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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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

实施方案(2022年版)》的通知

渝卫发〔2022〕8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重庆市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实施方案(2022年版)》,并经2022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8月22日印发的《重庆市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实施方案(2017年版)》废止。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14日     


重庆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实施方案(2022年版)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 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567号)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号)要求,全面推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信息化进程,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修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强早期预防和医防协同,提高基层卫生组织早期监测预警、精准有效防控能力,全面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均等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任务目标

通过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巡访和信息报告,为卫生健康执法提供可疑线索,排查卫生健康安全隐患,预防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协助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回访已查处行政处罚案件,打击危害人民群众卫生健康的违法行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卫生健康法律素养。

(三)主要指标

1.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报告的事件或线索次数/发现的事件或线索次数×100%。

2.协助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妇幼健康、职业卫生实地巡查,各专业实地巡查次数不少于2次/年(根据国家及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度工作要求适时调整)。

3.协助卫生健康执法机构案件查办数量。

4.普法宣传次数。

二、工作任务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二)服务内容

1.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发现或怀疑有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

2.饮用水卫生安全协管服务。协助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3.学校卫生协管服务。协助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4.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协管服务。协助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健康执法机构报告。

5.妇幼健康协管服务。协助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巡查,协助对辖区内与母婴保健相关的活动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报告。

6.职业卫生协管服务。协助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辖区内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情况进行巡查,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隐患,协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

7.其他专业协管服务。各区县(自治县)在完成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定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任务基础上,如需开展其他专业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由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自筹资金,制订本辖区其他专业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服务流程

1.任务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根据全市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要求及实际工作需求,明确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巡查巡访、培训督导和宣传教育等任务,合理划分各协管服务机构巡查巡访范围,确保全辖区协管服务无遗漏。

2.制定计划。协管服务机构制定全年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计划,包含协管人员聘任及责任分工、巡查巡访计划、宣传教育计划等,报辖区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备案;各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制定年度培训、督导等计划,确保协管服务质量稳步提升。

3.任务执行。协管服务机构应按照工作计划及《重庆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南》(附件)的内容要求,开展巡查巡访、信息报告及宣传教育等工作。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应按计划开展协管培训及督导工作,并按要求对协管员上报的异常信息线索分类处理,确保辖区协管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4.年度总结。协管服务机构在全年巡查任务完成后,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报辖区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于当年12月10日前,通过重庆市协管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送协管服务工作总结;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汇总全市工作情况,并于当年12月25日前将全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总结报市卫生健康委。

(四)服务方法

1.巡查巡访。

(1)卫生监督协管员应使用移动终端(手机等),在信息系统记录并上传巡查巡访情况及相关影像资料。

(2)卫生监督协管员在线路巡查中,发现信息系统本底无法查找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学校、托幼机构以及易发现非法行医及非法采供血线索的地点(集市、美容院、写字楼、药房等),应在信息系统中新建巡查本底,备注许可备案情况,并上传相关图文资料。

(3)卫生监督协管员在巡查中,发现被巡查对象基本信息与信息系统中不符或已停业时,应当在信息系统中填报现场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影像资料。

(4)卫生监督协管员在巡查中,发现异常线索时,可对被巡查对象提出巡查意见,通过移动终端打印或电子送达。

2.信息报告。

(1)卫生监督协管员巡查巡访发现问题时,拍摄现场照片,详细描述异常线索,并上传信息系统。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系统根据巡查异常内容,自动将巡查的异常线索上报辖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

(2)卫生监督协管员在日常工作中接到协管服务内容相关举报或紧急事件信息时,应及时核实信息并在信息系统填写线索上报,具体描述线索情况,上传相关资料,报告辖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

3.线索处理。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接到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信息报告时,应按照信息线索内容、类别和紧急程度分类处理。

(1)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紧急线索,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应立即赶往现场,调查取证,联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置;

(2)对于非紧急线索,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应及时调查处理。针对长期存在的同类违法行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报告辖区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委定期函告辖区相关部门。针对一般性违法行为,卫生健康执法机构指导信息报告协管服务机构开展回访巡查等工作。

