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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全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单位,各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职改办〔2023〕212号)统一安排,现就开展2023年全市卫生技术(含内科、外科、综合、医技药护、中医药、公共卫生、基层七类,下同)高级职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我市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含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以及转业择业军转干部。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经审批已下放副高评审权限的单位,按照规定在受理范围内组织开展本单位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申报人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一个年度内通过正常申报渠道(不含各种“绿色通道”评定)只能申报一次职称,且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

二、申报条件

2023年全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按照《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22〕52号)执行。具体如下:

(一)申报全市通用职称

申报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职称,按照渝人社发〔2022〕52号附件2的申报条件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职称,按照渝人社发〔2022〕52号附件3的申报条件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职称,按照渝人社发〔2022〕 52号附件4的申报条件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职称,按照渝人社发〔2022〕52号附件5的申报条件要求进行申报。任职资格年限自聘用相应职称时间起计算,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期间多段聘用年限可累计计算)。

(二)申报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

申报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卫生高级职称,基层全科医生申报高级职称,按照渝人社发〔2022〕52号附件6的申报条件要求进行申报。任职资格年限自聘用相应职称时间起计算,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期间多段聘用年限可累计计算)。

(三)关于基层服务经历“先评后补”政策

2023年实行最后一年过渡期“先评后补”政策:申报当年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经历未满1年的,可申请先参加资格评审,若评审通过,须补足基层经历后发文发证。对截至次年申报当月能补足基层经历的,任职资格时间从评委会通过之日起计算,截至次年申报当月不能补足基层经历的,任职资格时间从补足基层服务经历起计算。评审通过后3年以内未补足基层经历的,须重新按照规定参加副高级职称评审。

(四)其他有关政策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精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简称“一线医务人员”,下同)疫情防控经历视同1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报考或评审高一级职称,可提前1年,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视同论文申报参评),免于参加地方组织的考评结合专业考试,且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一线人员倾斜,疫情防控中的业绩贡献列入职称评审加分项。岗位倾斜政策仅享受一次(无论是否通过评审)。

一线医务人员是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人员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发明电〔2020〕10号一线医务人员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范围确定。

2.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渝委组〔2019〕115号)和《关于全市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渝人社发〔2019〕44号)精神,对全职参与脱贫攻坚或乡村振兴1年以上,选派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职称评审对外语、计算机、论文和继续教育可不作要求,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三、申报程序

全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实行网上申报。各单位需登录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网址:http://183.230.146.15:20553),按照《重庆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申报评审系统首页下载)进行单位注册,申报人员需登录该系统进行个人注册。已经注册的申报用户,在所属单位信息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不需重新注册账号,使用原账号即可登录系统进行填报。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向以下单位逐级上报材料,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

1.市属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个人——所在单位——单位主管部门——评委会。

2.区县属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个人——所在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评委会。

3.非公单位人员、流动人员、自主择业军队干部:(1)档案在重庆的。个人——所在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人事代理机构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评委会。(2)档案在异地的。个人(持异地查档记录)——所在单位(与参保单位一致)——参保地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评委会。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5号)有关规定,其中,工作单位、档案存放均在重庆的,须有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市内外可连续计算);工作单位在重庆、档案在异地的,须在重庆工作1年以上(以社保参保记录为准);工作单位在异地、档案在重庆的,须在重庆存档1年以上(以存档记录为准)。

4.市外单位驻渝人员:个人(持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所在单位——单位驻重庆最高管理机构——评委会。

5.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经历未满1年、申报全市卫生专业医疗类卫生副高级职称,申报人员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实行“先评后补”政策,同时申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需填写《承诺书》(附件1)。

6.登录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申报评审系统,按照《重庆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和《重庆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指南(2023年版)》(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申报评审系统首页和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均可下载)要求在网上填写相应的资料,并上传相应的佐证材料电子件。  

(二)单位推荐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指导本单位人员在网上进行申报,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网上的电子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对,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备,并结合相应专业、相应级别的职称申报条件进行推荐审查。其中,佐证材料为复印件的,还需审核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在网上进行上传。

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各单位应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相应专业、相应级别职称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

各单位应结合申报人考核及履职情况择优确定推荐人选。有条件的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职称申报条件、规定和办法,并据此进行择优推荐,设置了“专家评议”环节的,评议专家须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本单位信息系统,严格审核申报人员的临床业绩材料,确保申报人员临床工作量属实。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所在单位须提供其一线医务人员资格证明和一线工作业绩鉴定材料。

各单位应将拟推荐人员的《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职称申报系统自动生成)、一线医务人员资格证明(附件2)及业绩鉴定材料、代表作等申报业绩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申报材料。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评审材料,由单位负责人在网上签署意见,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三)部门审核

区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区县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所代理非公有制组织以及流动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送同级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负责本地区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对经审核合格的,由单位负责人在网上签署意见,提交市卫生健康委。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市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所代理非公有制组织以及流动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对经审核合格的,由单位负责人在网上签署意见,提交市卫生健康委。

(四)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受理材料

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按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受理申报材料并做好登记。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不予受理,并在网上将申报材料退回;材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并在网上将申报材料退回(仅退回一次),退回材料再次提交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审核不通过,不予受理;逾期未补正(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补报)的视为放弃申报。

(五)评委会评审

 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正高级职称专业答辩(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后申报人员不再参加答辩),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六)评审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评审终止,评审终止后,将按程序返还申报评审材料(作为查证处理证据的材料除外):

