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

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渝卫发〔201928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第958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91号)文件要求,指导我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促进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基本药物的功能定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基本药物制度的重大意义

    基本药物制度是国家药物政策的核心,是国家为保障基本药物的公平可及、安全有效与合理使用,对基本药物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它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仅有利于优化医药资源配置,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所需,也有利于避免医学资源浪费与短缺现象,促进健康公平;不仅有利于整顿治理药品生产供应保障体系,促进医药市场健康发展,也有利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群众用药安全,降低药品费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性和新时期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的重大意义,要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作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按照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功能定位,制订药品处方集和用药目录应首选基本药物。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二、全面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我市从201811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原《国家基本药物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2013年版)》自2018111日起自动废止。从2019年开始,我市对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实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要求如下:三级综合医院不低于30%;二级综合医院不低于40%;基层医疗机构不低于50%;各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中药饮片采购金额纳入统计范围,比例要求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各级专科医院中公共医疗救治中心、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康复医院、煤炭医院、骨科医院不低于20%;三级妇幼保健院不低于20%、二级妇幼保健院不低于30%;精神卫生中心不低于6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收载的中药饮片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中纳入特殊药品管理的(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采购金额纳入数据统计范围。

    三、强化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应做好基本药物制度和目录的宣传学习,及时调整本机构常用药品使用目录,根据本机构诊疗范围和诊疗能力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按照药品集中采购信息系统中的标识优先采购基本药物,在实施临床路径和诊疗指南的过程中应当首选基本药物。在医院信息系统中对基本药物进行标识,提示医生优先合理使用,完善使用基本药物的激励机制。 

    四、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水平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要把临床药师队伍和能力建设纳入当前落实医药技术服务的重要工作,建立完善临床药师工作制度,加快推进药学服务转型,促进临床药师进驻临床科室,发挥药师在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患者用药教育和处方点评中的重要作用。积极组织本医疗机构医师、药师参加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的网络培训,要求培训率达到100%,合格率达到80%,不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升。

    五、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机制

    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依托国家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做好短缺药品的信息确认、分析评估、制定替代策略等事项,及时报送短缺信息,不断提高信息填报的准确率。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短缺药品分级应对工作,统筹解决好区域内药品短缺问题。市卫生健康委将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监测机制,配合相关部门把短缺药品监测延伸到生产、配送环节,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的技术审核、论证方式,发现短缺药品成因,准确筛查短缺药品,季度召开短缺药品分析会,会同国资、经信、医保、商务、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药品短缺,并做好短缺药品储备,更好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六、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

按照稳中求进的基调,上下级用药衔接工作先行在巴南区、潼南区、彭水县、忠县开展试点。各试点区县探索在区县医共体内的医疗机构实行药品统一管理、统一用药目录、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支付货款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为实施分级诊疗提供支撑。牵头医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上级医疗机构药师对下级医疗机构用药指导和帮扶作用,探索实行基层医疗机构远程处方前置审核,实现药品供应和药学服务同质化。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与医保、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试点区县应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于2019715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委药政处备案。

    七、开展基本药物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使用监测工作,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基本药物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相关信息。在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工作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结合医院技术特长和自身需求对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开展临床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药品采购目录制定、药品临床合理使用、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方面,推动形成综合评价结果产出的关联应用机制。鼓励在儿童用药、心血管病和抗肿瘤等重大疾病用药方面先期开展试点,拟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于2019715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委药政处备案。

八、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已纳入市政府对部门的年终考核指标和市卫生健康委年度重点督查指标,请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高度重视,将其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重点,落实责任分工,细化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政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落到实处,市卫生健康委将适时组织全市性的指导督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71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