4.教育宣传。

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专业优势,以普法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的“普法五进”为载体,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播放音像资料、宣传栏、普法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教育宣传活动。协助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开展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学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等培训。面向辖区内常住居民、学校学生、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员工等开展疫情防控、非法行医判别及危害、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职业健康、卫生健康法律知识等宣传。针对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特点及面临的主要卫生安全隐患,精准提供普法宣传教育。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制度。

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业务管理与监督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为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2.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在同级卫生健康委领导下,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负责开展全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培训指导、信息收集和督导工作,负责重庆市协管服务信息系统功能研发及维护,指导区县规范使用、填报巡查信息;区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对协管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培训、信息收集和督导工作,参与项目评估。

3.协管服务机构应在辖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的工作指导下,规范和完善本机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制度(包括巡查巡访、信息报告收集、举报投诉接待等内容),认真落实协管服务各项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全面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为卫生监督协管员配备适宜于工作开展的移动终端及网络数据流量,确保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信息化程度的提升。

4.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可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监督信息员,承担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相关信息的收集、报告任务。

(二)加强人员管理,健全协管服务网络。

1.承担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单位应配备 2 名及以上专兼职卫生监督协管人员,明确责任分工。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医学、法学或公共管理等相关专业,经辖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培训与评估,合格后聘用并制作、发放《重庆市卫生健康监督协管员证》及服装。每年度清理未继续开展协管服务工作的协管人员,退还证件及服装并在重庆市协管服务信息系统中删除账号。卫生监督协管人员服装制式、证件按照《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员证件发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监督协管员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2.暂时不具备条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地区,可由辖区卫生健康委从乡镇政府、其他卫生健康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等机构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也可由卫生健康执法机构聘用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承担相应职能,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网络。

(三)实施绩效考核,落实经费保障。

1.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要创新项目绩效评价方式,完善评价方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从过程评价到健康结果评价转变,从阶段性评价向日常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结合转变,可以将群众满意度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开展协管服务机构自查、卫生健康执法机构督导及卫生健康委评价等相结合的方式,继续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过程管理、全绩效考核、全量化分配”工作,提高绩效评价质量。

2.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要按照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要求,及时足额拨付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资金,保障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配备录音录像设备、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及标本采样送样耗材等,提升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质量。


    附件:重庆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南(2022年版)


附件


重庆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工作指南(2022年版)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要内容,是我市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的重要部分。协管巡查巡访及信息报告服务是我市打击非法行医、“两非”行为、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线索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排查食源性疾病、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职业卫生安全隐患及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控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起到重要作用。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主要包括食品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协管服务、学校卫生协管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协管服务、妇幼健康协管服务及职业卫生协管服务等内容,其他专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内容由辖区卫生健康委自行制定。为指导协管服务机构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特制定本指南。

目 录


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13

饮用水卫生安全协管服务………………………………………15

学校卫生协管服务………………………………………………19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协管服务………………………………24

妇幼健康协管服务………………………………………………28

职业卫生协管服务………………………………………………31

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

一、概述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主要临床表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食品污染是指食品在生产、运输、包装、贮存、销售、烹调过程中受到有害物质的侵袭,致使食品的质量安全性、营养性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危害到人类的健康。

加强食源性疾病信息收集、核实、报送工作,有助于疾控机构了解和掌握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早期识别和预警由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引起的传染性疾病传播,及早发现异常线索,排查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服务内容

对接诊后通过检查确诊的食源性疾病或食品污染事件,收集相关信息,并报告。

食源性疾病主要包括因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致病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

三、服务要点

(一)信息收集。收集基层医疗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群众投诉、媒体报道等食源性疾病或食品污染信息。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

1.发生食源性疾病的时间、就餐地点、就餐单位、就餐人员联系电话。

2.就餐人数(暴露人数)、发病人数、死亡人数。

3.食源性疾病发生过程(食用的可疑食物、临床表现、已经采取的措施)。

(二)信息报告。协管员对收到的食源性疾病或食品污染信息进行初步核实后,应在两小时内采用电话或传真等形式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登录重庆市协管服务信息平台填报食源性疾病线索。

饮用水卫生安全协管服务

一、概述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法律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工作要求,开展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安全巡查,保证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农村集中式供水是指农村地区从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城市二次供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户前经再度存储、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城乡学校供水纳入学校卫生巡查中。

二、服务内容

协助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三、服务要点

(一)巡查

1.巡查对象。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含乡镇级集中式供水单位)、城市二次供水单位。

