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卫发〔2022〕10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 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代管)单位,陆军军医 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特色医学中心、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武警 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经市卫生健康委第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开展护士规范化培训是夯实护士基本技能、提高临床护士专业核心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临床护理人员稳步成长的重要环节。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不断提高医疗护理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制定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系统的护士规范化培训,进一步巩固护士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临床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护理队伍综合素质,为患者提供全面、优质的整体护理,为逐步建立与重庆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护士规范化培训制度提供经验,为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供人才保障。
二、工作内容
对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护士在全市统一开展护士规范化培训。以临床科室轮转培养为重点,辅以专题讲座及自学提高等方式,全面提高护士的临床护理实践能力。
三、组织管理
(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全面负责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指导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统一有序开展。下设“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负责护士规范化培训政策制定、培训基地评审、业务技术指导、考核考试等工作;下设“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护培事务办”),负责执行市卫生健康委的各项决定和交办事项。
(二)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确定相应的组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当地的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保障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培训基地应成立相关机构,落实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制定培训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全程质量监控,保证培训质量。
四、培训基地认定
(一)申报原则。培训基地以医院为单位进行申报,拟申报的医院应为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二)评审程序。医院提出书面申请,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现场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并经委党委审定后,行文公布。
(三)动态管理。根据飞行检查和教学督导的结果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五、培训对象及招收方式
(一)培训对象。具有护理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获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愿意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人员。
(二)招收方式。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当年基地需求,制定招收计划并向全市公布。各培训基地根据批准的招生规模,按照统一流程,在统一时间开展招收工作。考核合格名单经市卫生健康委核准后正式公布。
六、培训模式
(一)培训时间。护理专科学历者培训时间为2年,护理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培训时间为1年。
(二)培训内容。按照《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大纲》执行。
(三)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分为培训期间考核和结业考核。培训期间考核在市护培事务办督导下由护培基地组织完成。结业考核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完成。
(四)发放证书。完成护士规范化培训全过程,经考核合格者,颁发全市统一制式的《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七、支撑条件
(一)各培训基地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1.为培训学员提供必须的生活补助,其总额不低于2500元/月(不含五险),并发放夜班费或值班费等相关补助。
2.为培训学员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培训基地统一为其购买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个人应支付部分由培训基地代扣。
3.为培训学员提供免费的住宿或提供200元/月的住宿补贴。
4.应积极协助培训学员完成护士执业资格注册相关手续。
5.应与培训学员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
6.培训结束后,允许培训学员自主择业。
(二)单位派遣到培训基地参加培训的学员(称“单位人”),由派遣单位负责其人事档案管理、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等。培训结束后回选送单位,培训基地不得留用。
(三)“社会人”培训学员的人事档案由培训基地统一委托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代管,其培训时间计入连续工龄。
八、保障措施
(一)护士规范化培训经费由政府、培训基地、派遣单位、社会及个人自筹等多渠道提供。培训基地应建立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或重复培训的费用,由培训学员自行承担。
(二)参加护士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各培训基地应不断加强和完善基地建设,制定并落实护士规范化培训各项制度,积极培养带教师资,强化过程监管,确保培训质量。
(四)市卫生健康委将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政策制度,严格培训质量控制,强化督导评估,推动全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扎实稳妥有效开展。
本方案自2022年5月13日起执行,《关于开展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通知》(渝卫科教〔2014〕1号)及《关于护士规范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卫办科教发〔2015〕25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2. 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
附件1
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管理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参照国家和重庆市卫生健康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护培基地”)是护士接受以提高临床工作能力为主的系统化、专业化的培训场所,是护理学专业毕业生进行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医疗机构。
第三条 培训基地经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设立。
