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非中医类别医师中医药知识培训
考核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渝卫发〔2020〕38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特色医学中心、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精神,我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非中医类别医师中医药知识培训考核工作方案(试行)》并经委2020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联系人:孙海华、蔡肇其;联系电话:67706811;邮箱:cq67727591@163.com。
附件:重庆市非中医类别医师中医药知识培训考核工作方案
重庆市非中医类别医师中医药知识
培训考核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精神,提高相关人员中医药服务能力水平,促进中药饮片、中成药临床合理化应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推动我市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20年起,探索建立并完善我市非中医类别医师中医药知识培训考核制度,提高非中医类别医师中医理论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合理使用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保障临床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培训考核对象
全市非中医类别医师。
三、培训考核内容
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概论、中药学概论、方剂学概论、中医内科等各临床学科概论、中成药概论、临床各科常用中成药概论及应用案例等。
四、培训考核方式
(一)学历(研究生班)教育
1. 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
2. 成人高等中医药专业教育、中医药研究生课程班、中医药知识“脱产”学习等一年以上培训,结业考核合格。
(二)师承教育
1. 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中医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2. 国家、省级和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师带徒”培训一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
3. 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跟师学习一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
(三)专项培训
1.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
2. 中医药“百千万”人才工程“万名基层中医药实用型人才”培训并考核合格。
3. 国家、省级和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高等医学院校组织的一年以上中医药理论知识培训、中西医结合高级人才培训、“西学中”培训等并考核合格。
4.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中西医结合”人才培训项目并考核合格。
5. 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并考核合格。
(四)其他培训
1. “学堂在线”中医药知识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办的或认可的,符合相关要求的西医人员中医药知识培训项目。
五、考核结果应用
(一)纳入全市中药处方点评管理体系。非中医类别医师中医药知识培训考核结果将纳入中药处方点评管理体系,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中药处方质量管理的重要参考标准。
(二)作为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具中药处方的依据。
1. 采用“培训考核方式”中,第一条第1款、第二条第1款、第三条第1款和第四条第2款4类培训考核方式的非中医类别医师,可同时开具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处方。
2. 采用“培训考核方式”中,其他培训考核方式(含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办的或认可的,符合相关要求的西医人员中医药知识培训项目)的非中医类别医师,仅可开具中成药处方。
六、2020年工作流程
(一)明确可开具中药处方的人员范围。
1. 在本轮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内考核合格,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初级职称并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且无不良行为记录,或符合上述可开具中成药处方条件的人员,纳入市医保局《关于采集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基本信息及处方关联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2“重庆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登记表”中的“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项目进行统计,在临床执业中可开具中成药处方。
2. 符合可同时开具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处方条件的人员,在临床执业中可开具中药饮片或中成药处方。
(二)加大其他人员的中医药知识培训考核力度。其他需进行中医药知识培训的人员,应手机下载“学堂在线”APP,下载及注册方法见(附件1“学堂在线使用手册”),并于2020年8月10日前在线上修完培训课程并考核合格,即可在临床执业中开具中成药处方,理论培训考核结果将由市卫生健康委下发至各区县。可同时开具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处方的其他培训考核方式另行通知。
七、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首次培训考核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管辖权开展辖区内及本单位非中医类别医师中医药知识培训考核工作,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还应重点加强对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各区县、各医疗机构工作中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非中医类别医师中医药知识培训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培训考核工作方案,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各区县及委属医疗机构要确定1名专职联络人员,于2020年6月20日前将联络员回执(附件2)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中医医政处。
(二)统筹推进,抓好落实。
各区县和各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完成非中医类别医师信息采集、上报工作,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人员资质认定工作由所在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人员资质认定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
各区县及委属医疗机构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所有可开具中药处方的非中医类别医师基本信息(附件3)报市卫生健康委中医医政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上报的人员,将纳入首次线上理论培训),并加强对其他非中医类别医师的督促指导,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线上理论培训考核任务。
(三)持续培训,动态维护。
各区县和各医疗机构要加强中医药知识培训考核管理,对中药处方权实行动态管理,不断提升非中医类别医师中医药服务能力。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为首次培训考核时间,2020年9月1日后,于每季度末开放一次线上考核通道。暂未获得中药处方资质的非中医类别医师,应按本工作方案要求培训考核合格后,遵守《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相关药事管理规定,遵照中医临床辨证施治原则,可开具相应中药处方。
已获得开具中药处方资质的非中医类别医师,每年度11月底前需参加中医类继续教育并至少获取继续教育学分5分,或完成“学堂在线”等市卫生健康委要求的年度培训任务并考核合格,可继续获得相应中药处方资质。各区县及委属医疗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培训考核合格的非中医类别医师信息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市卫生健康委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适时完善非中医类别医师中医药知识培训考核工作方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学堂在线使用手册
2.联络员回执
3.可开具中药处方的非中医类别医师基本信息表
附件2
联络员回执
区县 |
单位 |
姓名 |
电话 |
电子邮箱 |
|
|
|
|
|
附件3
可开具中药处方的非中医类别医师基本信息表
序号 |
所在单位(主执业地点) |
姓名 |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
开具中成药处方 |
可开具中成药处方或中药饮片处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