2.巡查周期。每年不少于两次,根据该年度国家及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要求进行调整,或根据辖区实际需求,由辖区卫生健康委制定工作方案。

3.巡查内容。

3.1农村集中式供水(含乡镇级集中式供水单位)。

3.1.1供水单位应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并确保在许可有效期内,实际信息(单位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可范围)与《卫生许可证》一致。

3.1.2配备专职或兼职供、管水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1.3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其中包含防止污染措施和应急事故处理方案、污染事件报告制度等,并设立污染事件报告人员。

3.1.4水源应符合卫生要求。水源防护范围内无废渣堆放,无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无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未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无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排放。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无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水源处有水源防护标志和警示标志。

3.1.5供水单位生产区防护应符合卫生学要求,泵站、清水池、沉淀池周围30米保持良好卫生状况。

3.1.6涉水产品应取得有效的涉水产品批准文件。

3.1.7应具备混凝沉淀设施、过滤设施、 消毒设备、清水池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并保证其运转正常。

3.1.8供水单位应开展水质自检工作,自检记录应完整。

3.1.9清水池应加盖上锁。

3.1.10其他可能造成水质污染的异常情况。

3.2城市二次供水。

3.2.1供水单位应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并确保在许可有效期内,实际信息(单位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可范围)与《卫生许可证》一致。

3.2.2配备专职或兼职供、管水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2.3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其中包含防止污染措施和应急事故处理方案、污染事件报告制度等,并设立污染事件报告人员。

3.2.4蓄水设施防护应符合卫生学要求,水箱周围10米内不得有渗水坑、化粪池、垃圾堆等污染源,水箱应加盖上锁,出气孔、溢水管应有防护措施,不能与下水道相连;水箱应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记录应完整,水箱内部应保持清洁、卫生。

3.2.5涉水产品应取得有效的涉水产品批准文件。

3.2.6具备水质消毒设施的二次供水单位,消毒设施应运转正常,消毒记录完整。

3.2.7应取得一年内水质卫生检测合格报告。

3.2.8其他可能造成水质污染的异常情况。

4.水质检测。协管服务机构应配备水质pH值、余氯检测的仪器或试纸开展现场检测工作,如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水质卫生规定,可拍摄检测结果照片,并报告卫生健康执法机构。

4.1肉眼观察是否存在异色和异物,扇闻是否存在异味。

4.2 pH值应符合标准:农村供水pH 6.5-9.5,城镇供水pH 6.5-8.5。

4.3消毒剂余量应符合标准,游离性余氯:出厂水0.3-4mg/L,末梢水0.05-4mg/L;二氧化氯:出厂水0.1-0.8mg/L,末梢水0.02-0.8mg/L。

(二)信息报告

1.巡查中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线索时,报告卫生健康执法机构。

2.巡查中发现并核实该供水单位长期未经营、已关闭或信息变更时,拍摄证明照片,并描述相关事项,报告卫生健康执法机构。

3.巡查中发现卫生健康执法信息系统本底以外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新建本底档案,如发现异常信息时,报告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并通报主管机构。

4.辖区内发生饮用水中毒事件时,核实相关信息(发生地、中毒人数、就医情况等),两小时内报告卫生健康执法机构。

(三)宣传教育

1.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2.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宣传,面向辖区居民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

学校卫生协管服务

一、概述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工作要求,开展城乡学校卫生协管服务,及早发现辖区内各类学校可能存在的卫生健康隐患,提高学生健康水平,保障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

二、服务内容

协助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定期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等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三、服务要点

(一)巡访

1.巡访对象。辖区内托幼机构、小学、中学、普通高校、中职学校等。

2.巡访周期。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巡访,每年不少于两次;根据该年度国家及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要求进行调整,或根据辖区实际需求,由辖区卫生健康委制定工作方案。

3.巡访内容。

3.1传染病防控

3.1.1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应实行校长负责制;

3.1.2寄宿制学校应设立卫生室;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设立卫生室,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设立保健室;

3.1.3寄宿制或600名学生以上非寄宿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1.4学校应制定完善的传染病防控制度及应急预案;

3.1.5学校应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和记录台账;

3.1.6学校应开展学生晨检,并有晨检记录;

