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明确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
有关补充政策的通知
渝卫发〔2020〕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委属(代管)单位,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进一步深化卫生职称改革,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激励导向作用,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向贫困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流动,在原有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要求基础上,经委主任会研究,现将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第五十六条“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的规定,自2021年起,将“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作为申报全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必备条件之一。
二、职称评聘政策向贫困区县倾斜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印发<中央第四巡视组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20〕5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和成效考核汇报时的重要讲话、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健康扶贫,切实提高诊疗服务能力,确保如期完成健康扶贫目标任务,职称评聘政策将向贫困区县倾斜。
(一)贫困区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职称不受计算机、外语条件限制;
(二)18个贫困区县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三级医院除外),在贫困区县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7年,申报全市卫生技术副高职称,学历条件可放宽到中专。
(三)18个贫困区县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三级医院除外),申报全市卫生技术副高职称,论文数量减少为1篇,申报全市卫生技术正高职称,论文数量减少为2篇,科研条件不作硬性要求。
三、其余事项
有关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在当年职称申报通知中细化明确。若国家和我市重新调整完善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将另行通知,并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