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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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

管理办法》及《重庆市中药炮制技术

传承基地建设标准》的通知

渝卫发〔2025〕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医疗机构,市中医药发展中心,有关高校、科研机构、中医药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重庆市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及《重庆市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5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强化基地管理,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定重庆市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指导基地开展中药炮制技术的传承创新发展与转化应用等工作。

第三条  建设目标: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推进传统炮制技术的挖掘保护、传承创新、转化应用、发展与安全,推动炮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文化传承,促进中药饮片的生产实践与临床使用。鼓励运用现代前沿科学技术,激发原创优势,以科技创新赋能中药产业发展。

第四条  主要任务:

(一)传承保护具有地域特色的炮制方法及技艺,挖掘特色饮片品种。

(二)注重对传统炮制技术的科学研究,以交叉学科探究炮制原理,发展炮制理论,促进传统中药炮制技术的创新。

(三)解决中药饮片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制定高标准的质量控制体系,提升饮片质量,推动中药饮片的现代工业化生产。

(四)提高中医临方炮制水平,发展符合中医临床需求的特色饮片,保障并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

(五)加强炮制学科建设,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科研人员、药工传承人和药学服务人员等人才。

(六)弘扬中医药文化,加大对中医药文化的推广和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中医药文化的认知程度,提升中医药文化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规划基地建设方案,制定建设标准,评估核准基地的设立、撤销和重大事项调整。

(二)依托市中医药发展中心加强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基地调研验收与评估等工作。

(三)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撑和发展条件。

(四)经审核遴选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择优推荐创建国家级基地。

第六条各区县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基地建设申报的受理,经审核遴选后向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择优推荐。

(二)协同配合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做好辖区内基地的日常管理监督及调研、评估等工作,协调解决基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争取地方财政支持,为基地提供必要支撑和发展条件。

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基地发展规划,确定重点任务和目标,建立基地发展保障机制,提供相关条件。

(二)负责基地建设和运行,规范经费使用配合完成验收与评估检查等工作,及时上报基地在建设和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聘用基地主任,组建基地学术委员会,经区县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后,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重庆市内注册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建设团队,聚焦中药炮制技术挖掘研究、生产实践或临床使用,具备传承创新能力;年龄、职称和知识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传承谱系清晰。

(三)研究方向明确、相对稳定,传承创新与转化应用实力强,在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并具有相应建设条件。

(四)申报单位为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应加强炮制学科建设,并侧重基础研究。通过交叉学科研究及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探究传统中药炮制技术的科学原理,发展炮制理论,提高中药饮片标准,推动中药炮制技术的创新和应用转化。

(五)申报单位为医疗机构的,应具备开展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加工或生产能力,有满足临床转化应用条件的市级以上重点专科(专病)门诊和病房。

(六)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以中药饮片为主,具有体现提质增效特点的特色工艺、饮片品种,具备饮片中试和生产的规范化车间,并通过GMP符合性检查。

(七)可采取独立申报或者联合申报的方式进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进行联合申报。联合申报时应当确定1个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其余单位为参与单位,且参与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立项后,由申报单位负责牵头开展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九条  基地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各区县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各区县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遴选,出具审核意见,书面报送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

(三)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进行评审,择优立项。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基地立项后即进入建设期,原则上为3年。未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基地,应当在建设期满前6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的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各基地建设情况不定期组织现场调研。

第十一条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程序如下:

(一)基地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区县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递交《重庆市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说明基地的年度建设情况。

(二)《年度报告》由区县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报送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

(三)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对各基地年度建设情况进行备案,并根据建设情况不定期组织调研。

第十二条  基地应多渠道筹措经费,鼓励通过单位自筹、社会资金、地方财政等多种方式进行筹措,用于基地的建设和运行。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重庆市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十四条  基地应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验收,程序如下:

(一)基地向各区县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递交申请。

(二)各区县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面报送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

(三)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依据《重庆市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建议整改、未通过验收3种情形:

(一)通过验收的基地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批准成立并统一命名。

(二)建议整改的基地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再次向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

(三)未通过验收及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基地,撤销其建设资格。

第十六条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对通过验收的基地进行动态管理,并适时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种情形:

(一)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基地,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各区县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将在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立项、科研能力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重点考虑和支持。

(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应在6个月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再次向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提出评估申请。再评估不合格的,将撤销其基地资格。

