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病理性、药物性、
化学性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卫发〔2019〕57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第958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进一步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管理相关工作,强化医疗废物全流程追踪管理,防止流失和泄露,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病理性、药物性、化学性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管理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明确统一的医疗废物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将病理性、药物性及化学性废物纳入医疗废物统一管理。要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医疗废物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完善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明确内部运送以及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完善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操作程序,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严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使用医疗废物。
二、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规范病理性、药物性、化学性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管理工作流程。要建立健全交接登记制度,其生产点的收集、移送交接、院内转运、外送处理均要双人签字确认,实现全程可追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认真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在规定时限内统一交由具有资质的公司或机构集中处置,并签订合法处理协议。胎盘、断肢等病理性医疗废物实行数量(个)和重量(KG)共同登记制度;化学性、药物性医疗废物按照重量(KG)登记。医疗机构处置产妇放弃或捐献的胎盘时,应当履行知情同意原则,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按规定纳入医疗废物统一管理。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21号)的要求,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
(一)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准确掌握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加大监管工作力度,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通过定期督导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实现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和医疗卫生机构探索实施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方式,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转运、处置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监管。
(二)建立定期上报制度。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收集汇总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及处置统计数据(见附件)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市级医疗机构于同一时间直接上报。
该文件自下发之日实施,《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病理性、药学性、化学性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卫发〔2019〕46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医政医管处袁梅、张琪,67706610;中医医政处孙海华,67706811;电子邮箱:67706026@163.com。
附件:1. 各类医疗废物收集情况
2.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