报告进行严格审核,并妥善保存相关记录; 4.报告的签章、发送等按照程序规范进行,并妥善保存相关记录。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检测报告和评价报告均审查。 | ||
71. | 技术服务报告及原始资料应完整归档,并按照要求保存。 | 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技术服务报告和记录的管理程序,抽查技术服务报告及原始记录档案,要求: 1.按照程序文件要求进行档案的管理; 2.归档材料齐全,且有目录,至少包括以下档案材料: 技术服务委托书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合同评审记录; 检测、评价的方案(计划)及审核记录; 相关原始记录(现场调查记录、采样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及原始谱图等); 技术服务过程影像资料; 技术服务所需的技术资料(设计文件、类比检测资料等); 技术服务报告及审核记录; 其他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的记录、资料。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检测报告和评价报告均审查。 | ||
6.质量管理体系
|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72. | 质量管理手册完整、规范、操作性强,并有效运行。 | 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 1.按照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参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的有关要求,编写质量管理手册,明确质量方针、组织机构、人员岗位职责、支持性程序等内容; 2.应满足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活动质量控制的要求; 3.质量管理手册应完整、规范、操作性强。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
73. | 程序文件全面、具体、操作性强,并有效运行。 | 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 1.程序文件应具体、规范、操作性强; 2.应至少编制下列程序性文件: 文件管理和控制程序; 检测方法确认、验证和专家论证程序; 内审和管理评审程序; 纠正与预防控制程序;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程序; 仪器设备购置、验收、使用和处置程序; 耗材和标准物质的购置、验收、领用及处置程序; 合同评审程序; 现场调查质量控制程序; 样品采集与流转质量控制程序; 样品测定质量控制程序; 技术服务记录、结果与结论的完整、准确和有效性质量控制程序; 技术服务报告编制、审核、签发质量控制程序; 保证技术服务公正和诚信程序; 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程序; 选择和购买服务、供应商控制程序; 投诉处理程序; 技术服务过程偏离的控制程序; 技术服务信息公开程序;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 ||
74. | 作业指导书全面、具体、操作性强,并有效运行。 | 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 1.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工作需要,编制作业指导书; 2.作业指导书应具体、规范、操作性强。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 ||
75. | 记录表格完整、规范、操作性强,并有效运行。 | 查阅记录表格,要求: 1.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工作需要,制定评价、检测和质量管理相关记录表格; 2.记录表格应信息全面、操作性强;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 ||
文件控制 | 76. | 文件受控制度建立健全,文件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 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文件控制程序、受控文件清单和文件受控过程记录等资料,要求: 1.应使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表格等文件; 2.对受控文件的发放、更新、作废、销毁等过程进行受控登记管理; 3.现行有效文件应便于专业人员取用。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 |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 77. | 内审全面、有效。 | 核查年度内审计划、实施记录及内审报告,要求: 1.应制定年度内审计划,按照计划实施内审,详细记录内审过程和内审发现,出具内审报告; 2.应对质量管理体系检测和评价相关要素进行全面内审; 3.对内审不符合项进行有效整改; 4.内审相关文件、记录应进行归档、保存。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 |
78. | 管理评审全面、有效。 | 核查年度管理评审实施记录及管理评审报告,要求: 1.应制定定期管理评审计划,按照计划实施评审,详细记录评审过程和评审发现,出具管理评审报告; 2.质量体系外部文件变化情况、内审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日常质量管理发现问题、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投诉处理等情况应有效输入管理评审; 3.管理评审相关文件、记录应进行归档、保存。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 ||
79. | 纠正和预防措施可行、落实有效。 | 核查纠正和预防措施记录,要求: 1.纠正和预防措施覆盖内审、管理评审和日常质量控制活动等体系运行过程所发现的不符合情况; 2.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制定与实施记录完整。实验室发现存在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详细记录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3.纠正和预防措施原因分析准确、实施效果有跟踪验证。 |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
|
注:标注 “★”的为否决项。
现场技术考核判定标准
(一)现场技术考核评审项汇总
1.第一类业务范围
序号 | 评审要素 | 评审 项目 | 评 审 内 容 | ||
小计 | 否决项 | 一般项 | |||
1 | 组织机构 | 5 | 6 | 3 | 3 |
