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
结核病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卫发〔2017〕102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结防所,市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
为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强全市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下简称戒毒场所)结核病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关于实施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传染病防治监测项目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及文件要求,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市卫生计生委、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结核病防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戒毒场所结核病防治工作主要指标
2.重庆市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结核病防治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司法局
2017年11月6日
重庆市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
结核病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下简称戒毒场所)结核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结核病疫情在戒毒场所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和司法行政干警的身体健康,确保戒毒场所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新型结核病防治工作体系及标准操作程序(试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关于实施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传染病防治监测项目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结核病防治属地管理原则,将戒毒场所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负责司法行政戒毒系统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戒毒医疗工作总体规划,明确专业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和必要的检查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为戒毒场所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 各戒毒场所负责场所内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报告、登记、治疗管理以及健康促进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各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院)负责指导辖区内戒毒场所开展戒毒场所结核病疫情的监测与分析、应用性研究、卫生评价以及诊断与治疗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患者发现、报告与治疗管理
第七条 戒毒场所做好场所内肺结核患者的发现工作:
(一)要将痰涂片检查和胸片检查作为结核病检查的常规项目。对不具备条件的场所,可委托当地疾控机构或定点医院进行相关检查。
(二)应对新入所的戒毒人员及时进行结核病筛查。
(三)应高度警觉有咳嗽、咳痰≥2周,咳血或血痰,低热、胸痛、胸闷气短等可疑症状的在所戒毒人员。对具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进行结核病相关检查,结合临床症状和检查结果及时明确诊断。
(四)对痰涂片阳性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糖尿病、免疫抑制剂治疗、HIV/AIDS患者等结核病高危人群进行重点检查,并做好相关登记、观察、随访和预防性治疗。
第八条 戒毒场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对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谁诊断,谁报告”的原则,报告对象包括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报告时限为24小时。
对场所内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在《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报系统)中进行管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诊断、治疗及管理等相关信息,并应当根据患者治疗管理等情况,及时更新患者管理登记内容。
第九条 戒毒场所应当为戒毒人员肺结核患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提供规范化的治疗服务,实行强化期集中隔离治疗和继续期巩固治疗相结合的治疗方式。服药管理应做到“送药到手,看服到口,签字再走”。
戒毒场所负责所内抗结核药品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戒毒场所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要求,对场所内患者开展治疗管理,并做好记录,定期上报相关表格。
第十一条 疾控机构(定点医院)对戒毒场所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结核病患者的X线胸片和痰涂片检查实行减免政策,对所有符合规定的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抗结核药品,并指导戒毒场所做好患者全疗程监督管理与疗效观察。
第十二条 市戒毒管理局和各戒毒场所与各级疾控机构要建立肺结核患者跨区域转入转出信息沟通机制,转出地和转入地机构应当及时交换戒毒人员肺结核患者的信息,确保落实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措施。
(一)在治的肺结核患者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时,由戒毒场所将患病戒毒人员信息告知戒毒场所所在地疾控机构(定点医院),疾控机构对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戒毒场所要落实好患者的登记和后续治疗管理工作,并将患者的转归信息及时反馈到戒毒场所所在地疾控机构(定点医院),由其将转归信息录入专报系统。
(二)戒毒场所对符合所外就医条件的结核病患者,及时依法办理所外就医。戒毒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解期、所外就医肺结核患者的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戒毒场所所在地疾控机构(定点医院),如为本辖区的患者,疾控机构(定点医院)负责落实患者的登记和后续治疗管理工作;如患者为辖区外,按照结核病防治规划的相关要求,疾控机构(定点医院)实行肺结核患者跨区域管理;戒毒场所所在地疾控机构将患者转归信息告知戒毒场所。
第十三条 戒毒场所若发生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作为处置工作的责任单位,疾控机构(定点医院)指导并参与调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预案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依法做好疫情信息报告和风险评估;