1.在评委会评审前,接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

2.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并被查证属实的。

(七)评审结果核准

在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按照要求向市职改办报送评审情况,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为便利公众查阅,评审结果公示信息报送市职改办同步公示。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对经公示无异议或查无实据的评审通过人员,将代拟的职称资格确认通知报市职改办确认印发。属委托评审的,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或函复评审结果。

职称资格确认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呈报单位须将职称确认通知转发申报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将完善《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盖章手续并通知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领取申报评审材料,逾期未领取的,如有遗失,责任自负。《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1份须存入申报人档案、1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

(八)职称证书办理

 全面启用职称电子证书,不再办理纸质证书。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在评审结束后,传输数据至市职改办,方能生成电子证书和提供下载打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对基层服务经历“先评后补”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待基层服务经历补足下发评审结果批文后,通过个人登录系统进行证书信息登记,方可在线生成职称电子证书。申报人可通过“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http://ggfw.rlsbj.cq.gov.cn/cqzyjsrcw/positional-portal-web/public/cert/toUserPage)进行信息登记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

(九)复查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复查主要核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评审过程中有无错看、漏看申报人业绩成果材料造成误判等情况。

复查申请人须在评审结果确认后2个月内(超出时间的不予受理)提交书面复查申请。

四、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员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在网上上传提交有关佐证资料,具体要求详见《重庆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指南(2023年版)》(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申报评审系统首页和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均可下载)。

(二)除网上申报材料以外,呈报单位还需将以下纸质材料报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

1.《重庆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呈报单位在申报系统里将申报材料提交给市卫生健康委后,在网上按7个评委会类别及正高、副高2个级别分别打印《重庆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呈报单位应统一打印本呈报单位所属所有申报人员名册,单独打印某个申报人员送审名册的,将不予受理。

2.《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一式二份。呈报单位在申报系统上将材料提交给市卫生健康委后,申报人员在网上打印《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职称申报系统自动生成),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未按规定签署意见和盖章的,将不予受理。

3.市外驻渝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市评审职称的,需将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模板详见附件3)原件报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

五、申报时间安排、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网上材料受理时间及安排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网络开放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2023年11月5日,其中11月1日—11月5日仅受理按照规定补正材料,不再受理新增人员的申报。

市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必须在10月15日前提交市卫生健康委,并在10月22日前全部完成审核;各区县职改办、其他有关单位必须在10月22日前提交市卫生健康委,并在10月31日前完成审核;最终补充完善材料在11月5日前完成。

请各单位按照以上时间安排推进申报工作,逾期不再受理。

各区县职改办、有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本地区、本部门职称申报的时间安排,申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地区、本部门的时间安排及时提交材料。

(二)纸质材料受理时间及安排

 1.时间:2023年11月1日—11月10日,其中市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必须在11月4日前完成纸质材料报送。

 2.地点:岱江花园饭店(原澳维酒店)五楼行政酒廊会议室(渝北区旗龙路2号)

各呈报单位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需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123号)相关规定,缴纳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420元。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申报系统技术支持:李光强(重庆扬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023—68148238。

 2.申报评审政策咨询电话(详见附件4)。

六、纪律要求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有关人员、评审专家或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按《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5号)进行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七、有关注意事项

(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申报职称时,不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强化诚信承诺责任制,由申报人承诺所填学历学位信息真实,配合提供有效学历学位证书编号;申报人所在单位负审查主体责任。学历、学位证书真伪分别通过“学信网”“学位网”查验,无法通过网络查验的通过本人档案进行查验。其中,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通过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

(二)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

(三)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按规定在军队评定或任命取得的有效职称在我市继续使用有效,不需办理确认手续,直接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的凭据。

八、临床病案首页数据提交安排

除市卫生健康委所属单位和部队医院以外,其余医疗卫生机构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集后统一安排专人按照《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临床病案首页数据准备工作的通知》(委办便笺〔2023〕1174号)要求,将诚信承诺书(签字盖章纸质件)、《病案首页数据表》《医疗机构一览表》和《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电子表格数据(使用专用U盘拷贝电子件,不得通过互联网,医疗机构信息需要变更的还需提交《医疗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报送到市卫生健康委人事处701房间,届时将安排专人现场审核资料。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以下日期安排报送资料。

10月7日:重医附一院、重医附属儿童医院、市人口计生研究院、重医附属大学城医院、重医附属康复医院、西南医院

10月8日:重医附二院、重医口腔医院、重医永川医院、新桥医院、市人民医院、市急救中心

10月9日:重庆医高专附一院、市十三院、大坪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公卫中心

10月10日:市精卫中心、陆军第九五八医院、重大附属肿瘤医院、重庆三峡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重庆三峡医高专附属中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

10月11日:万州、黔江、涪陵、渝中、大渡口

10月12日: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北碚

10月13日:渝北、巴南、长寿、江津、合川

10月16日:永川、南川、綦江、大足、璧山

10月17日:铜梁、潼南、荣昌、开州、梁平

10月18日:武隆、城口、丰都、垫江、忠县

10月19日:云阳、奉节、巫山、巫溪、石柱

10月20日:秀山、酉阳、彭水、两江、高新、万盛

附件:1.承诺书

        2.一线医务人员资格证明

        3.委托评审函

        4.申报评审政策咨询电话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改革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附件1:承诺书.doc
附件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资格证明.doc
附件3:委托评审函.doc
附件4:申报评审政策咨询电话.doc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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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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