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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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学科技创新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卫发〔2023〕43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代管)单位,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特色医学中心、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庆市医学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确保项目实施成效,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重庆市医学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医学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医学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提高科技自立自强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和学术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机制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细则》《重庆市医学科技创新引领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参照《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卫生健康系统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研项目是指市级财政拨款,市卫生健康委立项的科卫联合医学科研项目、市卫生健康委委级项目等医学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或参与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结题验收等环节中的相关责任主体及项目的研究、过程管理、经费使用和绩效评估等具体组织管理行为。

第四条 项目的实施主体包括市卫生健康委、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设置在重庆市卫生健康统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科管办”)、项目依托单位、项目组成员、市医学科研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相关评审专家。

第五条 项目按照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大需求,有组织的科研与自由探索相结合的方式,以“需求引导、竞争立项、同行评价、财政资助、目标验收”为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对财政资金资助的医学科技创新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项目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研究报告、阶段性重大成果(重要进展)报告等,作为对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记录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市卫生健康委向社会公开项目立项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委职责:

(一)编制专项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明确项目基金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下达立项计划,组织结题验收;

(二)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审查相关项目报告、经费预(决)算报告;

(三)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项目管理档案;

(五)组织科技创新奖励和成果评选;

(六)搭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平台;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

(一)认真落实科技创新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二)组织项目推荐;

(三)按照《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规范管理体系》要求,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四)配合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审查相关项目执行情况、经费预(决)算执行情况;

(五)配合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对项目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第十条 市科管办职责:

(一)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开展全市医学科技创新项目日常管理工作,执行落实项目工作计划,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

(二)配合市卫生健康委监督项目实施,督促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相关任务;

(三)配合市卫生健康委监督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

(四)开展项目的科技查新,科研成果评价和转化服务;

(五)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对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和追踪问责;

(六)开展医学科技创新提升系列培训;

(七)建立项目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项目依托单位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

(二)制订本单位科研项目管理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则;

(三)落实项目保障条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四)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

(五)按照《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规范管理体系》要求,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六)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按期结题,并按要求报送项目相关研究报告;

(七)负责医学科技成果管理的相关工作,对项目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组成员职责:

(一)项目组成员包含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二)项目负责人职责是:

1. 制订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2. 审核项目参与人承担的研究任务,检查、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

3. 按照《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规范管理体系》要求,规范开展临床研究;

4. 按照项目合同书明确的期限和规定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和结题工作;

5. 及时报送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者重要进展,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或者问题;

6. 组织撰写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研究报告、结题申请;

7. 负责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三)项目参与人职责是:

参与项目策划、设计、实施,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专家职责:

(一)参与项目立项、实施、结题评审,对研究成果进行鉴定或提供咨询;

(二)廉洁自律,坚决抵制咨询、评审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并自觉接受监督;

(三)学习和熟悉项目管理办法、项目指南、评审标准、结题验收标准、合同内容等,准确把握科技创新政策和评审工作要求;

(四)客观、公正地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学术判断并提出具体专家意见;

(五)评审过程应当注重保护创新和学科交叉,重视或包容不同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的学术思想,避免对理论和研究方法先入为主的偏见;

(六)在接受评审任务前应当仔细阅读全部评审材料。如果认为专业知识不相符、难以做出学术判断,应当及时告知市卫生健康委;

(七)保证有充足时间完成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评审任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卫生健康委;

(八)尊重和保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严禁抄袭、剽窃或者扩散申请书中的内容;评审完毕或者无法评审的,应当及时退回、删除或者销毁评审资料,不得擅自留存;

(九)严格保守评审工作秘密,不得披露按要求不能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过程中的专家意见、评审结果等评审工作有关信息;

(十)与项目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第十四条 市医学科研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一)为项目规划、重点支持领域等提供咨询建议;

(二)为项目具体任务方向确定和项目指南编写提供咨询建议;

(三)在市卫生健康委统一领导下,参与医学科技创新重大专项等评审;

(四)完成市卫生健康委指定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立项

第十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围绕全市卫生健康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重点,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指南,并按程序公开发布。重庆市医学科技创新项目原则上于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两次分类别组织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医药高等院校;

(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应当符合医学科研诚信有关要求,当前未被纳入重庆市医学科研失信名单,且正在实施的项目中无逾期未结题项目、无未通过结题评审处于整改期内的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是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且主持在研的项目不超过1项,同一年度的项目只能申报1项;

(四)项目参与人参加在研的项目不超过2项。

第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评审环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一)不符合该年度申报指南及要求的;

(二)国内已有类似医学科技成果,且无重大创新,无必要重复研究的;

(三)项目申报书内容不完整、格式存在重大问题的;

(四)未规范提供科研诚信承诺书的;未提供科学性审查批件、伦理审查批件的(依规可免除伦理审查的,应提供伦理豁免证明);未提供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的;

(五)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的研究项目,未提供相关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凭证的和生物安全审查批件的;

(六)项目建设方案中显现申请人及单位信息的;

(七)涉及学术不端的;

(八)研究经费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九)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十八条  市卫生健康委在申报截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项目指南或申报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评审制。采取线上评审、现场评审等多种方式进行。评审专家组在重庆市医学科技创新项目专家评审库中遴选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由不少于3名的奇数专家组成。评审按照不同类别项目评审标准,公平公正、客观科学进行。

