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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通告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具有相应技术能力和从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接害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令第2号)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需具备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市卫生健康委于 2021年5月24日下发《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庆市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当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系统适配性改造,以确保后续信息报送工作顺利进行。

2023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和重庆市铜梁区中医院经多次通报无果,截至5月15日,仍未完成与市级平台对接的适配性改造,其职业健康检查个案信息仍无法直接交换至重庆市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令第2号)、《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卫发〔2019〕29号)第五条第七款规定,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和重庆市铜梁区中医院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不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决定取消上述两家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5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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