第十八条  基地因自身原因自愿退出的,应由各区县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确认。

第十九条  基地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相关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单位署名中合理使用基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和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鼓励基地建立共享开放机制,促进成果交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通过验收的基地统一命名为“重庆市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基地为市级单位的,管理工作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可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或直接撤销其基地资格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提供虚假信息或进行虚假宣传,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基地取得的成果被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无特殊原因停止建设或经营1年以上的。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规划、经营方向、主营业务等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基地建设条件的。

(八)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标准

为规范重庆市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有序开展验收、评估等工作,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

基地应围绕理论传承、人才传承、技术传承、文化传承、创新应用转化等方向开展建设工作,并突出各自特点和优势。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企业以协同合作形式,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临床和产业应用成果转化,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理论传承。基地应开展梳理传统中药炮制理论并进行创新发展、凝练名老中医或老药工炮制学术思想等工作。

(二)人才传承。基地应开展本科及硕士研究生、中药炮制技术传承人、老药工、区级以上非遗传承人或师带徒方式的人才培养,建设传承谱系,加强炮制学科建设,取得人才荣誉等工作。

(三)技术传承。基地应开展整理地域特色炮制技术、饮片品种及临床应用、传承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等工作。

(四)文化传承。基地应开展建设炮制展室或中药炮制实训室、收集古籍古物及标本、开展传统中医药炮制文化科普宣传活动、设立名老中药炮制专家工作室等工作。

(五)创新应用转化。基地应开展研究炮制工艺规范和质量标准、炮制生产新工艺、新设备、完成或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相关指导原则、临方炮制品种临床应用、特色饮片转化生产等工作。

二、成果要求

(一)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基地,应加强学科建设,取得包括炮制人才的培养与储备、关键技术、科学研究成果、成果转化、承担项目、省部级科技奖及以上的奖励、发表论文、专利授权、制定相关标准或规范等成果。

(二)依托医疗机构建设的基地,应取得包括特色饮片、临方炮制饮片的临床使用、名老中医炮制经验应用、临床中药炮制人才的培养、临方炮制转化及临床疗效提升、省部级科技奖及以上的奖励等成果。

(三)依托企业建设的基地,应取得包括研发应用新型生产工艺、特色炮制自动化设备、特色炮制品转化提质增效、带动产业发展、扩大社会服务能力及影响力、专利授权、药工传承人的培养、省部级科技奖及以上的奖励、制定相关标准或规范等成果。

(四)基地还应注重弘扬炮制文化,加大对炮制文化的推广和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炮制文化的认知程度,做好社会服务等。

三、人员队伍要求

(一)基地队伍建设。基地应具有年龄、职称与知识结构合理、长期从事中药炮制领域建设并相对稳定的队伍。队伍由较高水平中青年研究人员、药工传承人或药学服务人员组成,能够满足基地传承创新发展要求,并具备推进基地进一步发展的潜力。

(二)基地负责人。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基地主任应热爱中医药事业,能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深刻理解、尊重中医药的理论价值和科学内涵,掌握本学科发展现状与趋势,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基地相关工作,在基地建设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基地主任负责制定基地建设方向和重点,牵头开展建设任务,进行日常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每年开展基地建设工作时间不低于40%。基地成员应在基地主任带领下开展基地建设工作,每年开展基地工作时间不低于50%。

四、运行保障要求

(一)基地应建立良好的建设和运行机制,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工作科学有序,经费管理规范,人员岗位职责明确,资料真实、完整,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环境整洁。具有完整的实施方案、清晰且细化的可衡量项目绩效,项目合同书、验收报告、技术鉴定等材料齐全并及时归档、制定或具有基地管理制度或规定、采用相应的质量检查、验收等必需的控制措施和手段等。

(二)基地应具备与建设内容相匹配的设施和设备,有专有的办公或科研业务用房、基地展示场地,信息网络化管理应用良好。拥有50平方米及以上的独立空间,用于炮制技术传承的操作培训、炮制器具、特色饮片标本和炮制文化展览展示。

(三)基地建设成绩应被纳入建设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以推动基地的综合建设。建设单位应及时拨付相应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在科研活动、技术支撑、制度建设、人才服务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

(四)基地应具有对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包括资金使用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开支经过评估认证,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基地应做好中药炮制技术、工艺等原创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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