2 | 人 员 | 5 | 18 | 3 | 15 |
3 | 工作场所 | 2 | 15 | 1 | 14 |
4 | 仪器设备、标准物质 | 4 | 7 | 1 | 6 |
5 | 技术服务能力 | 5 | 24 | 2 | 22 |
6 | 质量管理体系 | 3 | 8 | 0 | 8 |
合 计 | 24 | 78 | 10 | 68 |
2.第二类业务范围
序号 | 评审要素 | 评审 项目 | 评 审 内 容 | ||
小计 | 否决项 | 一般项 | |||
1 | 组织机构 | 5 | 6 | 3 | 3 |
2 | 人 员 | 5 | 16 | 3 | 13 |
3 | 工作场所 | 2 | 7 | 1 | 6 |
4 | 仪器设备、标准物质 | 4 | 7 | 1 | 6 |
5 | 技术服务能力 | 5 | 23 | 1 | 22 |
6 | 质量管理体系 | 3 | 8 | 0 | 8 |
合计 | 24 | 67 | 9 | 58 |
(二)审定标准
评审结论 | 否 决 项 | 一 般 项 |
通 过 | 全 部 符 合 | 不符合项≤5项,且不符合项与基本符合项合计≤10项 |
不通过 | 不符合项≥1项 | 不符合项>5项,或者不符合项与基本符合项合计>10项 |
注:“否决项”和“一般项”均符合审定标准,评审结论为“通过”。“否决项”或“一般项”不符合审定标准,评审结论为“不通过”。
附录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表
序号 | 业务范围 | 具体业务行业领域 | |
1 | 第 一 类 业务范围 | 采矿业 | (1)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2)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3)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4)非金属矿采选业 (5)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6)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7)其他采矿业 |
2 | 化工、石化及医药 | (1)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2)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医药制造业 (4)化学纤维制造业 (5)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
3 | 冶金、建材 | (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
4 | 机械制造、电力、纺织、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 | (1)制造业(化工、石化及医药、冶金、建材行业除外) (2)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建筑业 (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住宿和餐饮业 (6)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行业领域(采矿业、化工、石化及医药、冶金、建材除外) | |
5 | 第 二 类 业务范围 | 核技术工业应用 | (1)工业辐照(大型辐照装置除外) (2)工业探伤 (3)发光涂料工业 (4)放射性同位素生产 (5)测井 (6)加速器运行(50MeV以上中、高能加速器除外) (7)行李包、车辆、集装箱等射线安全检查系统 (8)伴生放射性矿 (9)离子注入、静电消除、电子束焊接等其它核技术工业应用 |
注:1.取得相关资质、业务范围须满足仪器设备配备要求(附录3)和检测能力要求(附录4、5);
2.将50MeV以上中、高能加速器和大型辐照装置行业领域按照核设施管理,将伴生放射性矿行业领域按照核技术工业应用管理;
3.具体业务行业领域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执行。
附录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类别 | 数量要求 | 人员条件要求 | 备注 |
技术负责人 | ≥1 |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检测、评价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八年以上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检测、评价相关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 第一类业务范围设置职业卫生检测技术负责人、职业卫生评价技术负责人。第二类业务范围设置放射卫生技术负责人。 |
质量控制负责人 | ≥1 |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质量管理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质量管理相关工作经验,具有建立、维护和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能力和权力的专职人员。 |
|
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 ≥15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0%。 | 1.同一人员同时取得检测证书和评价证书的,只按一人认定。 2.劳务派遣人员不予认定。 |
职业卫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 ≥5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一名。 | 第一类业务范围 |
职业卫生评价专业技术人员 | ≥5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一名。 | 第一类业务范围 |
放射卫生检测、评价人员 | ≥5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一名。 | 第二类业务范围 |
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 | ≥1 | / | 第一类业务范围 |
公共卫生专业人员 | ≥2 |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一名。 |
|
行业工程技术人员 | 一个“”或“”应至少配备一名行业工程技术人员。 | 每项业务范围应配备本科及以上学历行业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要求: 1.采矿业:矿业类专业; 2.化工、石化及医药:化工与制药类专业; 3.冶金、建材:材料类专业; 4.机械设备制造、电力、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机械类、仪器类、建筑类、能源动力类、电气类、电子信息类、自动化类、土木类、水利类、地质类、纺织类、轻工类、交通运输类、海洋工程类、航空航天类、兵器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类、安全科学与工程类等专业; 5.核技术工业应用:核工程类、核科学与技术、放射医学、核物理、放射化学、核生化消防、核电技术与控制工程等专业。 |