(一)线上评审一般采取以下形式:

1. 资料审核:专家组对项目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进行网络审核;

2. 综合评审:对项目伦理、可行性、科学性、创新性全面分析论证,并上传评审意见。

(二)现场评审一般采取以下形式:

1. 资料审核:专家组对项目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2. 现场答辩: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参加现场答辩,专家进行质询;

3. 综合评议:专家组根据资料审核和答辩情况,对项目伦理、可行性、科学性、创新性全面分析论证,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工作应坚持回避原则和保密原则,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事前应签署保密责任书,保证评审过程公平公正。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评审专家是项目申请人、参与人的近亲属,或者与项目申请人、参与人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其他关系;

(二)评审专家申请了该年度重庆市医学科技创新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提交市卫生健康委审定。经市卫生健康委审定的项目在市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和电子公文等渠道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立项计划。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按照立项计划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签订项目合同书,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合同方式签订,明确研究目标任务。合同书的目标任务应与申请材料相一致,原则上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逾期未签订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立项持异议的,可在拟立项项目公示期内向市科管办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市科管办在接到复审请求后30日内对复审请求作出答复。每个项目负责人只能提出1次复审请求。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需变更项目考核指标、项目负责人、项目组参与人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填写《重庆市医学科技创新项目变更申请表》,经市科管办初审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批,经同意后以补充任务书的形式明确修改和调整内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不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项目延期或终止等书面申请,经市科管办初审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批。项目依托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

(一)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进行,本单位有合适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二)因研究需要增加、减少或变更项目参与人的;

(三)因重大政策、国家标准变化导致项目考核指标无法完成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已顺利开展,但无法按照合同书要求按期结题,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重庆市医学科技创新项目延期申请表》,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报市科管办初审后,由市科管办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批。同意延期的,不影响诚信记录。原则上一个项目最多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延期申请需在项目计划时间到期前3个月内提交。

第二十六条 延期后仍无法结题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或二十九条的规定启动项目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终止分为主动终止、强制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主动终止,由项目负责人或依托单位填写《重庆市医学科技创新项目终止申请表》,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报市科管办初审后,由市科管办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批: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依托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六)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卫生健康委启动强制终止项目:

(一)项目计划时间到期未申请结题,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延期申请的;

(二)延期时间到期仍未提交结题申请的;

(三)结题评审结果为“不同意结题”的;

(四)结题评审结果为“整改后结题”(原则上每个项目整改1次,期限为30日),未按要求整改,或按要求整改后仍未通过结题的;

(五)经核实,项目依托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应当申请主动终止的项目,经书面催促,限期内未申请主动终止的;

(七)经市卫生健康委审定无故不开展项目研究或进展缓慢的。

第三十条 进入终止程序的项目,由市卫生健康委委托市科管办向项目依托单位出具项目终止通知,并组织财务专家和行业专家对项目相关材料、总结进行审核。经审核确已开展相关研究的,对已合理使用的资金不再追回,结余资金予以追回。经审核未有效开展相关研究的,追回结余和违规使用资金。资金追回方式另行规定。

第五章 结题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结题应当以项目合同书规定的考核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按照“提交申请——单位审核——市卫生健康委审核——专家评审——下发通知”的流程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2次结题申请受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完成时限内向市科管办提交结题申请及相应的项目结题材料。项目结题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结题申请表;

(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500—1000字);

(三)项目研究报告(5000字以上);

(四)项目立项批文及合同书;

(五)项目申报书复印件;

(六)研究成果证明材料(发表论文、获得专利、项目等);

(七)经费决算表(由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盖章);

(八)市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它附件材料。

第三十三条 结题评审分为线上评审和现场评审。

(一)线上评审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 项目组在系统内上传项目结题材料;

2. 专家组审阅材料,提出评审意见及建议。

(二)现场评审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 专家审阅项目资料;

2. 项目组现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 专家组对照项目合同书明确的考核指标进行质询和审查;

4. 专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成果管理包括人才培养、论文、专著、专利、奖励证书、转移转化和应用推广、产业化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项目成果管理由项目依托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结合传统方式和信息化手段做好资料归档和灾备。项目成功转移转化或应用推广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将项目内容、转移转化方式、转化金额等相关情况报送市科管办备案。

第三十六条 项目成果成功转化或推广应用的,对项目负责人后续申报的相关项目优先资助。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均属于职务成果,并均应标注“重庆市医学科技创新项目”及项目基金编号。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终止项目的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处理,参照《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并纳入重庆市医学科研失信名单三年(时间从纳入当年开始,按自然年时间计算)。被纳入重庆市医学科研失信名单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重庆市医学科技创新项目;终止项目的依托单位在下一批重庆市医学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中减少项目申报数量。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发生违规违法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责令改正、通报等处理措施,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果记入专家信誉档案。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资金行为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约谈项目依托单位法人;

(三)通报;

(四)停止项目拨款;

(五)终止项目并追回部分或全部拨款资金;

(六)取消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依托单位三年内市级医学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资格等;

(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组成员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参照《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细则》《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相关规定处理,并纳入重庆市医学科研失信名单三年(时间从纳入当年开始,按自然年时间计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市科管办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总结分析本年度项目发展情况,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17〕5号)同时废止。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按照《重庆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未尽事宜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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