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卫发〔2017〕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地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 《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6号) , 《财政部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57号)等文件精神,市卫生计生委制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2月17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长效管理与监督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参照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保障群众健康,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安排的有专门用途的经费,包括中央补助医改资金、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计划生育服务资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资金;市、区(县)财政安排的各类卫生计生专项资金;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专项资金和其他用于支持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对象主要是指参与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以及其他专项实施机构等。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专项必须符合全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整合资源,合理规划,科学论证专项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补助资金按照统一原则分配,具体专项落实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三)绩效考核,量效挂钩。加强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计划生育服务等工作。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按照“突出改革、转变机制,注重实效、激励先进,绩效考核、量效挂钩”的原则,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补助标准、服务人口数量和地方财力状况等。同时,统筹考虑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改革进展及实施成效、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结算。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常住人口数、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确定。中央财政按80%的比例予以补助,20%由市级和区县级财政承担。
(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根据专项任务量和补助标准确定,或根据专项分类特点,采取因素法等方法进行分配。
(四)公立医院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工作。
一是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主要支持推进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工作,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地区数量、补助标准以及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采用“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方式下达。
二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主要包括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的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的生活学习等支出的补助。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培训基地、培训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采用“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方式下达。
三是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包括民营医院在内的三级医院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主要包括专项所需的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适宜“先期按比例预拨、专项结束后考核结算”等方式,采取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
(五)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用于支持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满足育龄群众的避孕节育需要,提供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和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其他计划生育工作而设立的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资金的分配主要按照上年度人口数、贫困地区人口、少数民族人口、财政收支状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
(六)其他用于卫生计生等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相关专项实施要求及法律法规分配使用。
第六条 各区县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市有关专项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要求分配使用,按照“谁安排、谁落实、谁问效、谁负责”的一条龙管理模式,不断加强资金分配、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各环节的管理,坚持“专项管理、资金管理和业务管理三位一体”的原则。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七条 各区县单位要按照会计制度、财政预算、国库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
第八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区县单位要按照专项有关规定安排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九条 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条 补助资金要按“统一组织、科学规范、分级实施”的原则,做好绩效评价。开展绩效评价以国家法律法规、政府发展规划、预算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制度等为依据。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组织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和时效,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
第十二条 各区县和单位原则上要按照资金使用部门明确绩效评价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以一个专项实施周期为限,开展中期绩效评价。并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将其作为以后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和改进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与相关专项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区县和单位要切实发挥系统内部审计和监察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资金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和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对专项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法违纪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市卫生计生委印发的《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卫办财务发〔2014〕17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规定或实施办法。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