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贯彻落实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
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的通知
渝中医〔2016〕48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2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是国家制定的一项保障促进中医传承的重要政策,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释,提高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参加考核考试。
二、各单位要按照52号令的要求,严格师承指导老师和师承人员的资格审核,运用抽查学习笔记、检查临床实践记录等方式加强对师承人员跟师学习过程的监管,确保师承人员跟师学习效果。同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规模招生形式举办批量师承培训班。
三、非重庆籍跟师学习人员,其指导老师执业范围为重庆的,经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相应的考点提出出师考核申请。
四、《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国中医药发〔2007〕47号)中要求对确有专长考核的评议评价实行“选30名居民和30名患者对确有专长人员技术专长进行评议评价”,因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停止执行此条规定。对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试考核合格者,其相关材料需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五、《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具备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评价和认定,不能作为有效行医证件使用。
六、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的通知》(渝中医〔2013〕58号),予以废止。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29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