同一人员符合多行业类的,至多可认定为2个及以下行业类人员。
|
说明:
1.以上所涉及人员数量均是指达到考核评估合格要求的人员数量。(1)201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原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免于能力考核评估(2)取得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理化检验技术中级,代码383)的专业技术人员,免于能力考核评估;
2.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同等能力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认定:①博士研究生,从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满1年;②硕士研究生,从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满4年;③大学本科毕业,从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满6年;④大学专科毕业,从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满8年。
3.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同等能力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认定:①博士研究生,从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满7年;②硕士研究生,从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满10年;③大学本科毕业,从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满12年;④大学专科毕业,从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满14年。
4.职业卫生检测、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5.放射卫生检测、评价人员指从事放射卫生检测、评价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6.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指所学专业为职业卫生工程、安全工程、环境工程、劳动保护、暖通空调、供热与通风等相关专业或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技术人员。
7.公共卫生专业人员指所学专业为预防医学、公共卫生、劳动卫生、职业卫生等相关专业或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技术人员,新申请资质类不采用相关专业能力技术人员。
8.相关专业能力可通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学术专著(主编或副主编)、科研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国家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发明专利(署名前三)、科技进步奖(排名前三)等从业经历证明材料认定。
9.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按照注册专业的类别可以认定为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认定为“核工程类专业”行业工程技术人员。
10.行业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专业人员、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可与职业卫生检测专业人员或职业卫生评价专业人员重复认定。
附录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仪器设备要求
设备 编号 | 设备名称、规格 | 数量要求(台/件) | 备注 |
---|---|---|---|
一、第一类业务范围 | |||
(一) | 采样设备 | ||
1 | 采样泵(包括防爆采样泵) | 10(5) | 应满足20mL/min~500mL/min采样流量要求,流量精度要求<5%。 |
2 | 采样泵(包括防爆采样泵) | 10(5) | 应满足1L/min~5L/min采样流量要求,流量精度要求<5%。 |
3 | 采样泵(包括防爆采样泵) | 10(5) | 应满足5L/min~20L/min采样流量要求,流量精度要求<5%。 |
4 | 流量计(皂膜或干式流量计)20mL/min~20L/min | 2套 | 流量计范围满足采样流量测定要求。 |
5 | 各种空气样品收集器(大型气泡吸收管、小型气泡吸收管、多孔玻板吸收管、冲击式吸收管、各种型号固体吸附剂管等) | 15(每种) |
|
(二) | 现场检测设备 | ||
6 | 个体噪声剂量计(包括防爆) | 5(2) |
|
7 | 积分声级计(包括防爆) | 2(1) |
|
8 | 照度计 | 2 |
|
9 | 紫外线测定仪(含UVA,UVB,UVC 3个探头) | 1 |
|
10 | 不分光红外线分析仪(含CO和CO2) | 1 |
|
11 | WBGT指数仪 | 1 |
|
12 | 倍频程声级计 | 1 |
|
13 | 手传振动测定仪 | 1 |
|
14 | 电磁场测定仪 | 1(探头含高频、超高频、1Hz-100kHz电磁场及微波等频段) | 也可为分别测量1Hz-100kHz电磁场、高频、超高频、微波的设备 |
15 | 风速仪 | 1 |
|
16 | 皮托管+微压计 | 1 | 可选用更先进的设备 |
(三) | 实验室检测主要仪器设备 | ||
17 | 气相色谱仪(配FID、ECD、FPD检测器) | 1 |
|
18 |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 / |
|
19 | 液相色谱仪 | / |
|
20 | 离子色谱仪(阴离子体系) | / |
|
21 | 原子吸收光谱仪 | 1 |
|
22 | 原子荧光光谱仪 | 1 |
|
23 | 分析天平(1/10000) | 1 | 可二合一 |
24 | 精密分析天平(1/100000) | 1 | |
25 | 样品消化装置 | 1 |
|
26 | 马弗炉 | 1 |
|
27 | 铂金坩埚 | 3 |
|
28 | 普通坩埚 | 5 |
|
29 | 玛瑙研钵 | 1 |
|
30 | 可见分光光度计 | 1 | 可二合一 |
31 | 紫外分光光度计 | / | |
32 | 冰箱 | 1 |
|
33 | 热解吸仪 | / |
|
34 | 超声波清洗器 | 1 |
|
35 | 分散度测定器 | / |
|
36 | 恒温水浴箱 | 1 |
|
37 | 酸度计 | 1 |
|
38 | 相差显微镜 | 1 |
|
二、第二类业务范围 | |||
