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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深入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实施意见》

日期: 202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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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2016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技部、国家食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6〕50号),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对卫生与健康科技的组织领导,制定鼓励创新的各项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2021年,市委五届十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指出,全市上下要准确把握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要求,深入推动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是人类同疾病较量最有力的武器,人民群众对健康生活的需求不断提升,要求我市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随之不断发展壮大。

二、制定过程

在学习贯彻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基础上,我委结合国家医学中心建设,深入部分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和区县开展深入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议,研究制定了《深入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广泛征求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药监局意见;征求我委人事处、医政医管处、药政处、中医综合处等处室意见,并就相关内容达成一致。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8个部分、27项内容。

一是总体要求,为我市卫生健康科技创新明方向、定任务。

二是建设协同高效的科技创新体系,围绕医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创新平台和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服务等方面科学合理布局。

三是加快培育和集聚创新人才队伍,强化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青年人才和专业化科技管理队伍建设。

四是激发创新主体活力,从医疗卫生机构创新主体地位、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引领作用、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和大力推动中医药科技创新等方面加快构建创新主体格局。

五是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从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医疗新技术推广应用和适宜技术推广等方面推动科技成果开花结果。

六是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从科技管理、多元投入、权益分配、准入应用等方面优化科技创新管理体制。

七是加快构建科技创新生态,从服务保障、分类评价、绩效考核、单位自主权和交流合作等方面落实科技创新要求,探索创新评价方式。

八是加强组织保障,从组织领导、考核评价和营造氛围等方面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增强竞争优势。

四、《实施意见》主要创新举措

一是在创新体系方面,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和全链条协同创新,深化“科卫协同”机制,加强科技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共同进行卫生健康领域科技创新的顶层设计。

二是在创新人才队伍方面,每年遴选40名创新领军人才,配套“包干制”项目;每年遴选100名40周岁以下的科技创新青年人才、10个中青年医学卓越团队;培养专业化科管队伍。

三是在激发创新活力方面,建设研究型病房,试点研究型医院,支持临床医学多中心研究和大规模队列研究。

四是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联合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加快建立医院院内制剂生产公共平台,解决医疗卫生机构制剂上市难、质量不统一等问题。

五是在加大投入方面,建立多元投入机制,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设立公益性、慈善性基金支持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市级医疗机构按照不低于医疗收入的2%建立院内科技创新专项经费。

六是扩大自主权限方面,公立医院在科主任任免、高级职称申报等由医院自主实施;提升公立医院在高层次人才考核招聘、职称评定等方面的自主权;扩大科研项目负责人自主权等。


政策原文: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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