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质量管理的通知
渝卫发〔2018〕50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 324 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医疗技术备案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市级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简称质控中心,下同)负责对向我委备案的医疗技术进行临床应用能力评估。采取的形式包括:按照医疗技术管理规范提交评估依据,协助审阅技术备案材料,现场提问、实地查看等。各市级质控中心负责的医疗技术清单(试行)见附件1。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暂由重医附一院负责组织全市有关专家开展此项工作。
二、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评估工作。市、区县两级相关专业质控中心要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开展情况数据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定期收集、分析医疗技术质量控制指标,开展质量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医疗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反馈。
三、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抽查评分制度。市、区县两级质控中心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质量抽查,按照《重庆市备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检查标准(试行)》(附件2),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医疗技术临床质量抽查工作。各市级质控中心负责市属医疗机构第二类医疗技术和全市限制类医疗技术(各质控中心负责技术见附件1)的质量抽查;各区县(自治县)质控中心负责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第二类医疗技术的质量抽查;市、区县级质控中心每年抽查至少覆盖30%医疗机构。质量抽查情况应及时向医疗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反馈。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和监督,全面清理辖区内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时规范备案,开展临床技术质量检查指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医疗机构所备案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抽查评分为B或C级的,责成其进行整改;评分为D级的,停止医疗机构开展该项医疗技术。评分结果将应用于医院评审、校验、临床重点专科评审等工作。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下发的质控标准和技术管理规范,开展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医疗技术;要及时规范备案,健全和落实医疗技术审核和授权管理制度;要接受相关质控中心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质量评估和抽查评分,并及时整改。按照《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医疗机构要负责协调和保障挂靠的质控中心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有关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联络。质控中心专家所在医疗机构应积极支持专家开展工作。
(三)各级质控中心应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工作纳入质控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各专业质控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按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每次可按照实际情况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完成,并要求受检医院的专家回避。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于9月28日前将本辖区内区县级(包含挂靠的区域分中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名单(附件3)和工作报告(不超过1500字)电子版报市卫生计生委邮箱:67706026@163.com。附表1所列医疗机构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联络人联系方式(附件4)电子版于9月5日前报市卫生计生委邮箱。
联系人:王莉、王宇;联系电话:67706612,67706615。
附件:1.市级质控中心负责的医疗技术清单(试行)
2.《重庆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检查评分标准(试行)》
3. 区县级(含区域分中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名单
4. 各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联络人名单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8月28日
附件1
市级质控中心负责的医疗技术清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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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名称 |
质控中心 |
挂靠医院 |
二类技术 |
一、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 |
重庆市冠心病介入诊疗质控中心 |
重医附一院 |
二、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 |
重庆市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质控中心 |
重医儿童医院 | |
三、心脏导管消融技术 |
重庆市心律失常介入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
重医附二院 | |
四、起搏器介入诊疗技术 |
重庆市心律失常介入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
重医附二院 | |
五、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 |
重庆市神经外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重庆市神经内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
重医附一院 | |
六、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 |
重庆市骨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
重医附一院 | |
七、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 |
重庆市骨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
重医附一院 | |
八、口腔种植技术 |
重庆市口腔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
重医口腔医院 | |
九、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 |
重庆市儿科质控中心 |
重医儿童医院 | |
限制类技术 |
1、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 |
重庆市血液内科质控中心 |
重庆新桥医院 |
2、同种胰岛移植技术, |
重庆市普通外科(含肝胰小肠移植)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
重医附一院 | |
3、同种异体运动系统结构性组织移植技术 |
重庆市骨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
重医附一院 | |
4、同种异体角膜移植技术 |
重庆市眼科质控中心 |
重医附一院 | |
5、同种异体皮肤移植技术 |
重庆市烧伤医疗质控中心 |
重庆西南医院 | |
6、性别重置技术 |
重庆市市整形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
重庆西南医院 | |
7、质子、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 |
重庆市放射治疗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
重庆市肿瘤医院 | |
8、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 |
重庆市介入放射治疗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
重庆西南医院 | |
9、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 |
重庆市肿瘤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
重庆市肿瘤医院 | |
10、肿瘤消融治疗技术 |
重庆市放射治疗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
重庆市肿瘤医院 | |
11、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 |
重庆市心脏大血管外科(含心脏移植)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
重庆市新桥医院 | |
12、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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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医附一院 | |
13、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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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医附一院 | |
14、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 |
重庆市口腔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
重医口腔医院 | |
15、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术 |
重庆市口腔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
重医口腔医院 |
附件2
重庆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检查评分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等级:()级()等 医疗机构类别:
评估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备注 | ||
医疗机构是否有制定部门负责医疗技术管理工作并有工作流程 |
10 |
无相关部门、人员、工作流程任一项扣2.5分,未按流程开展工作扣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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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是否建立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医疗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定期评估制度、手术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
10 |
缺1项制度、制度不完善或制度不落实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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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备案的医疗技术是否按要求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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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备案直接定为D级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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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医疗技术名称(抽查5份病历): | |||||
基本要求 |
医疗机构级别、类别、等级、诊疗科目是否符合技术管理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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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该项技术的医疗机构、人员、设备设施、场所有1项不符合规范要求,直接定为D级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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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
医师执业类别、范围、职称是否符合技术管理规范要求 | ||||
相关人员是否开展相关专业培训(医、护、技) | |||||
设备 |
开展该技术所需主要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技术管理规范要求 | ||||
场所 |
开展该项技术所需场所如导管室、手术室等是否符合技术管理规范要求 | ||||
技术管理要求 |
开展该项技术遵循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情况,适应症把握情况 |
10 |
有1份病历不符合要求扣2分,有3份以上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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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实施该项技术的人员资质是否符合技术管理规范要求 |
10 |
有1份病历不符合要求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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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该项技术的术者是否符合技术管理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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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份病历不符合要求,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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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该项技术前是否制定治疗方案与术前、术后管理方案 |
10 |
有1份病历不符合要求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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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该项技术前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否充分告知 |
5 |
有1份病历未履行告知义务扣2分,告知不充分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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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技术的随访率是否达到100% |
5 |
有1份病历不符合要求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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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有关要求及时、完整进行上报 |
5 |
有1份病历不符合要求扣1分 |
| ||
该项技术医疗纠纷发生情况 |
5 |
有纠纷发生扣2分,发生医疗事故1起扣5分 |
| ||
开展该项技术所需器材(耗材)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
10 |
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
该项技术并发症发生率是否符合技术管理规范要求(按总例数计算) |
10 |
不符合要求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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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技术死亡率(%)是否符合技术管理规范要求(按总例数计算) |
10 |
不符合要求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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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得100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抽查评分为A级;90-99分评为B级;80-89分评为C级;79分及以下者评为D级(不合格)。
附件3
区县级(含区域分中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名单
( )区县 填报人姓名(电话):
序号 |
质控中心名称 |
挂靠单位 |
成立时间 |
主任姓名 |
联系电话 |
秘书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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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各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联络人名单
医疗机构名称 |
联系人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座机和手机) |
QQ号或微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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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