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
三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卫发〔2018〕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发局、财政局,各委属(代管)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61号)的要求,为确保预防性健康检查等三项工作得到有序、有效推进,现根据通知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严格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是贯彻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卫生服务供给侧改革的根本任务,也是扶持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优化市场检验检测服务供给、减轻相关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坚决贯彻,严格执行,积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经费保障到位。
二、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做好管理服务
(一)预防性体检
预防性体检是指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等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布局。各级疾控机构从2019年1月1日起不再承担此项工作,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各级疾控机构承担此项工作期间要严把体检对象入口关,确保体检人员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从业人员,要求用人单位认真组织并提供必要的手续。2019年1月1日前,我市各级疾控机构开展预防性体检服务所需的试剂、耗材等成本费用由同级财政核定纳入预算保障(预防性体检对象详见附件)。
(二)卫生检测
卫生检测中进行检验复核、履行政府监督和检测任务,以及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需要而开展的指令性卫生检测,所需的试剂、耗材等成本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于企业、单位和个人因产品研发、质量控制或其他为保证其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而开展的委托性卫生检测,由有能力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承担,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购买)方支付相关费用(卫生检测范围详见附件)。
(三)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指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检测、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集中空调系统及公共场所“三同时”评价、一般性消毒、杀虫、灭菌等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购买)方支付相关费用(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范围详见附件)。
三、优化服务流程,强化便民利民
各区县(自治县)要切实转变思想,强化主动服务、效率优先的意识,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创新行政管理、放宽政策限制,主动转变监管理念和管理模式,完善政策体系。要变管理为服务,充分发挥“互联网+政务服务”作用,普及网上预约、审批、咨询,通过网络预约服务等现代化服务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减少群众排队等待时间。
四、切实履行财政保障责任,完善疾控机构激励机制,保证疾控机构健康发展
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本级政府预算管理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精神,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疾控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纳入政府预算安排。
附件:预防性体检、卫生检测、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范围清单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7日
附件
预防性体检、卫生检测、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范围清单
一、预防性体检
包括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人员、饮用水生产及经营人员、公共场所营业员、直接从事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生产的人员的预防性健康体检。
二、卫生检测
(一)指令性检验检测。指进行检验复核、履行监督和检测任务,以及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需要而开展的卫生检测。包括由国家或政府安排的重大民生热点问题,如火锅地沟油、注水猪肉检测等工作;由国家或政府安排的研究项目、科研等工作,如空气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水质监测工作等;安全保障工作,抢险救灾工作,食物、饮水、室内环境等引起的中毒事件处置与检测,紧急救援工作等;国家、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监管及执法职责所需的检验检测工作;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等检验复核;传染病疫情控制和救灾防病时开展的消毒效果检测和卫生防疫消杀工作。
(二)委托性检验检测。指企业、单位和个人因产品研发、质量控制或其他为保证其产品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而开展的卫生检测。包括接受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开展的集中空调卫生检测,公共场所空气质量检测,宾馆毛巾、浴盆检测,水质和涉水产品检测、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检测等;企业、单位或个人想掌握自身接触到的饮用水、食品、室内空气状况所要进行的检测;消毒产品、杀虫灭鼠产品委托性检测与评价,医疗机构消毒灭菌效果的委托性监测与评价,洁净室、消毒产品生产环境委托性监测等。
三、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
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含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病诊断,含放射性产品检验检测,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作业场所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集中空调系统及公共场所“三同时”评价,饮用水工程的安全性评价,一般性的消毒、杀虫、灭鼠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等。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