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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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中医管理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

的通知

渝卫发〔202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特色医学中心、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和管理工作,造就一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有较高社会名望的中医药专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中医药服务。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版《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中医管理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10日      

 

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展中医临床医学,大力营造名医辈出的良好氛围,向社会推出一批知名中医专家,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在全市开展“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工作。为了规范评选与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  “重庆市名中医”系指在我市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下同)临床医疗工作,医德高尚,理论功底深厚,临床医疗技术精湛,群众公认的知名专家。

第三条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管理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评选委员会,实施“重庆市名中医”的评选工作;成立重庆市名中医管理办公室,负责“重庆市名中医”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重庆市中医管理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则上每3—5年开展一次“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工作。

 

第二章 评选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重庆市名中医”的评选对象:在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临床工作的具有中医或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且符合评选条件的人员。

已取得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及以上名中医称号,因工作调动在本市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年以上者,可经重庆名中医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程序,参加“重庆市名中医”评审。

第六条 “重庆市名中医”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中医药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医德医风高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执业,从事中医临床工作20年及以上,并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包括长期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教授和研究员)5年及以上。

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可适当放宽至副高级职称,并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务5年及以上,其他条件不变。

(三)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临床诊疗经验,治疗某一领域疾病或疑难重病方面具有独特的诊疗技术专长,疗效显著,并具有培养和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四)长期坚持在临床医疗第一线工作(退休应聘人员每周不少于二个半天),日均门诊人次、年住院治疗人次、中药饮片处方率或中医非药物疗法治疗率、服务质量等指标,在本地区同行中领先。

(五)在重庆市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各区县(自治县)推荐的候选人,应是区、县级名中医,并在全市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推荐对象,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推荐或评选。

(一)担任过市级以上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且至少有1名继承人已通过结业考核;或已通过结业考核的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继承人。

(二)近五年主编并出版有本专业著作,或编写出版全国中医药教材;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统计源期刊上发表不少于10篇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

(三)取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其中以前五名完成人身份获得一等奖奖励,或以前四名完成人身份获得二等奖奖励,或以前三名完成人身份获得三等奖奖励。

(四)被确定为以下一个或多个称号: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重庆英才、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

同等条件下,向参与过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国家援外医疗等派遣任务并发挥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人选倾斜。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推荐和评选。

(一)违法犯罪或受党纪、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

(三)违反《医师法》有关规定,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警告及以上处罚者。

(四)发生过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程度的医疗事故者。

(五)被通报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三章 推荐和评选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及工作安排,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管理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的相关信息。各区县卫生健康委、人力社保局,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推荐工作。

第十条 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采取单位推荐、专家评议、实地考核、民意调查及逐级公示等方式和程序进行。严禁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推荐重庆市名中医候选人,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名中医推荐表。

(二)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主要介绍被推荐人员的政治表现、医德医风、业务水平、临床医疗工作业绩、病员评价、社会效益等情况。

(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相关证明材料(人才称号、学术论文、著作、科技成果奖励和区县级名中医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级医疗机构的推荐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提交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委员会评议。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议结果,确定“重庆市名中医”建议名单,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者,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管理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批准,授予“重庆市名中医”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重庆市名中医候选人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数据等,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给予通报。重庆名中医评选委员会人员在评选工作中不实事求是,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人员不遵守有关工作纪律,违反有关制度和保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和评选委员会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管理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我市中医行业专家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名中医评选和管理的规划、指导工作;审核评选办公室提交的评议结果,确定“重庆市名中医”建议名单。

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本评选办法从专业技术方面对候选人的材料、专业水平进行客观评价,并投票表决。

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办公室的职责是组织实施名中医评选工作,受理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重庆市名中医管理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重庆市名中医”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各区县和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对“重庆市名中医”事迹的宣传报道,并为其工作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发挥名中医在医疗服务、人才培养和临床研究中的引领示范和指导作用。要根据“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原则,建立起高技术、高责任、高报酬的分配机制,对“重庆市名中医”的分配给予倾斜。

第十六条 “重庆市名中医”应成为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模范,在工作中要严于律己,努力保持荣誉,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和对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的传、帮、带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应培养学术继承人不少于2名,为培养高层次中医专业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七条 各区县和各单位要将名中医的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他们配备助手或学术继承人,建立传承工作室。同时,应将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作为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不定期地举办名中医学术研讨班,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八条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管理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重庆市名中医”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发现有出国(省)定居、离岗不再执业、去世等事项的应在三个月内报重庆市名中医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条 各区县和各单位发现“重庆市名中医”有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重庆市名中医管理办公室。经核实确有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者、两次考核不合格者或因其它原因不适合享有“重庆市名中医”称号者,经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管理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撤消其“重庆市名中医”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卫生健康委、人力社保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区县级名中医评选实施意见,评选和管理本地区名中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渝中医〔2011〕6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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