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中医﹝2020﹞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医疗卫生单位、市人口计生研究院,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

《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5日  

 

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委中医药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科研绩效,促进中医药技术进步和学术发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对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依据重庆市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以发展中医药学术、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和诊疗水平为目标开展的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项目实行网络信息化管理。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建设“重庆市医学科研管理信息平台科研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系统),项目单位、项目组成员、咨询专家应当在项目系统中注册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卫生健康委(含科卫合作)开展的中医药科研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对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专家咨询等环节进行统一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项目管理。

(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配置项目经费,下达立项计划。

(三)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审定项目的变更和终止。

(四)按照国家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五)组织项目结题,审查项目结题材料。

(六)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评审专家进行信用评价。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项目经费管理制度,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

(二)落实项目实施的基本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三)提交真实、有效的项目资料及其证明材料,监督、指导项目实施,确保本单位项目按期结题。
  (四)负责项目经费、档案资料及科技成果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二)审核项目参与人承担的研究任务,检查、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
  (三)向项目承担单位如实报告项目进展,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或者问题,按期完成项目任务和结题工作。
  (四)负责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五)严格遵守科研纪律,确保提供的各种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咨询专家是参与项目评审、评估或咨询等活动的专家学者。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与科研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准确把握中医药科技项目相关政策及标准。

(三)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专家意见。

(四)与项目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第三章 项目类别及立项

 

第九条 项目设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指导项目。市卫生健康委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建立重点项目库,适时组织开展重大专项研究。

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中药材良种选育、栽培技术等研究项目不超过4年。鼓励多学科、多单位联合承担研究任务。

第十条 项目立项按照发布申报指南、项目申请、受理与初审、专家评审、下达计划、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全市中医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广泛征求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是本市范围内具有相应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教育、科研等单位,并能够为项目提供支持条件和资金保障。

(二)项目负责人应是项目申请单位的在职人员,且无逾期未结题的项目。

重点项目和重大专项申请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项目内容涉及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研究的可适当放宽。

一般项目和指导项目申请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青年项目申请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为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科技骨干。

(三)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项目参与人参与申请项目和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项目组成员年龄、知识结构、专业分工合理。

(四)项目单位、项目组成员应具备良好的科研信誉。

第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等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项目评审采取会议、通信和网络等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立项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中医药研究特色,有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创新性。

(二)符合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相关要求。

(三)立项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研究目标在研究周期内预期可实现。

(四)研究经费预算合理,能满足研究所开展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综合评价、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结合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和当年经费额度,择优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六条 纳入立项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订完善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并在规定时限内与市卫生健康委签订任务书,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内容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有关事项或终止研究的,应当于研究期限界满60日前在项目系统提出申请:

(一)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二)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三)遇有项目发生重大情形的。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相应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内部风险防控等管理责任。

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科研人员可在研究方向不变、不调减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对不属于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的调整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审批和处置后备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项目牵头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五)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卫生健康委可强制终止项目,并对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信用记录:

(一)经核实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未通过结题,且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三)项目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6个月的。

(四)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 终止实施的项目,由市卫生健康委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卫生健康委向项目牵头单位发出项目终止书面通知,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等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分为验收结题和书面结题两种形式。重点项目采用验收的方式结题,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指导项目项目单位可选择采取书面或验收的方式结题。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时间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相关要求提交结题申请及相关材料。

提交的结题材料应包括:结题申请表、项目工作报告、研究报告、经费决算表、研究成果证明材料(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授权专利等)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法定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应用证明、第三方验证证明等)。

第二十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集中受理项目结题申请并组织实施结题工作。原则上每年8—9月为结题申请受理期,10—11月为集中结题实施期,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再安排结题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题以《项目申请书(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匹配、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以验收方式结题的项目,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项目所属专业,聘任3名(含)以上奇数位专家组成验收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主要是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验收专家组对照《项目申请书(任务书)》明确的考核指标进行质询和审查。

验收专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题结果分为“同意结题”和“不同意结题”。

第二十九条 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同意结题: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及其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三)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四)科技报告和科学数据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可以通过项目系统查询所承担项目的专家意见和结果。

第三十条 对不同意结题的项目,强制终止,并按“第二十一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研究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原则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保护、开发和应用。

项目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奖励时,均应当标明科技计划来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全流程实行信息化记实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可以通过项目系统对项目执行进度与状态进行跟踪与查询。在项目组织实施的关键环节,项目系统自动推送相关管理与服务信息。

第三十三条 实行项目抽查监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市卫生健康委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并面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三十四条 建立项目争议处置机制。对拟立项项目、项目评审或者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意见,市卫生健康委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项目容错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终止,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第三十六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在项目立项评审和项目结题验收等重要环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科研人员代表参与监督,对立项和验收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三十七条 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和责任追究,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道德和伦理的不端行为,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勇攀高峰的科研氛围。

实行科研诚信分类分级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等项目管理与实施责任主体的不端与失信行为进行科研诚信记录,根据具体情况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限制其申请财政科技发展资金;严重失信的,实行联合惩戒,并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4日起施行,《重庆市卫生局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渝中医〔2011〕6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