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委机关各处室,各委属(代管)单位: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函〔2019〕698号)要求,我委编制完成《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指引》)及《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目录》)。《标准目录》编制工作以易于社会公众查阅和使用监督,便于基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照操作为原则,主要参考了《国家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等,进一步细化、清单化公开事项和内容。《标准目录》共包括政务公开事项11大类、159项,原则上应当予以全部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委市政府关于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标准指引》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地公开《标准目录》等相关信息,推进卫生健康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更加方便群众、企业办事并获得便捷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对于提升基层卫生健康政务服务水平、行业监管水平和行政管理效能,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自治县)要提高政治站位,不断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把规范卫生健康领域的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作为提升卫生健康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将增进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全面推进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力争在1—2年内,使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和政务服务水平达到预期。
二、适用范围
《标准指引》适用于区县级及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共卫生健康服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三、公开工作流程规范
(一)加强主动公开。各区县(自治县)要积极通过政府网站及时主动公开目录内容,并尝试通过多渠道和载体发布信息,方便公众查询获取。要建立健全标准目录内容日常维护和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卫生健康领域新任务新要求新职责,及时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完善,并做到各公开平台(载体)公开信息内容一致。
(二)开展政策解读。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对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重点做好《标准目录》应用的解读工作。要在确保全面科学规范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传统媒体、政务新媒体、编印便民服务手册等方式,主动将“国标版”目录转化为群众喜闻乐见的、具有特色的“地方版”,让基层政务工作真正公开在阳光下,不断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参与率、满足感。
(三)回应社会关切。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落实舆情处置回应责任,密切关注卫生健康领域的重点工作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等,积极回应,主动发声。要建立健全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共商、快速应对机制,对涉及卫生健康工作的重大政务舆情及时妥善处置,扩展发声方式和渠道,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在场、在线、在岗”,确保有效的舆论引导。
(四)拓宽公众参与。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标准目录》的使用和呈现形式等,做好多层面意见征询、多渠道政策发布和解读、多途径政府信息查询和获取等工作,拓宽政务公开方式,方便人民群众对卫生健康领域政务工作知情、参与和监督,进一步提升群众满意度、获得感、幸福感。
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要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作为本单位的重点工作,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和时间节点,压实责任,全面统筹推进本地区、本单位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保障措施。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大对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强化考核激励,将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成效作为本单位评优推先的重要依据。
(三)开展业务指导。各区县(自治县)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定期听取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对工作推进情况的跟踪了解和评估,及时主动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工作进展。市卫生健康委将搭建有效平台,为各区县(自治县)沟通交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情况提供方便,并适时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完善目录内容,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附件: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