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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重庆市临床药师师资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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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条款

标题:1.实行“导师制”带教(导师备案制,在管理细则中体现),前期以临床药师为主、临床医师为辅,逐步过度到由临床药师独立带教。

内容:师资带教学员采取“一带一”或“一带二”带教模式,重点以参加临床药物治疗实践为主,理论学习为辅,推行“病例式”教学方法,以病例为中心,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

标题:2.建立临床药师工作制度。

内容:培训基地申报的培训专业应开展药学门诊、门诊处方前置审核、临床药师驻科等药学服务,配置不少于1名专职临床药师开展八小时工作制的驻科临床药学服务,设置药物重整、药学查房、药学会诊、处方审核、药物治疗监护(包含用药指导、用药安全监护、用药咨询)等临床药学工作技能培训项目。

(二)政策的解读通过问答形式进行

1.为什么要实行“导师制”培训模式?

答:由于重庆市未实行临床药师全天候进驻临床科室开展临床药学服务,临床药师培训重在理论知识的学习,导致学员缺少“实战”训练,因此,在临床实践学习中,采取“导师制”,全天进驻临床开展“病案式”的带教,更好地帮助学员提高临床药学实践技能,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2.为什么要求培训基地开展门诊处方前置审核的药学服务?

答:要求基地医院安装门诊处方前置审核电子系统,开展门诊电子(或人工)处方前置审核,能及时将医院门诊不合理用药处方筛选出来,是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合理用药的必然要求,是临床药师必备的一项基本药学服务能力。因此,只有基地医院开展门诊处方前置审核工作,学员才能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提升药学服务能力和水平。


政策原文: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临床药师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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