(四) | 放射卫生检测设备 | ||
39 | 防护级X、γ剂量率仪 | 1 |
|
40 | 环境级X、γ剂量率仪 | 1 |
|
41 | α、β表面污染监测仪 | 1 |
|
42 | 中子测量装置 | 1 |
|
43 | 氡及其子体测量装置 | 1 |
|
44 | 空气采样装置 | 1 |
|
注:1.机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置干燥箱、压力计、温湿度计、离心机等辅助设备;
2.标注“/”的设备不做要求,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附录4
第一类业务范围检测项目表
项目 编号 | 检 测 项 目 | 条 件 要 求 | 备 注 | |||
采矿业 | 化工、石化及医药 | 冶金 、建材 | 机械制造、电力、纺织、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 |
| ||
一 | 化学有害因素 | |||||
1 | 安妥 |
| ☆ |
|
|
|
2 | 氨 | ★ | ★ | ★ | ★ |
|
3 | 2-氨基吡啶 |
| ☆ |
|
|
|
4 | 氨基磺酸铵 |
| ☆ |
| ☆ |
|
5 | 氨基氰 |
| ☆ |
|
|
|
6 | 奥克托今 |
| ☆ |
| ☆ |
|
7 | 巴豆醛(丁烯醛) |
| ☆ |
| ☆ |
|
8 | 百草枯 |
| ☆ |
| ☆ |
|
9 | 百菌清 |
| ☆ |
| ☆ |
|
10 | 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按Ba计) |
| ☆ |
| ☆ |
|
11 | 倍硫磷 |
| ☆ |
| ☆ |
|
12 | 苯 | ★ | ★ | ★ | ★ |
|
13 | 苯胺 |
| ★ |
| ★ |
|
14 | 苯基醚(二苯醚) |
| ☆ |
| ☆ |
|
15 | 苯醌 |
| ☆ |
| ☆ |
|
16 | 苯硫磷 |
| ☆ |
| ☆ |
|
17 | 苯乙烯 | ★ | ★ | ★ | ★ |
|
18 | 吡啶 |
| ☆ |
| ☆ |
|
19 | 苄基氯 |
| ☆ |
| ☆ |
|
20 | 丙酸 |
| ☆ |
| ☆ |
|
21 | 丙酮 | ★ | ★ | ★ | ★ |
|
22 | 丙酮氰醇(按CN计) |
| ☆ |
| ☆ |
|
23 | 丙烯醇 |
| ☆ |
| ☆ |
|
24 | 丙烯腈 |
| ★ |
| ★ |
|
25 | 丙烯菊酯 |
| ☆ |
| ☆ |
|
26 | 丙烯醛 |
| ☆ |
| ☆ |
|
27 | 丙烯酸 |
| ☆ | ☆ | ☆ |
|
28 | 丙烯酸甲酯 |
| ☆ | ☆ | ☆ |
|
29 | 丙烯酸正丁酯 |
| ☆ | ☆ | ☆ |
|
30 | 丙烯酰胺 | ★ | ★ |
| ★ |
|
31 | 草甘膦 |
| ☆ |
| ☆ |
|
32 | 草酸 |
| ☆ |
| ☆ |
|
33 | 抽余油(60℃〜220℃) |
| ☆ |
| ☆ |
|
34 | 重氮甲烷 |
| ☆ |
| ☆ |
|
35 | 臭氧 | ★ | ★ | ★ | ★ |
|
36 | o,o-二甲基-S-(甲基氨基甲酰甲基)二硫代磷酸酯(乐果) |
| ☆ |
| ☆ |
|
37 | o,o-二甲基-(2,2,2-三氯-1-羟基乙基)磷酸酯(敌百虫) |
| ☆ |
| ☆ |
|
38 | N-3,4-二氯苯基-N`,N`-二甲基脲(敌草隆) |
| ☆ |
| ☆ |
|
39 | 2,4-二氯苯氧基乙酸(2,4-滴) |
| ☆ |
| ☆ |
|
40 |
| ☆ |
| ☆ |
| |
41 | 碲及其化合物(不含碲化氢)(按Te计) |
| ☆ |
| ☆ |
|
42 | 碲化铋(按Bi2Te3计) |
| ☆ |
| ☆ |
|
43 | 碘 |
| ☆ |
| ☆ |
|
44 | 碘仿 |
| ☆ |
| ☆ |
|
45 | 碘甲烷 |
| ☆ |
| ☆ |
|
46 | 叠氮酸蒸气 |
| ☆ |
| ☆ |
|
47 | 叠氮化钠 |
| ☆ |
| ☆ |
|
48 | 1,3-丁二烯 |
| ★ |
| ★ |
|
49 | 2-丁氧基乙醇 |
| ☆ |
| ☆ |
|
50 | 丁烯 |
| ☆ |
| ☆ |
|
51 | 毒死蜱 |
| ☆ |
| ☆ |
|
52 | 对苯二胺 |
| ☆ |
| ☆ |
|
53 | 对苯二甲酸 |
| ☆ |
| ☆ |
|
54 | 对二氯苯 |
| ☆ |
| ☆ |
|
55 | 对硫磷 |
| ☆ |
| ☆ |
|
56 | 对特丁基甲苯 |
| ☆ |
| ☆ |
|
57 | 对硝基苯胺 |
| ☆ |
| ☆ |
|
58 | 对硝基氯苯 |
| ☆ |
| ☆ |
|
59 | 多次甲基多苯基多异氰酸酯 |
| ☆ |
| ☆ |
|
60 | 二苯胺 |
| ★ |
| ★ |
|
61 |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
| ★ |
| ★ |
|
62 | 二丙二醇甲醚(2-甲氧基甲乙氧基丙醇) |
| ☆ |
| ☆ |
|
63 | 二丙酮醇 |
| ☆ |
| ☆ |
|
64 | 2-N-二丁氨基乙醇 |
| ☆ |
| ☆ |
|
65 | 二噁烷 |
| ☆ |
| ☆ |
|
66 | 二噁英类化合物 |
| ☆ |
| ☆ |
|
67 | 二氟氯甲烷 |
| ☆ |
| ☆ |
|
68 | 二甲胺 |
| ☆ |
| ☆ |
|
69 | 二甲苯(全部异构体) | ★ | ★ | ★ | ★ |
|
70 | N,N-二甲基苯胺 |
| ☆ |
| ☆ |
|
71 | 1,3-二甲基丁基乙酸酯(仲-乙酸己酯) |
| ☆ |
| ☆ |
|
72 | 二甲基二氯硅烷 |
| ☆ |
| ☆ |
|
73 | N,N-二甲基甲酰胺 |
| ★ | ★ | ★ |
|
74 | 3,3-二甲基联苯胺 |
| ☆ |
| ☆ |
|
75 | 二甲基亚砜 |
| ☆ |
| ☆ |
|
76 | N,N-二甲基乙酰胺 |
| ★ |
| ★ |
|
77 | 二甲氧基甲烷 |
| ☆ |
| ☆ |
|
78 | 二聚环戊二烯 |
| ☆ |
| ☆ |
|
79 | 二硫化碳 |
| ★ |
| ★ |
|
80 | 1,1-二氯-1-硝基乙烷 |
| ☆ |
| ☆ |
|
81 | 1,3-二氯丙醇 |
| ☆ |
| ☆ |
|
82 | 1,2-二氯丙烷 |
| ☆ |
| ☆ |
|
83 | 1,3-二氯丙烯 |
| ☆ |
| ☆ |
|
84 | 二氯二氟甲烷 |
| ☆ |
| ☆ |
|
85 | 二氯甲烷 |
| ★ | ★ | ★ |
|
86 | 二氯乙炔 |
| ☆ |
| ☆ |
|
87 | 1,2-二氯乙烷 |
| ★ |
| ★ |
|
88 | 1,2-二氯乙烯(全部异构体) |
| ★ |
| ★ |
|
89 | 二硼烷 |
| ☆ |
| ☆ |
|
90 | 二缩水甘油醚 |
| ☆ |
| ☆ |
|
91 | 二硝基苯(全部异构体) |
| ☆ |
| ☆ |
|
92 | 二硝基甲苯 |
| ☆ |
| ☆ |
|
93 | 4,6-二硝基邻甲酚 |
| ☆ |
| ☆ |
|
94 | 2,4-二硝基氯苯 |
| ☆ |
| ☆ |
|
95 |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 | ★ | ★ | ★ | ★ |
|
96 | 二氧化硫 | ★ | ★ | ★ | ★ |
|
97 | 二氧化氯 |
| ☆ |
| ☆ |
|
98 | 二氧化碳 | ☆ | ☆ | ☆ | ☆ |
|