3.1.7学校应有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台账,学生病愈返校后应有病愈返校证明;

3.1.8小学、托幼机构应有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记录;

3.1.9中小学、托幼机构应有学生健康体检和教师常规体检记录;

3.1.10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且健康检查合格;

3.1.11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3.2学校饮用水。

3.2.1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分散式供水)

3.2.1.1学校应取得有效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分散式供水除外),并确保在许可有效期内,实际信息(单位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可范围)与《卫生许可证》一致;

3.2.1.2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3.2.1.3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防止污染措施和应急事故处理方案;

3.2.1.4供水单位生产区防护应符合卫生学要求。水源(自备井井口,河流、湖泊的取水口)周围100米内无旱厕、渗水坑和畜禽养殖场、垃圾堆、化粪池、废渣和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渠道;水源处应有水源防护标志、警示标志;

3.2.1.5水质消毒设施(混凝沉淀设施、过滤设施、消毒设备、清水池等)齐备,运转正常,记录完整;

3.2.1.6应取得近一年内水质卫生检测合格报告;

3.2.1.7其他危害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情况。

3.2.2学校二次供水、分质供水

3.2.2.1学校应取得有效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并确保在许可有效期内,实际信息(单位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可范围)与《卫生许可证》一致;

3.2.2.2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3.2.2.3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防止污染措施和应急事故处理方案;

3.2.2.4蓄水设施防护应符合卫生学要求,水源及制水设施周围30米应无污染源。应定期清洗、消毒,并有完整记录;

3.2.2.5涉水产品应持有涉水产品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3.2.2.5应取得近一年内水质卫生检测合格报告;

3.2.3饮水平台(直饮水、现制现售水、开水器)

3.2.3.1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水质处理器(包括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应获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应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

3.2.3.2应按照要求更换滤芯滤材(直饮水、现制现售水),并有记录。

3.2.4桶装饮用水

3.2.4.1饮水机管道应进行定期清洗消毒,并记录;

3.2.4.2饮水机应避免阳光直射;

3.2.4.3饮水机应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3.3水质检测。

3.3.1肉眼观察是否存在异色和异物,扇闻是否存在异味;

3.3.2 pH值应符合标准:农村供水PH 6.5-9.5,城镇供水PH 6.5-8.5;

3.3.3消毒剂余量应符合标准,游离性余氯:出厂水0.3-4mg/L,末梢水0.05-4mg/L;二氧化氯:出厂水0.1-0.8mg/L,末梢水0.02-0.8mg/L。

(二)信息报告

1.巡查中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线索时,报告卫生健康执法机构;

2.巡查中发现并核实托幼机构、小学、中学、普通高校、中职学校等长期未经营、已关闭或信息变更时,拍摄证明照片,并描述相关事项,报告卫生健康执法机构;

3.巡查中发现卫生健康执法信息系统本底以外的托幼机构、小学、中学、普通高校、中职学校等,新建本底档案;如发现异常信息时,报告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并通报主管机构;

4.辖区内发生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 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 3 天内有多个学生(5 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不明原因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核实相关信息,两小时内报告卫生健康执法机构。

(三)宣传教育

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协管服务

一、概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工作要求,发现辖区内疑似非法行医及非法采供血行为的线索,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二、服务内容

协助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报告。

三、服务要点

(一)巡查巡访

1.巡访对象。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药房、美容院、集贸市场等人流物流集散地;社区、城乡结合部等地区;农村或流动人口聚居地;居民提供的线索地等。

2.巡访周期。每年不少于两次,根据该年度国家及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要求进行调整;或根据辖区实际需求,由辖区卫生健康委制定工作方案。

3.巡访内容。

3.1医疗机构。

3.1.1许可类医疗机构

3.1.1.1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公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1.1.2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等与许可信息一致;

3.1.1.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时进行校验并在有效期内;

3.1.1.4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3.1.1.5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活动;

3.1.1.6应在明显位置公示医务人员信息;

3.1.1.7人员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情况;

3.1.1.8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情况;

3.1.1.9人员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情况;

3.1.1.10村卫生室人员取得《乡村医师执业证书》情况;

3.1.1.11是否存在使用其他非卫生技术人员;

3.1.1.12是否存在非法采供血行为;

3.1.1.13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3.1.2备案类医疗机构

3.1.2.1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公示《中医诊所备案证》(或诊所备案证明);