(二)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
(三)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纳入规范化治疗管理;
(四)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对其实施预防性化疗;
(五)开展疫情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处置情况。
第四章 预防控制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疾控机构主动对戒毒场所结核病疫情进行监测,对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等;同时指导戒毒场所制定结核病健康促进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戒毒场所应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管理民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戒毒人员入所教育和日常教育内容,并开展形式多样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增强戒毒人员自我防护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十五条 市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职能管理部门、各戒毒场所相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场所的感染控制工作,制定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计划,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
应当重点采取以下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
(一)结核病门诊、病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离制度,注意环境通风;
(三)对于被结核分枝杆菌污染的痰液等排泄物和污物、污水以及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及处置;
(四)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发生。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和管理戒毒人员肺结核患者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个人防护的基本原则,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包括结核病筛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将体检结果纳入。
第五章 督导与考评
第十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与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防控形势;建立疫情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互通场所结核病疫情和工作进展;加强培训力度,提升防控能力,切实构建戒毒场所结核病防治支持环境。
第十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疾控机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戒毒场所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督查(主要指标见附件),并将结果报送市疾控机构(市结防所),由市结防所向市卫生计生委、 市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反馈。市卫生计生委、市司法局将每年对戒毒场所结核病防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防治工作不力,造成疫源扩散、疫情流行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戒毒场所结核病防治工作主要指标
1.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疑似患者痰检率100%;
2.确诊患者中病原学诊断率达到50%(由当地疾控部门协助完成);
3.涂阳肺结核患者均进行痰培养(由当地疾控部门协助完成);
4.在结核病患者中HIV筛查率达100%,HIV病毒感染者/患者中结核病筛查率达100%;
5.新入所人员结核病检查率100%;
6.肺结核患者治疗成功率达到90%,治疗管理率达95%,规范治疗管理率达90%。
备注:如戒毒场所不具备痰涂片检查条件,痰涂片检查可将痰标本送到辖区结核病定点医院检查。
附件2
重庆市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结核病防治工作
机构及联系方式
表1 司法系统的机构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
地 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重庆市教育矫治(戒毒管理)局 |
渝北区黄龙路12号 |
冯建荣 |
13370717777/67528813 |
重庆市西山坪教育矫治所 |
北碚区东阳镇西山坪19号 |
伍 刚 |
13638303526/89090282 |
重庆市嘉陵教育矫治所 |
北碚区东阳镇西山坪18号 |
蒋林峰 |
18996383629/61306738 |
重庆市北碚教育矫治所 |
北碚区东阳镇西山坪17号 |
杜吉明 |
13983157128/63173052 |
重庆市缙云教育矫治所 |
北碚区东阳镇西山坪16号 |
何卫东 |
18716619558/88020599 |
重庆市江北女子教育矫治所 |
江北区石马河感育路26号 |
肖薇翠 |
13996140846/67738542 |
重庆市涪陵教育矫治所 |
涪陵区江东朋乐路258号 |
王国富 |
15523878458/85691094 |
重庆市万州教育矫治所 |
万州区天城镇育才路2号 |
孙明权 |
13594763789/58414634 |
重庆市南岸女子教育矫治所 |
南岸区茶园新区通江大道90号 |
刘 赟 |
13883557827/62456926 |
重庆市未成年教育矫治所 |
渝北区回兴街道宝石路108号 |
黎均齐 |
13452958181/67255807 |
重庆市渝北教育矫治所 |
渝北区人和镇万年路21号 |
周灵平 |
13896309111/89117030 |
表2 卫生系统的机构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
地 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渝北区旗龙路6号 |
冉 嘉 |
67706376 |
重庆市结核病防治所 |
九龙坡区谢家湾龙腾大道71号 |
刘 英 |
86133583 |
北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北碚区碚峡东路51号 |
周光华 |
68211842 |
江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塔坪90号 |
陈 洋 |
89186335 |
涪陵区结核病防治所 |
涪陵区试验路5号 |
王嘉涌 |
72871522 |
万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万州区周家坝海关路29号 |
潘程程 |
58372269 |
南岸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南岸区海棠溪烟雨路410号附3号 |
朱建军 |
62871120 |
渝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支路77号 |
王 遂 |
67195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