第二章 培训基地认定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 医院资质: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2. 教学条件。
(1)培训基地床位数与在培学员比例≥10:1,培训基地每年招收学员数不低于30人;拥有满足护士规范化培训所需的师资队伍,带教师资与培训对象比例≥1:2。
(2)临床科室设置合理,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和医疗设施设备,能满足规培护士科室轮转需要,符合《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和《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督导指标》要求。
(3)具有必备的临床教学场地和仪器设备,护理技能训练室布局合理、设施设备先进、功能齐全,符合《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和《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督导指标》要求。
(4)医院图书馆藏书具有护理专业类的书籍、期刊或医学专业信息数据库。
3. 组织管理。
(1)成立相关管理机构,有院级领导分管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设立护士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配备专人管理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
(2)成立相关专家委员会,负责指导、考核、质量监控等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
(3)建立完善的护士规范化培训制度,包括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带教老师遴选、培训、激励及考核制度,培训质量督导制度,学员管理及考核评价制度等。
(4)实行院级领导—护理部/科教科—科主任和护士长—带教老师四级培训管理模式,职责分工明确。
(5)培训科室实行科主任、护士长负责制,全面负责培训工作。科室配备有专/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
4. 支撑条件。
(1)能保证提供培训基地建设所需的基本经费。
(2)能为规范化培训护士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发放不低于2500元/月(不含五险)的生活补助,并发放夜班费或值班费等相关补助。提供免费住宿或提供200元/月的住宿补贴。
(3)能协调解决护士的档案管理等相关事宜。
(4)医院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护理服务质量。
第三章 培训基地认定程序
第五条 培训基地的认定机构。
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认定。
第六条 认定步骤。
1. 下发通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培训基地申报通知。
2. 自评。申报培训基地的医院,依据《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和《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进行自评,填写《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和《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自评表》,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
3. 形式审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和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实地评审的时间。
4. 实地评审。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对申报基地进行实地评审。
5. 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合格基地具备培训资格。基本合格的,应在1年内整改并接受复审。不合格的2年后方能再次申请。
6. 公示。培训基地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对评审结果持有不同意见者,可在公示期限内提出。
7. 公布。公布通过评审的培训基地名单。
第四章 培训基地管理
第七条 市护培事务办负责本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第八条 培训基地接受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指导,具体做好招收录取、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规模招生,不得擅自超专业、超规模开展招生培训工作。
第十条 培训基地应按照《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立即终止评审,且3年内不得再申请。
第十一条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培训基地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培训工作规范、培训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培训基地将给予奖励;对不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组织管理混乱、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培训基地,将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情节特别严重或不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附件2
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教协同,全面提高我市临床护士的综合素质和临床实践能力,根据《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标准》要求,特制定《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医院等级及规模
1. 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2. 医院编制床位数≥500张。
3. 近2年床位使用率≥85%。
4. 护理人员数量及结构:全院护士总数≥300人,住院病房床位数与护士之比≥1:0.6;专科及以上学历护士>70%、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护士>40%;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30%;护理学科带头人≥2人。
5. 教学能力:完成了2届以上的护理本科或护理专科学生的临床实习任务,实习生≥30人/届;临床指导教师队伍≥30人,参加市级护士规培师资培训班≥5人。
(二)临床科室设置
1. 必需设置的护理单元:呼吸内科、心血管内科、消化内科、内分泌科、肾内科、神经内科、普通外科、心胸外科、骨科、泌尿外科、神经外科、妇产科、急诊科、重症监护室、手术室。如按照器官系统设置病区者,必须包括呼吸系统疾病、循环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运动系统疾病、妇产科、急诊科、ICU和手术室等科室。
2. 全院临床护理单元数量≥15个。
3. 每个病区床位数≥30张。
4. ICU床位数≥10张。
5. 手术间≥10间。
(三)教学场地及仪器设备
1. 全院有多媒体教室≥2间,可同时容纳学员≥100人。
2. 建有独立的护理技能训练室,面积不小于250m2。
3. 技能训练室配置足够数量的基础护理操作训练设备:病床4-6张,心肺复苏模型及简易呼吸器各5件,除颤仪2件,多功能护理模拟人2件,肌肉注射、皮内注射、皮下注射、导尿、胃肠减压及吸痰模型不少于2件。能开展心肺复苏、静脉输液/输血、肌肉注射/皮内注射/皮下注射、胃肠减压、灌肠、导尿、氧气吸入、心电监护、伤口换药、管道护理等基础护理操作训练。
4. 有一定数量的专科护理操作仪器设备:洗胃机、监护仪、气道管理模型、分娩模型、输液泵、各种穿刺用物等。
二、护士规范化培训师资条件
(一)护理学科带头人条件
1. 本科及以上学历。
2. 副主任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 从事护理工作≥10年。
4. 护理临床带教经历≥3年。
5. 近5年发表学术论文≥3篇。
6. 参加了市级及以上的学术组织。
(二)临床指导教师基本条件
1.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主管护师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2. 临床工作时间:专科学历≥5年、本科学历≥3年。
3. 承担过护理学生临床实习指导任务≥2年。
4. 近5年发表护理论文≥1篇或参加市级及以上学术会议>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