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
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卫发﹝2017﹞90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公安局、红十字会,两江新区社发局、社保局、公安分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公安分局、红十字会,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规范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相关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红十字会对《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红十字会
2017年9月7日
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和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修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收治的因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符合规定的急救医疗费用,可以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第三条 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由重庆市红十字会具体经办,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四条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中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32号)执行。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救助对象。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申请补助。
第六条 救助范围。
(一)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二)重点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城乡孤儿。
(三)低收入救助对象。包括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
(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即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认定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五)已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
第三章 救助对象身份确认程序
第七条 救助对象身份审核认定。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由收治的医疗机构及时填写《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附件2),报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和市红十字基金会,确认患者身份。由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和市红十字基金会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在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
医疗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无法查明患者身份的证明材料或患者无支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盖章的医疗费用清单(7天内);
(四)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机构盖章的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机构盖章的长期、临时医嘱及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
(五)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
(六)医疗机构联系人信息。
第四章 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和救助金额
第八条 支付范围。
(一)基金的支付范围是从急救之日起7天内急救所发生的费用。
(二)经调查身份不明确的患者,从急救之日起7天内急救所发生的费用,先由责任人、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三)经调查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急救费用的患者,其紧急救治7天内急救所发生的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四)以上两类对象在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时,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第九条 支付金额。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5(含1.5)万元,特殊情况超过1.5万元的由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审核后报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但最高限额不超过3(含3)万元。
第五章 救助申请和审核流程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危重伤病患者实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
第十一条 凡符合救助条件申请救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由收治的医疗机构及时填写《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附件2),并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医疗机构盖章的医疗费用清单(7天内);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机构盖章的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机构盖章的长期、临时医嘱及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医疗机构联系人信息;报各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审核,确认患者身份。委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向市红十字基金会疾管办提交申请。
(二)申报。各区县(自治县)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每季度汇总填写《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情况汇总表》(附件3),同时附患者《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附件2)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提交申报;委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向市红十字基金会疾管办提交申请。
(三)审核。各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申报的救助申请进行分类汇总,按照规定的救助对象和范围提出救助意见,提交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审批。
(四)审批。各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提交的救助申请和患者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报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审批。
第十二条 审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市红十字基金会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应急救助资金拨付各医疗机构。
第六章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市红十字会的红十字基金会具体经办。市红十字会的红十字基金会编制基金年度预决算,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使用,严禁挪用、挤占和抵扣。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十四条 基金监督。
成立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审计、医学专家、捐赠人等组成的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基金监管委员会(附件1),负责对全市救助基金的预算执行、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协调组织相关工作事宜,定期召开多部门联席会议。
第七章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切实加强基金监管。
第十七条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做好医保政策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负责协助红十字基金会共同做好应急救助患者的医疗救助和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市红十字基金会做好应急救助患者身份核查。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市红十字会、市红十字基金会和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要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审核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及其他基金经办日常工作。及时发现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及时、有效对急重危伤病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不得过度救治,套取救助基金。应急救治结束后,应当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助下查明欠费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款。公立医院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10%的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对救助对象急救后续发生的治疗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协助申请救助。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试行)》(渝卫医发〔2015〕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基金监管委员会成员名单
2.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
3.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情况汇总表
附件1
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基金
监管委员会成员名单
基金监管委员会成员:
李 鹏 市政协科教文卫体委专职副主任
王世纯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处处长
游 泳 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处长
徐 波 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副总队长
邹绍学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处长
段美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处长
岳 伦 市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部长
柳 青 市人大代表、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委员、重庆医科大学附属一院临床研究中心主任
马 渝 市急救中心院长、党委书记、渝中区人大代表
池祥波 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主任、沙坪坝区人大代表
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各3人。
附件2
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
登记编号:(№)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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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所属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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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户籍所属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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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总费用(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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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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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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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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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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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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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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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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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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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或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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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病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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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所属救助种类
一、身份不明确□ 二、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 (一)重点救助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特困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3.城乡孤儿□;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 1.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2.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 3.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 4.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四)已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 | ||||||||
是否通过其他渠道解决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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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如是,合计解决___________________元) | ||||||||
1.通过责任人解决____________元; | ||||||||
2.通过基本医疗保险解决____________元; | ||||||||
3.通过医疗救助基金解决____________元; | ||||||||
4.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解决____________元; | ||||||||
5.通过公共卫生经费解决____________元; | ||||||||
6.通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解决____________元; | ||||||||
7.通过工伤保险解决____________元; | ||||||||
8.通过其他方式解决____________元。 | ||||||||
患者患病或受伤的原因、病(伤)程度和治疗过程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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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不明确患者医疗机构所在地公安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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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能力支付患者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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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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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 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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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医疗机构盖章的医疗费用清单(7天内);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机构盖章的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机构盖章的长期、临时医嘱及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医疗机构联系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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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情况汇总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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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
单 位 信 息 |
个 人 信 息 |
个 人 救 助 金 额 信 息 |
备注 | ||||||||||||||||||||||||||||||||
单位统计编号 |
接收日期 |
申请单位名称 |
申请总人数 |
申请救助总金额 |
财政核拨总金额 |
患者所属类型(√) |
姓名 |
年龄 |
诊断病种 |
急救总费用 |
其他渠道解决金额 |
申请救助金额 |
专家评审金额 |
审核专家姓名 |
市红基会审核金额 |
市财政审批金额 |
市财政核拨金额 | ||||||||||||||||||
身份不明确 |
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 | ||||||||||||||||||||||||||||||||||
重点救助对象 |
低收入救助对象 |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
已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 |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
特困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
城乡孤儿 |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
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 |
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 |
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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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