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渝卫发〔2020〕12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各委属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提升医疗美容服务质量安全,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原卫生部19号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等文件要求,经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机构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已核准有“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新申请增加“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三)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同时申请设置“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美容服务项目备案应由执业登记机关执行。
二、备案内容
按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分级管理要求,结合医疗机构的级别、类别、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和场地、设备设施配备等实际情况,确定本医疗机构可申请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原则上医疗机构应按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以及医疗美容服务分级原则和分级项目进行备案。
三、重新备案要求
完成首次备案后,无新增或减少医疗美容项目则无须再次备案。以下情况需重新备案:
(一)因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发生变动,导致核准技术项目内容与原备案项目不一致的;
(二)因美容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发生变更,导致医疗美容项目与原备案项目不一致的;
(三)其他原因导致医疗美容项目与原备案项目不一致的。
四、备案流程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备案工作。
(一)医疗机构提交申请。
1.《医疗美容项目备案审核表》(见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美容主诊医师名录及证书复印件。
(二)资料审核。根据行政管理权属,市卫生健康委委托重庆市美容外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陆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和重庆市中医院,组织专家审核小组,对在市卫生健康委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进行申请资料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见附件2)。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指定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资料审核工作。
(三)确认备案。资料审核通过后,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备案。并在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上标明“完成医疗美容诊疗项目备案”,以及备案时间。具体备案材料存入医疗机构行政审批档案。
(四)信息公开。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督促指导各医疗机构向社会公开本机构医疗美容备案项目供公众查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行业质量监管。各级各类医疗美容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医疗美容质量控制中心和专业第三方应主动开展医疗美容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科学研究等工作,定期对辖区内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开展质控检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医疗美容质量控制中心和专业第三方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加强行业自律。明确未经备案,医疗美容机构不得开展相关医疗服务的工作原则。
(二)明确范围,加强备案申请管理。医疗机构申请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应与其核准的诊疗科目相一致,并按照要求具备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备案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补齐材料要求。
(三)规范程序,严格项目审核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合法。审核机构应严格按照政策法规要求,细化标准,优化流程,确保审核工作平稳有序的开展。
(四)高度重视,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日常行业监管,不定期核查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是否符合医疗机构的类别和级别,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美容项目应责令停止,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张莉,联系电话:023-67706877。
附件:1.重庆市医疗美容项目备案表
2.医疗美容项目审核意见书
附件1
重庆市医疗美容项目备案表
附件2
医疗美容项目审核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