3.1.2.2名称、地址是否与《中医诊所备案证》(或诊所备案证明文件)记载事项相一致;

3.1.2.3是否超出备案的诊疗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3.1.2.4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公示医务人员信息;

3.1.2.5人员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情况。

3.2采供血机构。

3.2.1应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采供血。采供血单位应取得相应的《血站执业许可证》或《单采血浆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

3.2.2应在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

3.2.3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3.3其他场所。

3.3.1是否开展诊疗活动;

3.3.2行医人员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资格;

3.3.3是否存在非法采供血;

3.3.4是否存在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器械/药品;

3.3.5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3.4复查巡查。

3.4.1“游医”摊点等有时效性的线索,由协管员在报告线索后1个月内进行再次巡查,再次发现同一违法线索立即报告,由卫生健康执法机构进行监督执法;

3.4.2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根据协管提供的线索查处的非法行医及非法采供血案件办结后,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在协管信息系统中关联对应的信息线索,并指派复查任务,卫生监督协管人员根据任务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再次巡查。

(二)信息报告

1.巡查中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线索时,报告卫生健康执法机构。

2.巡查中发现并核实有信息变更时,拍摄证明照片,并描述相关事项,报告卫生健康执法机构。

3.发现采供血机构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时,两小时内报告卫生健康执法机构。

4.接到辖区内非法行医及非法采供血的信息或举报时,核实线索并报告卫生健康执法机构。

(三)宣传教育

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宣传,在辖区村镇、社区、街道、医疗机构等场所,开展安全就医知识、打击非法行医及非法采供血、以案释法等宣传教育。

妇幼健康协管服务

一、概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工作要求,开展辖区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协管巡查及信息报告,及早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二、服务内容

协助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巡查,协助对辖区内与母婴保健相关的活动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报告。

三、服务要点

(一)巡访

1.巡查对象。辖区内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

2.巡查周期。每年不少于两次,根据该年度国家及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要求进行调整,或根据辖区实际需求,由辖区卫生健康委制定工作方案。

3.巡查内容

3.1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须取得有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核准有妇产科的方可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3.2医疗机构应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3.3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需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技术类别)”;

3.4不得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3.5应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

(二)信息报告

1.巡查中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异常线索时,报告卫生健康执法机构;

2.巡查中发现并核实有信息变更时,拍摄证明照片,并描述相关事项,报告卫生健康执法机构;

3.接到辖区内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信息或举报时,核实线索并于两小时内报告卫生健康执法机构。

4.发现辖区内有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如代孕、捐献精子/卵子等相关线索时,尽可能核实线索并于两小时内报告卫生健康执法机构。

(三)宣传教育

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宣传工作,在辖区村镇、社区、街道、医疗机构等场所,开展母婴保健服务知识及打击“两非”等宣传教育。

职业卫生协管服务

一、概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等工作要求,开展辖区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

二、服务内容

巡查辖区内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隐患,协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

三、服务要点

(一)巡访

1.巡查对象。辖区内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

2.巡查周期。每年不少于两次;根据该年度国家及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要求进行调整;或根据辖区实际需求,由辖区卫生健康委制定工作方案。

3.巡查内容。

3.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的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3.2查看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3.2.1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3.2.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2.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2.4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3.2.5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3.2.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3.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情况。

3.3.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3.3.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3.3.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3.4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3.4.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一人一档,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3.4.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的规定执行;

3.4.3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出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如实、无偿提供劳动者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5工作场所有无异常情况。

3.5.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3.5.2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3.5.3有与职业病防护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3.5.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5.5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3.5.6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3.5.7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3.5.8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5.9存在或者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5.10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种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3.5.11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二)信息报告

1.巡查中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异常线索时,报告卫生健康执法机构。

2.巡查中发现并核实用人单位长期未经营、已关闭或信息变更时,拍摄证明照片,并描述相关事项,报告卫生健康执法机构。

3.在卫生健康执法信息系统本底以外的职业卫生用人单位,新建本底档案,如发现异常信息时,报告卫生健康执法机构。

4.辖区突发职业卫生危害突发事件时,核实相关信息,两小时内报告卫生健康执法机构。

(三)宣传教育

协助相关机构开展职业卫生知识、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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