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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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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全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一)必要性。2002年原卫生部下发《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19号),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设置、登记,执业人员资格,执业规则和监督管理作出规定,对于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要求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本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进行核定。要求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本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进行核定。

  (二)可行性。我们通过研究国家文件,召开专家座谈会,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下发到区县征求意见,经修改后,经我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形成了现在的备案稿。在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从规范管理,维护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的角度出发,不随意缩紧政策,或者放宽政策。

  二、实施时间

  2019年3月12日

  三、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基本条件(特别是其中培训、进修、从业经历)、备案专业、备案程序进行了明确。

  四、目标及要求

  一、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本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进行核定。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包括美容外科专业、美容牙科专业、美容皮肤科专业和美容中医科专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结果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信息后,应当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登记核定专业,并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中原注册信息不变。

  二、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信息及时录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供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进行定期考核。

  四、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工作,根据本通知精神完善和细化医疗美容管理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障医疗安全。发现医疗机构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管理、违规核定、备案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信息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超专业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以及在核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政策原文:

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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