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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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痘疫苗和含腮腺炎成分

疫苗接种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卫发〔2018〕37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疾控中心:

为更好发挥疫苗预防疾病的作用,指导各地科学开展预防接种,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市卫生计生委在吸收借鉴国际及国内其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全市实际,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水痘疫苗接种指导意见》和《重庆市含腮腺炎成分疫苗接种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从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9月10日

 

 

 

 

 

 


重庆市水痘疫苗接种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水痘疫苗接种,预防和控制水痘的暴发和流行,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疫苗品种

水痘减毒活疫苗。

二、接种对象

12月龄以上水痘易感者。

三、接种程序

(一)常规接种。

1.12月龄-12周岁儿童。

12-24月龄接种第1剂,4-6周岁接种第2剂,两剂次接种间隔≥3个月。

注:如果儿童未按照上述推荐的年龄及时完成接种,应在12周岁内尽早进行补种,两剂次接种间隔≥3个月。

2.13岁以上青少年及成人。

接种2剂次,第1和第2剂次之间间隔≥3个月(≥13周岁人群仅适用提供≥13周岁接种程序的疫苗)。

(二)暴露后的免疫接种。

水痘疫苗可用于水痘病例接触者的应急接种保护,对于暴发疫情的控制,推荐采用2剂次水痘疫苗免疫程序。暴露后的接种对象为:12月龄无2剂次水痘疫苗免疫史或水痘患病史的人群,在暴露后5天内,最好3天内接种1剂水痘疫苗。在水痘暴发期间,已接种1剂水痘疫苗且未患水痘的易感人群应接种第2剂,无水痘疫苗免疫史且未患水痘的易感人群,建议完成2剂次水痘疫苗的接种,2剂次水痘疫苗接种间隔≥3个月。

四、其他要求

(一)目前我市水痘疫苗属于第二类疫苗,应本着“知情、自愿、自费”的原则开展预防接种。

(二)各项操作规程应严格遵守《药典》《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疫苗说明书执行。

(三)接种水痘疫苗后,接种单位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我市的相关要求,对预防接种信息进行登记和报告。

(四)接种单位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要求,开展水痘疫苗接种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报告、调查诊断和处置等工作。

 

 

 

重庆市含腮腺炎成分疫苗接种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流行性腮腺炎防控工作,规范含腮腺炎成分疫苗的接种,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疫苗说明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疫苗品种

国内上市的含腮腺炎成分疫苗主要包括:腮腺炎减毒活疫苗、麻疹腮腺炎联合减毒活疫苗和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

二、接种对象

流行性腮腺炎易感者。

三、接种程序

(一)常规接种。

常规接种推荐完成两剂次含腮腺炎成分疫苗接种。第1剂次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程序,于18-24月龄接种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第2剂次于4-6岁接种单价腮腺炎疫苗或含腮腺炎成分的联合疫苗,两剂次之间至少间隔1个月。

(二)应急接种。

发生腮腺炎疫情时可开展应急接种,接种对象根据疫情情况确定。疫苗种类可使用单价腮腺炎疫苗或含腮腺炎成分的联合疫苗。已有含腮腺炎成分疫苗两剂次接种史者或明确患过流行性腮腺炎者可不再接种。需要明确的是:处于潜伏期的儿童接种后仍会发病。

四、其他要求

(一)目前,用于常规第2剂次接种和应急接种的含腮腺炎成分的疫苗属于第二类疫苗,应按照“知情同意、自愿自费”的原则,在告知受种者同意后,为其提供接种服务。

(二)各项操作规程应严格遵守《药典》《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疫苗说明书执行。

(三)育龄妇女注射疫苗后,应至少3个月内避免怀孕,其余注意事项或禁忌请参见疫苗说明书。

(四)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疫苗储存、运输和购进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同时,做好接种后相关资料的登记、上报工作。

(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工作,及时做好监测报告、调查诊断处置等工作。

 

 

 

 

  抄送: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印发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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