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

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卫发﹝2019﹞8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各委属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提高医疗美容服务质量,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等相关规定,经委主任会讨论通过,现将全市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基本条件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以下简称主诊医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重庆市注册执业。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在全市三级甲等医院(核准登记有与开展培训相符合的诊疗科目)进行医疗美容专业培训(进修)达到1年及以上并合格;或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的计算时间,应为连续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的实际时间。

(四)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六)医师注册执业范围限于外科专业、眼科专业、耳鼻咽喉科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口腔专业、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

二、备案专业

主诊医师备案分为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四个专业。每位主诊医师只能备案一个专业。原则上医师执业范围不一致的,不属于备案范畴。眼耳鼻咽喉科专业医师参照美容外科主诊医师条件,符合条件者可申请美容外科主诊医师备案,完成备案手续后按照其执业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

三、备案程序

(一)备案医师提交申请:备案医师应当向执业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以下统称为医疗机构)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提请备案申请:

1.《重庆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表》。

2.《医师执业证书》(含执业记录栏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原件。

3.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4.医疗美容工作经历相关材料。

5.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进修)单位出具的培训或进修合格相关材料。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二)医疗机构提交备案:医疗机构审核同意后,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以下统称为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申请备案。

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填报《重庆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表》,并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结果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表》(与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填报和审核内容一致)1份。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备案:收到备案信息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备案信息,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注明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和备案时间,并加盖公章。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中原注册信息不变。

(四)信息公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备案和定期考核信息管理。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及时确认备案信息,并在收到备案申请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纳入全市医师定期考核范畴。

(二)高度重视,严格监管。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障医疗安全。发现医疗机构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违规核定、备案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信息的,要予以纠正和通报批评。对超专业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以及在核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管理。各医疗机构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应制定本机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专业管理的工作措施和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审核相关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合法。申请备案时,应在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机构端认真详实地填报相关信息,并建档保存备案工作相关资料。

(四)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培训和进修管理工作。各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的医疗机构要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培训(含进修)工作,制订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培训大纲和管理制度,培训或进修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对培训进修对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应包含培训人、培训起止时间、培训科室、培训结论、证明编号等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本文件自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表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3月12日  

 

附件

 

重庆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

备案表

 

 

姓 名:                                     

医疗机构名称:                              

备案主诊医师专业:                          

填表时间: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填  表  说  明

 

1.本表由申请人填写,要求内容真实。请使用电子文档填写,不得改变表格样式和规格。“申请人签字”使用钢笔或中性笔填写,字迹清楚。

2.“学历”:应填写与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3.“执业范围”:按《医师执业证书》上的执业范围填写。

4.“备案主诊医师专业”:在“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美容皮肤科”中选定一个,在选定科目前加“√”。

5.“医疗美容相关工作经历”中的“从事专业”:要填写具体的专业。

6.“申请备案医疗机构名称”要写医疗机构的全称和第一名称。

7.提交的资料使用A4纸,正反面打印并装订。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学   历

 

从事医疗美容工作年限

 

 

执业范围

 

专业技术职务

 

身份证号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备案主诊医师专业

〇美容外科  〇美容牙科   〇美容皮肤科  〇美容中医科

申请备案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医学相关学习经历

起止年月

毕业院校

专业

结果

 

 

 

 

 

 

 

 

 

 

 

 

医疗美容培训经历

起止年月

培训机构

结果

 

 

 

 

 

 

 

 

 

 

 

 

 

 

 

医疗美容相关工作经历

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科室

从事专业

 

 

 

 

 

 

 

 

 

 

 

 

 

 

 

 

 

 

 

申 请 人 承 诺

本申请人承诺本申请表中申报的内容及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本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备案医师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备案机构核定意见

意见:

 

负责人:

(印章)

年     月     日

备案材料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行政部门备案时间

经办人:

 

 

 

年    月    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