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明确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有关补充政策的通知》
一、文件制定依据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二、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三项内容。
1.第一项主要明确自2021年起,将“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作为申报全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必备条件之一。
2.第二项主要提出了职称评聘向贫困区县倾斜的3项政策:贫困区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职称不受计算机、外语条件限制;适当放宽学历、论文、科研条件等。
3.第三项主要说明有关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在当年职称申报通知中细化明确。若国家和我市重新调整完善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将另行通知,并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