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政策解读《重庆市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消毒隔离工作技术指南》

日期: 2026-07-22
字体:

一、修订背景

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人员密集、接触频繁,是传染病传播的高风险场所,做好其传染病防控工作事关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正常教学秩序,是公共卫生领域的重要工作。《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消毒隔离工作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渝卫发〔2020〕7号)制定于2020年,已不适应当前传染病防控工作需要。一是传染病疾病谱与防控形势已发生变化,登革热、基孔肯雅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等重点传染病未纳入观察期管理范围,导致学校在执行时无明确依据,存在防控漏洞。二是国家疾控、卫生健康、教育主管部门针对流感、手足口病、诺如病毒感染等多种传染病,陆续发布了新版防控方案、诊疗方案或技术指南,更新了部分防控标准。因此,亟需对《重庆市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消毒隔离工作技术指南(试行)》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重庆市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消毒隔离工作技术指南》共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明确本技术指南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开展日常及传染病疫情时的消毒隔离工作。其他教育机构参考执行。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科学规范、精准施策,依法依规、部门联动,落实责任、保障安全的原则,科学、高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发生发展。

第三部分,消毒工作。一是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应建立健全日常预防性消毒制度,落实教室、宿舍、图书馆、食堂、卫生间等重点场所的日常预防性消毒。二是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发生传染病散发病例后,在落实日常预防性消毒的基础上,实施针对性强化消毒。三是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发生传染病聚集或暴发疫情后,须立即向教育部门和疾控机构报告,并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属地疾控机构专业人员指导下,按照相应防控方案规范开展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第四部分,日常管理。一是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要坚持以晨(午)检为核心的传染病症状监测,强化因病缺勤缺课学生(幼儿)的追踪、登记与报告。二是学校发现传染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后,应立即采取适当隔离措施,从源头防控疫情扩散。三是出现传染病患者的班级应实施观察管理。四是患病学生隔离期满后,须持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经校(园)方查验无误、登记备案后,方能返校(园)上课。

第五部分,相关要求。一是各区县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校园传染病隔离消毒工作的督导检查与支持保障。各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须高度重视消毒隔离工作。二是各区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为公众提供便利复课证明开具服务。各区县疾控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及相关教职工开展消毒隔离、传染病防控等专业培训与技术指导。三是各区县疾控机构应对辖区内学校消毒工作开展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估,并依法对学校消毒隔离等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六部分,附则。明确本技术指南实施时间,原试行技术指南同时废止。

三、主要调整及变化

(一)病种增减。新增霍乱、轮状病毒感染性腹泻、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基孔肯雅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等6个病种,减少白喉1个病种。

(二)隔离期和班级观察期调整。明确新增的6类病种隔离期和班级观察期。调整手足口病/疱疹性咽峡炎、伤寒、流行性感冒、水痘、猩红热、麻疹、百日咳的隔离期和(或)班级观察期。

(三)完善预防性消毒方案。明确高频接触物体表面为消毒对象,新增电子医疗器材消毒等内容,调整部分消毒参数。新增现场消毒处置记录表参考模板,供学校和托幼机构参考使用。


政策原文: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消毒隔离工作技术指南的通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