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重庆市卫生健康委针对群众关心关切的重点领域,通过“卫监蓝盾”重拳出击,组织开展非法中医诊疗、医疗废物处置等10个专项执法,会同公安等7部门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治理,严厉惩处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一年来,全市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开展监督检查13万余户,共计查处各类违法案件7593件、罚款2939万余元,有效维护了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巩固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现选取卫生健康领域的十大违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希望卫生健康领域的广大从业机构和人员,引以为戒、警钟长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断规范执业行为。
案例一:刘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刘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置经营场所,为他人提供激光去文身等医疗美容服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县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没收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19940元,罚款17819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的激光去文身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医疗美容,是通过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的行为,必须在医疗机构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开展。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合法资质,不能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在此,提醒广大爱美人士,一定要理性选择正规医疗美容机构接受服务,千万不要被一些违法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所欺骗,造成人身健康和财产损失。
案例二:重庆白市驿骨科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案
重庆白市驿骨科医院使用未取得临床医学检验相关资质证书的医学生、医学毕业生独立出具检验报告单,同时未按规定填写检验报告单、碎石治疗同意书等病历资料。上述两项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学检验报告是医生诊断、治疗疾病的重要参考,属于病历资料。检验人员应当是卫生技术人员,对检验结果负责,并按规定填写检验报告。本案警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学检验人员资质及执业行为的管理,严格遵守病历书写相关规定。
案例三:重庆三良医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九龙坡区白彭路诊所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
重庆三良医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九龙坡区白彭路诊所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给不具备医师执业资格的陈某开展诊疗活动。该诊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罚款2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陈某犯非法行医罪,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典型意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医疗机构经许可合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证明文件,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极大扰乱了医疗管理秩序,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潜在风险。该案警示诊所连锁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设置诊所,并加强对旗下医疗机构的管理。
案例四:张某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张某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其开设的鼻炎馆中使用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等为患者开展鼻炎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川区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94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开展打击非法鼻炎诊疗等无证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典型案例。消毒产品是指纳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的产品,其原理是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消除病原微生物。消毒产品不是药品,不能治疗疾病。正规的消毒产品必须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且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在此提醒广大鼻炎患者,如有不适建议到医疗机构接受正规治疗。
案例五:医师王某梅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案
医师王某梅为患者开展口腔正畸治疗后,将治疗费8000元据为己有,并在患者索要发票时,将他人的治疗费发票涂改后冒充,以掩盖其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医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石柱县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警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王某梅降低岗位等级的行政处分。
【典型意义】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将患者诊疗费用据为己有,属于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医疗行业作风关乎医疗行业社会形象,也是良好医患关系的重要依托。该案警示广大医师,要严格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开展执业活动。
案例六:李某阳、蔡某凤、李某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李某阳、蔡某凤、李某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私密保养服务”为噱头,租用一公寓为患者非法实施妇科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194元,没收医疗器械,并处罚款1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违法行为人利用患者对隐私保密的心理,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场所,由非医师无证开展妇科诊疗活动的案件。在非医疗机构出现的任何服务和产品,不得宣称有治疗功效,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误入非法医疗陷阱。
案例七:开州区美丽妈妈产后恢复中心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生活美容活动案
开州区美丽妈妈产后恢复中心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为顾客提供生活美容等服务。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罚款201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提醒市场经营主体,凡是提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7大类27种服务(如生活美容、美发等),均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经营活动。
案例八:万州区刘某某西医内科诊所未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案
万州区刘某某西医内科诊所,在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中,未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万州区卫生健康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机构救治患者,尤其是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的相关规定,如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预防、控制等相关工作制度,确保诊疗行为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防控政策措施的规定。该案警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务必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不可心存侥幸。
案例九:安徽胜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
安徽胜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罗某等23名劳动者尚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安排其从事接触噪声、矽尘等职业病危害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警告,并处2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是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通过职业健康体检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本案警示用人单位要重视劳动者职业病防治,及时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案例十:重庆两江民生医院有限公司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未按照规定告知劳动者本人案
重庆两江民生医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复查报告显示某劳动者为“疑似职业性噪声聋”,但该公司未将复查结果告知该劳动者。后经进一步诊断,该劳动者被确诊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该公司违反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沙坪坝区卫生健康委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除用人单位以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也应当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以充分保证疑似职业病病人的知情权。该案警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