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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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

长效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卫发〔2021〕3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9日

 

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若干措施

 

医务人员是战胜疫情的中坚力量,是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守护者。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市广大医务人员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义无反顾投身疫情防控第一线,为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作出重大贡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激励广大医务人员持续担当作为,巩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成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发〔2021〕13号)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全市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长效机制,形成全社会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保障工作条件

(一)切实为医务人员(含疾控人员,下同)提供良好的工作和休息条件。加强职业暴露防护设施建设和防护设备配置,加大医务人员职业危害及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做好职业暴露后的应急处理。完善办公室、值班室和休息室建设,配齐必备的办公用品和休息必需品,营造有利于医务人员工作的良好环境。

(二)加强生活服务和后勤保障,为医务人员提供良好的休息场所、基础性疾病药物、卫生用品以及干净、营养、便捷的就餐服务,在生活用品方面加强对女性医务人员的关怀。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上下班路程较远且缺乏自驾条件的医务人员,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应协调解决通勤问题。

(三)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加强全员培训,全面落实标准预防措施。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落实防护措施,强化医院感染防控,坚决防止医务人员、患者及家属之间交叉感染。

(四)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科学预判防护物资需求,加强防护物资储备,加强统筹调配,要重点向防控一线投放使用,切实保障医务人员防护物资需求。

二、维护身心健康

(五)医疗卫生机构要统筹调配卫生人力资源,结合岗位特点和工作强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配备医务人员,科学安排诊疗护理班次,形成轮岗轮休梯队,保障医务人员合理休息休假时间,避免过度劳累。对因身体、心理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在一线工作的要及时轮换。

(六)按照规定为医务人员安排带薪年休假,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医务人员休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应工资报酬。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医务人员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时间长短、危重程度等因素,及时为其增加带薪休假天数。增加的带薪休假不含公休和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天数,可在两个年度内使用。工作任务结束后,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养。

(七)为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队伍,按人员比例配备心理医生,加强医务人员心理干预和疏导;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和精神卫生、心理健康及社会工作服务资源等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开展医务人员心理健康评估,及时采取心理援助措施,疏解医务人员心理压力。加强心理健康科普材料制作使用,对医务人员在内的有关重点人群开展心理科普宣教。

三、落实待遇职称政策

(八)严格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全面推开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薪酬制度改革,落实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的各项倾斜措施,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医疗卫生机构薪酬水平,注重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稳定收入和有效激励。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年末的注册全科医生人数,按人均300元/月追加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用于设立全科医生津贴,追加的绩效工资总量实行单列管理,定向考核分配。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结合自身实际,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医务人员薪酬等合理待遇。

(九)提高医务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薪酬待遇。按照《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规定,及时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严格执行卫生防疫津贴相关政策,确保应享尽享、有效激励。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

(十)将医务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现实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医务人员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形成的专项报告、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等可以作为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的业绩成果。医务人员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十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外医务人员,所在单位可按规定予以直接聘用或组织专项招聘;参加其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对暂时难以入编的医务人员,鼓励所在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鼓励与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十二)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的认定工伤情形的,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保障医务人员及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加强人文关怀

(十三)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医务人员的家属保障工作。深入了解医务人员家庭情况,建立台账,分类施策,切实解决其后顾之忧。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人员同时到一线工作。不安排孕期或哺乳期医务人员到一线工作。对家有老人、孩子的要统筹安排,尽可能使其兼顾家庭,同时建立社区干部联系帮扶制度,帮助解决其老幼照护等实际困难。开通医务人员家属就医绿色通道。对于医务人员子女教育给予更多帮助关爱。各区县、各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务人员家庭开展走访慰问,定期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难,积极协调解决。

(十四)设立重庆市“守护天使”关心关爱项目,用于帮扶全市范围内伤(病)残、牺牲、生活困难的医务工作者及其家属,表彰、奖励救死扶伤先进个人等。

(十五)鼓励和支持各地景点在中国医师节、国际护士节等节日期间,为医务人员提供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等优待政策。

(十六)医疗卫生机构应为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务人员购买特定人身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放宽保险条款限制、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开辟理赔绿色通道。鼓励和支持各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医务人员赠送相关保险等。

五、创造安全执业环境

(十七)健全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保力量建设,主动排查调处化解各类医患矛盾纠纷。加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完善安防设施、安检设备等,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升其安全防范意识。

(十八)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建设,做好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依托“平安医院”建设活动工作小组,巩固多部门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对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机构秩序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平安诊疗环境。

六、弘扬职业精神

(十九)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大力加强对医务人员职业精神的宣传力度,注重发掘医务人员先进典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医务人员奖励,对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及时予以表彰。

(二十)做好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而牺牲殉职人员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全面落实好抚恤优待政策,积极开展慰问、悬挂光荣牌等活动,妥善解决烈士遗属的实际困难。

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统一思想,牢记使命,务必高度重视医务人员保护关心爱护工作,强化责任担当,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指导,健全工作体制机制,按照工作职责抓好政策落实,最大限度发挥好政策效能。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政策措施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对照关心关爱医务人员各项措施逐条落实,切实保障落实医务人员权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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