99 | 二氧化锡(按Sn计) | ★ | ★ | ★ | ★ |
|
100 | 2-二乙氨基乙醇 |
| ☆ |
| ☆ |
|
101 | 二乙烯三胺 |
| ☆ |
| ☆ |
|
102 | 二乙基甲酮 |
| ☆ |
| ☆ |
|
103 | 二乙烯基苯 |
| ★ |
| ★ |
|
104 | 二异丁基甲酮 |
| ☆ |
| ☆ |
|
105 | 甲苯-2,4-二异氰酸酯(TDI) |
| ★ |
| ★ |
|
106 | 二月桂酸二丁基锡 |
| ☆ |
| ☆ |
|
107 | 钒及其化合物(按V计) 五氧化二钒烟尘 钒铁合金尘 |
| ☆ | ☆ | ☆ |
|
108 | 酚 |
| ★ |
| ★ |
|
109 | 呋喃 |
| ☆ |
| ☆ |
|
110 | 氟化氢(按F计) |
| ★ | ★ | ★ |
|
111 | 氟及其化合物(不含氟化氢)(按F计) |
| ★ |
| ★ |
|
112 | 锆及其化合物(按Zr计) | ☆ | ☆ | ☆ | ☆ |
|
113 | 镉及其化合物(按Cd计) | ★ | ★ | ★ | ★ |
|
114 | 汞-金属汞(蒸气) |
| ★ | ★ | ★ |
|
115 | 汞-有机汞化合物(按Hg计) |
| ☆ |
| ☆ |
|
116 | 钴及其化合物(按Co计) | ☆ | ☆ |
| ☆ |
|
117 | 过氧化苯甲酰 |
| ☆ |
| ☆ |
|
118 | 过氧化甲乙酮 |
| ☆ |
| ☆ |
|
119 | 过氧化氢 |
| ★ |
| ★ |
|
120 | 环己胺 |
| ☆ |
| ☆ |
|
121 | 环己醇 |
| ☆ |
| ☆ |
|
122 | 环己酮 |
| ★ | ★ | ★ |
|
123 | 环己烷 | ★ | ★ | ★ | ★ |
|
124 | 环三次甲基三硝胺(黑索金) |
| ☆ |
| ☆ |
|
125 | 环氧丙烷 |
| ☆ |
| ☆ |
|
126 | 环氧氯丙烷 |
| ☆ |
| ☆ |
|
127 | 环氧乙烷 |
| ★ |
| ★ |
|
128 | 黄磷 |
| ☆ |
| ☆ |
|
129 | 邻-茴香胺 对-茴香胺 |
| ☆ |
| ☆ |
|
130 | 己二醇 |
| ★ |
| ★ |
|
131 | 1,6-己二异氰酸酯 |
| ☆ |
| ☆ |
|
132 | 己内酰胺 |
| ☆ |
| ☆ |
|
133 | 2-己酮(甲基正丁基甲酮) |
| ☆ | ☆ | ☆ |
|
134 | 一甲胺 |
| ☆ |
| ☆ |
|
135 | 甲拌磷 |
| ☆ |
| ☆ |
|
136 | 甲苯 | ★ | ★ | ★ | ★ |
|
137 | N-甲苯胺 o-甲苯胺 | ☆ | ☆ |
| ☆ |
|
138 | 甲醇 |
| ★ | ★ | ★ |
|
139 | 甲酚(全部异构体) |
| ★ |
| ★ |
|
140 | 甲基丙烯腈 |
| ☆ |
| ☆ |
|
141 | 甲基丙烯酸 |
| ☆ |
| ☆ |
|
142 | 甲基丙烯酸甲酯 |
| ★ |
| ★ |
|
143 | 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 |
| ☆ |
| ☆ |
|
144 | 甲基肼 |
| ☆ |
| ☆ |
|
145 | 甲基内吸磷 |
| ☆ |
| ☆ |
|
146 | 18-甲基炔诺酮(炔诺孕酮) |
| ☆ |
|
|
|
147 | 甲基叔丁基醚 |
| ★ |
| ★ |
|
148 | 甲硫醇 |
| ☆ |
| ☆ |
|
149 | 甲醛 | ★ | ★ | ★ | ★ |
|
150 | 甲酸 |
| ☆ |
| ☆ |
|
151 | 甲乙酮(2-丁酮) |
| ★ |
| ★ |
|
152 | 2-甲氧基乙醇 |
| ☆ |
| ☆ |
|
153 | 2-甲氧基乙基乙酸酯 |
| ☆ |
| ☆ |
|
154 | 甲氧氯 |
| ☆ |
| ☆ |
|
155 | 间苯二酚 |
| ☆ |
| ☆ |
|
156 | 焦炉逸散物(按苯溶物计) |
| ☆ |
| ☆ |
|
157 | 肼 |
| ☆ |
| ☆ |
|
158 | 久效磷 |
| ☆ |
| ☆ |
|
159 | 糠醇 |
| ☆ |
| ☆ |
|
160 | 糠醛 |
| ☆ |
| ☆ |
|
161 | 考的松 |
| ☆ |
| ☆ |
|
162 | 苦味酸(2,4,6-三硝基苯酚) | ☆ | ☆ |
| ☆ |
|
163 | 癸硼烷 |
| ☆ |
| ☆ |
|
164 | 联苯 |
| ★ |
| ★ |
|
165 |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
| ☆ |
| ☆ |
|
166 | 邻苯二甲酸酐 |
| ☆ |
| ☆ |
|
167 | 邻二氯苯 |
| ☆ | ☆ | ☆ |
|
168 | 邻氯苯乙烯 |
| ☆ |
| ☆ |
|
169 | 邻氯苄叉丙二腈 |
| ☆ |
| ☆ |
|
170 | 邻仲丁基苯酚 |
| ☆ |
| ☆ |
|
171 | 磷胺 |
| ☆ |
| ☆ |
|
172 | 磷化氢 |
| ★ |
| ★ |
|
173 | 磷酸 |
| ☆ | ☆ | ☆ |
|
174 | 磷酸二丁基苯酯 |
| ☆ |
| ☆ |
|
175 | 硫化氢 | ★ | ★ | ★ | ★ |
|
176 | 硫酸钡(按Ba计) | ☆ | ☆ | ☆ | ☆ |
|
177 | 硫酸二甲酯 |
| ☆ |
| ☆ |
|
178 | 硫酸及三氧化硫 | ★ | ★ | ★ | ★ |
|
179 | 硫酰氟 |
| ☆ |
| ☆ |
|
180 | 六氟丙酮 |
| ☆ |
| ☆ |
|
181 | 六氟丙烯 |
| ☆ |
| ☆ |
|
182 | 六氟化硫 |
| ☆ |
| ☆ |
|
183 | 六六六(六氯环己烷) |
| ☆ |
| ☆ |
|
184 | γ-六六六(γ-六氯环己烷) |
| ☆ |
| ☆ |
|
185 | 六氯丁二烯 |
| ☆ |
| ☆ |
|
186 | 六氯环戊二烯 |
| ☆ |
| ☆ |
|
187 | 六氯萘 |
| ☆ |
| ☆ |
|
188 | 六氯乙烷 |
| ☆ |
| ☆ |
|
189 | 氯 |
| ★ | ★ | ★ |
|
190 | 氯苯 |
| ☆ |
| ☆ |
|
191 | 氯丙酮 |
| ☆ |
| ☆ |
|
192 | 氯丙烯 |
| ☆ |
| ☆ |
|
193 | β-氯丁二烯 |
| ☆ |
| ☆ |
|
194 | 氯化铵烟 |
| ☆ |
| ☆ |
|
195 | 氯化汞(升汞) | ☆ | ☆ |
| ☆ |
|
196 | 氯化苦 |
| ☆ |
| ☆ |
|
197 | 氯化氢及盐酸 |
| ★ |
| ★ |
|
198 | 氯化氰 |
| ☆ |
| ☆ |
|
199 | 氯化锌烟 | ☆ | ☆ |
| ☆ |
|
200 | 氯甲醚 |
| ☆ |
| ☆ |
|
201 | 氯甲烷 |
| ☆ |
| ☆ |
|
202 | 氯联苯(54%氯) |
| ☆ |
| ☆ |
|
203 | 氯萘 |
| ☆ |
| ☆ |
|
204 | 氯乙醇 |
| ☆ |
| ☆ |
|
205 | 氯乙醛 |
| ☆ |
| ☆ |
|
206 | 氯乙酸 |
| ☆ |
| ☆ |
|
207 | 氯乙烯 |
| ☆ |
| ☆ |
|
208 | α-氯乙酰苯 |
| ☆ |
| ☆ |
|
209 | 氯乙酰氯 |
| ☆ |
| ☆ |
|
210 | 马拉硫磷 |
| ☆ |
| ☆ |
|
211 | 马来酸酐 | ☆ | ☆ |
| ☆ |
|
212 | 吗啉 |
| ☆ |
| ☆ |
|
213 | 煤焦油沥青挥发物(按苯溶物计) |
