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
认定工作的通知
渝卫发〔2020〕72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特色医学中心、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落实《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6〕4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经委主任会审议通过,现将开展全市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行政审批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已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明确审批流程、审批环节、审批内容、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种类和数量、办理时限等,并在重庆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cq.gov.cn)公布。申请人可以登录重庆政务服务网,在权力清单→市卫生健康委→服务项目中,选择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进行网上申报,如实提供申请材料。
二、各人体器官移植医院和OPO应按照《办法》要求,做好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人才培养,加强对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质量管理,合法合规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按要求如实为申请材料提供证明。不符合《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的医疗机构,不得承担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工作。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法律、法规及技术管理规范的学习,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办法》的医疗行为。
四、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渝卫办医发〔2016〕151号)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