| ★ | ★ | ★ |
|
214 |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 | ★ | ★ | ★ | ★ |
|
215 | 钼及其化合物(按Mo计) | ☆ | ☆ |
| ☆ |
|
216 | 内吸磷 |
| ☆ |
| ☆ |
|
217 | 萘 |
| ☆ |
| ☆ |
|
218 | 2-萘酚 |
| ☆ |
| ☆ |
|
219 | 萘烷 |
| ☆ |
| ☆ |
|
220 | 尿素 |
| ☆ |
| ☆ |
|
221 | 镍及其无机化合物(按Ni计) 金属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 可溶性镍化合物 | ★ | ★ | ★ | ★ |
|
222 | 铍及其化合物(按Be计) |
| ☆ |
| ☆ |
|
223 | 偏二甲基肼 |
| ☆ |
| ☆ |
|
224 |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按Pb计)、铅尘、铅烟 | ★ | ★ | ★ | ★ |
|
225 | 氢化锂 |
| ☆ |
| ☆ |
|
226 | 氢醌 |
| ☆ |
| ☆ |
|
227 | 氢氧化钾 | ☆ | ☆ | ☆ | ☆ |
|
228 | 氢氧化钠 | ★ | ★ | ★ | ★ |
|
229 | 氢氧化铯 |
| ☆ |
| ☆ |
|
230 | 氰氨化钙 |
| ☆ |
| ☆ |
|
231 | 氰化氢(按CN计) |
| ★ |
| ★ |
|
232 | 氰化物(按CN计) |
| ☆ |
| ☆ |
|
233 | 氰戊菊酯 |
| ☆ |
| ☆ |
|
234 | 全氟异丁烯 |
| ☆ |
| ☆ |
|
235 | 壬烷 |
| ☆ |
| ☆ |
|
236 | 溶剂汽油 | ★ | ★ | ★ | ★ |
|
237 | 乳酸正丁酯 |
| ☆ |
| ☆ |
|
238 | 三氟化氯 |
| ☆ |
| ☆ |
|
239 | 三氟化硼 |
| ☆ |
| ☆ |
|
240 | 三氟甲基次氟化物 |
| ☆ |
| ☆ |
|
241 | 三甲苯磷酸酯(全部异构体) |
| ☆ |
| ☆ |
|
242 | 三甲基氯化锡 |
| ☆ |
| ☆ |
|
243 | 1,2,3-三氯丙烷 |
| ☆ |
| ☆ |
|
244 | 三氯化磷 |
| ☆ |
| ☆ |
|
245 | 三氯甲烷(氯仿) | ★ | ★ | ★ | ★ |
|
246 | 三氯硫磷 |
| ☆ |
| ☆ |
|
247 | 三氯氢硅 |
| ☆ |
| ☆ |
|
248 | 三氯氧磷 |
| ☆ |
| ☆ |
|
249 | 三氯乙醛 |
| ☆ |
| ☆ |
|
250 | 1,1,1-三氯乙烷 |
| ☆ |
| ☆ |
|
251 | 三氯乙烯 | ★ | ★ | ★ | ★ |
|
252 | 三硝基甲苯 | ☆ | ☆ |
| ☆ |
|
253 | 三溴甲烷 |
| ☆ |
| ☆ |
|
254 | 三氧化铬、铬酸盐、重铬酸盐(按Cr计) | ★ | ★ | ★ | ★ |
|
255 | 三乙基氯化锡 |
| ☆ |
| ☆ |
|
256 | 杀螟松 |
| ☆ |
| ☆ |
|
257 | 杀鼠灵(3-(1-丙酮基苄基)-4-羟基香豆素;华法林) |
| ☆ |
|
|
|
258 | 砷化氢(胂) |
| ☆ |
| ☆ |
|
259 |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按As计) | ★ | ★ |
| ★ |
|
260 | 石蜡烟 |
| ☆ |
| ☆ |
|
261 | 十溴联苯醚 |
| ☆ |
| ☆ |
|
262 | 石油沥青烟(按苯溶物计) |
| ☆ |
| ☆ |
|
263 | 双(巯基乙酸)二辛基锡 |
| ☆ |
| ☆ |
|
264 | 双酚A |
| ☆ |
| ☆ |
|
265 | 双硫醒 |
| ☆ |
| ☆ |
|
266 | 双氯甲醚 |
| ☆ |
| ☆ |
|
267 | 四氯化碳 | ★ | ★ | ★ | ★ |
|
268 | 四氯乙烯 | ★ | ★ | ★ | ★ |
|
269 | 四氢呋喃 | ★ | ★ | ★ | ★ |
|
270 | 四氢化硅 |
| ☆ |
| ☆ |
|
271 | 四氢化锗 |
| ☆ |
| ☆ |
|
272 | 四溴化碳 |
| ☆ |
| ☆ |
|
273 | 四乙基铅(按Pb计) |
| ☆ |
| ☆ |
|
274 | 松节油 |
| ☆ |
| ☆ |
|
275 | 铊及其可溶性化合物(按Tl计) | ☆ | ☆ |
| ☆ |
|
276 | 钽及其氧化物(按Ta计) | ☆ | ☆ |
| ☆ |
|
277 | 碳酸钠 |
| ☆ | ☆ | ☆ |
|
278 | 碳酰氯(光气) |
| ☆ |
| ☆ |
|
279 | 羰基氟 |
| ☆ |
| ☆ |
|
280 | 羰基镍(按Ni计) |
| ☆ |
| ☆ |
|
281 | 锑及其化合物(按Sb计) | ☆ | ☆ | ☆ | ☆ |
|
282 | 铜(按Cu计) | ☆ | ☆ | ☆ | ☆ |
|
283 | 钨及其不溶性化合物(按W计) | ☆ | ☆ | ☆ | ☆ |
|
284 | 五氟一氯乙烷 |
| ☆ |
| ☆ |
|
285 | 五硫化二磷 |
| ☆ |
| ☆ |
|
286 | 五氯酚及其钠盐 |
| ☆ |
| ☆ |
|
287 | 五羰基铁(按Fe计) |
| ☆ |
| ☆ |
|
288 | 五氧化二磷 |
| ☆ |
| ☆ |
|
289 | 戊醇 |
| ☆ |
| ☆ |
|
290 | 戊烷(全部异构体) | ★ | ★ | ★ | ★ |
|
291 | 硒化氢(按Se计) |
| ☆ |
| ☆ |
|
292 | 硒及其化合物(按Se计)(不包括六氟化硒、硒化氢) | ☆ | ☆ |
| ☆ |
|
293 | 纤维素 |
| ☆ |
| ☆ |
|
294 | 硝化甘油 | ☆ | ☆ |
| ☆ |
|
295 | 硝基苯 |
| ☆ |
| ☆ |
|
296 | 1-硝基丙烷 |
| ☆ |
| ☆ |
|
297 | 2-硝基丙烷 |
| ☆ |
| ☆ |
|
298 | 硝基甲苯(全部异构体) | ☆ | ☆ |
| ☆ |
|
299 | 硝基甲烷 |
| ☆ |
| ☆ |
|
300 | 硝基乙烷 |
| ☆ |
| ☆ |
|
301 | 辛烷 |
| ☆ |
| ☆ |
|
302 | 溴 |
| ☆ |
| ☆ |
|
303 | 溴化氢 |
| ☆ |
| ☆ |
|
304 | 1-溴丙烷 |
| ☆ |
| ☆ |
|
305 | 溴甲烷 |
| ★ |
| ★ |
|
306 | 溴氰菊酯 |
| ☆ |
| ☆ |
|
307 | 溴鼠灵 |
| ☆ |
|
|
|
308 | 氧化钙 | ☆ | ☆ | ☆ | ☆ |
|
309 | 氧化镁烟 | ☆ | ☆ | ☆ | ☆ |
|
310 | 氧化锌 | ★ | ★ | ★ | ★ |
|
311 | 氧乐果 |
| ☆ |
| ☆ |
|
312 | 液化石油气 |
| ☆ |
| ☆ |
|
313 | 一氧化碳 | ★ | ★ | ★ | ★ |
|
314 | 乙胺 |
| ☆ |
| ☆ |
|
315 | 乙苯 | ★ | ★ | ★ | ★ |
|
316 | 乙醇胺 |
| ★ |
| ★ |
|
317 | 乙二胺 |
| ☆ |
| ☆ |
|
318 | 乙二醇 |
| ★ | ★ | ★ |
|
319 | 乙二醇二硝酸酯 |
| ☆ |
| ☆ |
|
320 | 乙酐 |
| ☆ |
| ☆ |
|
321 | N-乙基吗啉 |
| ☆ |
| ☆ |
|
322 | 乙基戊基甲酮 |
| ☆ |
| ☆ |
|
323 | 乙腈 |
| ★ |
| ★ |
|
324 | 乙硫醇 |
| ☆ |
| ☆ |
|
325 | 乙醚 |
| ★ |
| ★ |
|
326 | 乙醛 |
| ☆ |
| ☆ |
|
327 | 乙酸 |
| ★ | ★ | ★ |
|
328 | 乙酸丙酯 |
| ☆ | ☆ | ☆ |
|
329 | 乙酸丁酯 |
| ★ | ★ | ★ |
|
330 | 乙酸甲酯 |
| ☆ | ☆ | ☆ |
|
331 | 乙酸戊酯(全部异构体) |
| ☆ | ☆ | ☆ |
|
332 | 乙酸乙烯酯 |
| ☆ |
| ☆ |
|
333 | 乙酸乙酯 |
| ★ | ★ | ★ |
|
334 | 乙烯酮 |
| ☆ |
| ☆ |
|
335 | 乙酰甲胺磷 |
| ☆ |
| ☆ |
|
336 | 乙酰水杨酸(阿司匹林) |
| ☆ |
|
|
|
337 | 2-乙氧基乙醇 |
| ★ |
| ★ |
|
338 | 2-乙氧基乙基乙酸酯 |
| ☆ |
| ☆ |
|
339 | 钇及其化合物(按Y计) |
| ☆ |
| ☆ |
|
340 | 异丙胺 |
| ☆ |
| ☆ |
|
341 | 异丙醇 | ★ | ★ | ★ | ★ |
|
342 | N-异丙基苯胺 |
| ☆ |
| ☆ |
|
343 | 异稻瘟净 |
| ☆ |
| ☆ |
|
344 | 异佛尔酮 |
| ☆ |
| ☆ |
|
345 | 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 |
| ☆ |
| ☆ |
|
346 | 异氰酸甲酯 |
| ☆ |
| ☆ |
|
347 | 异亚丙基丙酮 |
| ☆ |
| ☆ |
|
348 | 铟及其化合物(按In计) | ☆ | ☆ |
| ☆ |
|
349 | 茚 |
| ☆ |
| ☆ |
|
350 | 莠去津 |
| ☆ |
| ☆ |
|
351 | 正丙醇 |
| ☆ |
| ☆ |
|
352 | 正丁胺 |
| ☆ |
| ☆ |
|
353 | 正丁醇 |
| ★ |
| ★ |
|
354 | 正丁基硫醇 |
| ☆ |
| ☆ |
|
355 | 正丁基缩水甘油醚 |
| ☆ |
| ☆ |
|
356 | 正丁醛 |
| ☆ |
| ☆ |
|
357 | 正庚烷 |
| ★ |
| ★ |
|
358 | 正己烷 | ★ | ★ | ★ | ★ |
|
359 | 总粉尘 | ★ | ★ | ★ | ★ |
|
360 | 呼吸性粉尘 | ★ | ★ | ★ | ★ |
|
361 |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 | ★ | ★ | ★ | ★ |
|
362 | 粉尘分散度 | ☆ | ☆ |
| ☆ |
|
363 | 石棉纤维 | ★ | ★ | ★ | ★ |
|
364 | 超细颗粒和细颗粒 |
| ☆ |
| ☆ |
|
二 | 物理因素 | |||||
365 | 噪声 | ★ | ★ | ★ | ★ |
|
366 | 高温 | ★ | ★ | ★ | ★ |
|
367 | 紫外辐射 | ★ | ★ | ★ | ★ |
|
368 | 手传振动 | ★ | ★ | ★ | ★ |
|
369 | 微波辐射 | ☆ | ☆ | ☆ | ☆ |
|
370 | 1Hz~100kHz电场 | ★ | ★ | ★ | ★ |
|
371 | 高频电磁场 | ★ | ★ | ★ | ★ |
|
372 | 超高频辐射 | ★ | ★ | ★ | ★ |
|
373 | 激光辐射 | ☆ | ☆ | ☆ | ☆ |
|
三 | 通风工程 | |||||
374 | 风速 | ★ | ★ | ★ | ★ |
|
375 | 风压 | ★ | ★ | ★ | ★ |
|
376 | 风量 | ★ | ★ | ★ | ★ |
|
四 | 工作环境卫生条件 | |||||
377 | 照度 | ★ | ★ | ★ | ★ |
|
378 | 温度 | ★ | ★ | ★ | ★ |
|
379 | 湿度 | ★ | ★ | ★ | ★ |
|
380 | 气压 | ★ | ★ | ★ | ★ |
|
五 | 生物监测指标 | |||||
381 | 尿中苯巯基尿酸 | △ | △ | △ | △ |
|
382 | 尿中反-反式粘糠酸 | △ | △ | △ | △ |
|
383 | 尿中苯乙醇酸加苯乙醛酸 | △ | △ | △ | △ |
|
384 | 尿中丙酮 | △ | △ | △ | △ |
|
385 | 尿中草甘膦 | △ | △ | △ | △ |
|
386 | 尿中1,2-双羟基-4-(N-乙酰半胱胺酸)丁烷 | △ | △ | △ | △ |
|
387 | 尿中甲基马尿酸 | △ | △ | △ | △ |
|
388 | 血中N-甲基氨甲酰血红蛋白加合物(NMHb) | △ | △ | △ | △ |
|
389 | 尿中N-甲基乙酰胺 | △ | △ | △ | △ |
|
390 | 尿中二氯甲烷 | △ | △ | △ | △ |
|
391 | 尿中2 -硫代噻唑烷-4-羧酸 | △ | △ | △ | △ |
|
392 | 尿中总酚 | △ | △ | △ | △ |
|
393 | 尿中氟 | △ | △ | △ | △ |
|
394 | 尿中镉 | △ | △ | △ | △ |
|
395 | 血中镉 | △ | △ | △ | △ |
|
396 | 尿中总汞 | △ | △ | △ | △ |
|
397 | 尿中马尿酸 | △ | △ | △ | △ |
|
398 | 终末呼出气甲苯 | △ | △ | △ | △ |
|
399 | 尿中甲苯二胺 | △ | △ | △ | △ |
|
400 | 尿中总铬 | △ | △ | △ | △ |
|
401 | 血中铅 | △ | △ | △ | △ |
|
402 | 尿中三氯乙酸 | △ | △ | △ | △ |
|
403 | 血中4-氨基-2,6-二硝基甲苯-血红蛋白加合物 | △ | △ | △ | △ |
|
404 | 血中四氯乙烯 | △ | △ | △ | △ |
|
405 | 尿中锑 | △ | △ | △ | △ |
|
406 | 尿中总五氯酚 | △ | △ | △ | △ |
|
407 | 尿中1-溴丙烷 | △ | △ | △ | △ |
|
408 | 血中碳氧血红蛋白 | △ | △ | △ | △ |
|
409 | 尿中苯乙醇酸加苯乙醛酸 | △ | △ | △ | △ |
|
410 | 全血胆碱酯酶活性(校正值) | △ | △ | △ | △ |
|
411 | 尿中2,5-己二酮 | △ | △ | △ | △ |
|
注:1.标注“★”为重点检测项目,标注“☆”为一般检测项目,标注 “△”为可选检测项目。
2.申请“采矿业”或“冶金、建材”业务范围的,应具有不少于28项标注“★”项目的检测能力;申请“化工、石化及医药”或“机械制造、电力、纺织、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业务范围的,应具有不少于48项标注“★”项目的检测能力。
3.申请“采矿业”或“冶金、建材”业务范围的,标注“★”和“☆”项目的检测能力合计应不少于40项;申请“化工、石化及医药”或“机械制造、电力、纺织、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业务范围的,标注“★”和“☆”项目的检测能力合计应不少于100项。
4.相关检测能力须经专家现场考核认定。
附录5
第二类业务范围检测项目表
项 目 编 号 | 检 测 项 目 | 条 件 要 求 | 备 注 |
核技术工业应用 | |||
1 | 伴生放射性矿放射防护检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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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李包、车辆、集装箱等射线安全检查系统放射防护检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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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业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检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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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业辐照放射防护检测 | ★ | 大型辐照装置除外 |
5 | 加速器放射防护检测 | ★ | 不含50MeV以上中、高能加速器 |
6 | 含密封源仪表放射防护检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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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放射防护检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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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放射防护检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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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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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离子注入、静电消除、电子束焊接等其他核技术工业应用放射防护检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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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核动力厂和其他反应堆放射防护检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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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防护检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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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放射防护检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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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50MeV以上中、高能加速器放射防护检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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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大型辐照装置放射防护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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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γ放射性核素分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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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α放射性核素分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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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β放射性核素分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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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总α放射性分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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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总β放射性分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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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氡及其子体检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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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标注“★”为重点检测项目。申请“核技术工业应用”业务范围的,具有标注“★”的检测能力应不少于8项,相关检测能力须经专家现场考核认定。
2.标注“☆”为一般检测项目,机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申请相关检测项目。
3.标注“/”的检测项目不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