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音乐厅等7类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渝卫发〔2021〕44号
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音乐厅等7类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经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音乐厅
等7类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等7类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场所卫生备案,是指上述7类公共场所经营者将单位名称、场所地址、经营项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及是否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否使用饮用水供水设施设备、是否存在重要环境卫生污染源等相关材料提交公共场所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存档、公示、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和卫生监督工作。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在保证卫生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公共场所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第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备案时,需提交加盖公共场所申请单位公章的下列资料,并承诺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
(一)《音乐厅等7类公共场所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公共场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五)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交的资料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申请资料不全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向公共场所申请单位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要求,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资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向公共场所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以上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
第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出具《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凭证》(附件3),并告知公共场所经营者有关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要求(附件4)。
《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凭证》编号格式为:渝卫公备字+〔年份〕+第(2位区县代码+四位区县自编码)号。
第九条 完成备案的公共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路名或门牌号,减少经营项目且不变更经营场地规划设置的,向原备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提交以下资料,并承诺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
(一)公共场所备案变更申请表(附件2);
(二)《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凭证》原件;
(三)变更内容的相关资料(如变更前后的公共场所营业执照、路名或门牌号变更相关证明等资料)。
公共场所经营者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场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出具《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凭证》。
第十条 完成备案的公共场所增加经营项目、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减少经营项目且变更经营场地规划设置的,应当按第六条的规定提供资料,重新申请备案。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改革试点的宣传工作,督促未备案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完成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其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公共场所单位名称、地址、经营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将备案信息上传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建档立卡。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完成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饮用水供水设施设备及存在重要环境卫生污染源的公共场所,及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已备案的公共场所经营者落实卫生管理主体责任,依法经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公开处罚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编号:
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申请表
(新办)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申请人须知
一、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
二、应履行的职责:
(一)申请表中申报的内容及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合法;
(二)在保证卫生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 名称 |
| ||||
经营地址 |
| 主管部门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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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音乐厅( )、展览馆( )、博物馆( )、美术馆( )、 图书馆( )、书店( )、录像厅/室( ) | ||||
经营总面积(m2) |
| 经济类型 |
| ||
所属街道(镇) |
| 所属社区 |
| ||
经办人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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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负责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职工总数 |
| 直接为顾客服务 从业人员数 |
| 持健康合格证明人数 |
|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设施情况
空调类型 | □集中式空调系统 □非集中式空调系统 |
饮用水类别 | 集中式供水(□有/□无) 二次供水(□有/□无) 自备供水(□有/□无) 分质供水(□有/□无) |
公共用具 | 提供公共用具:是□ 否□
提供公共用具的公共场所应填写以下信息 公共用具主要类别:
清洗方式: 自行清洗:手工清洗□ 机械清洗□填设备名称: 外送清洗:外送单位名称: 其它方式: 消毒方式: 物理消毒:煮沸□ 蒸汽□ 消毒柜□ 紫外线□ 红外线□ 臭氧□ 化学消毒:药物名称: 其他方式: 使用一次性用具主要类别:
|
环境情况 | □存在重要环境污染源 □不存在重要环境污染源 |
(以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填写)
申请受理意见:
经办人员: 收到申请书日期: 年 月 日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号: 渝卫公备字〔20 〕第 号 |
领证人签收: 年 月 日 |
附页
填表说明
一、填写申请书一律使用钢笔、中性笔,填写的内容应完整、清晰、准确,涂改处应盖章或签名。
二、经济类型统一按《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2000)填写,具体类型包括内资【国有全资、集体全资、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有、其他内资】、港澳台投资【内地和港澳台合资、内地和港澳台合作、港澳台独资、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投资】、国外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国外投资】、其他。
附件2
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申请表
(变更)
(适用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路名或门牌号变更、减少经营项目且不变更经营场地规划设置)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申请单位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 负责人 |
|
地 址 |
| ||
备案号 | 渝卫公备字〔20 〕第 号 | ||
许可证发证时间 | 年 月 日 | ||
许可证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申请变更内容(请在相应的□内打“√”) | |||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经营地址 □经营项目 | |||
申请变更内容变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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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内容变更后:
| |||
申请变更理由:
申请人 (签章) 年 月 日 | |||
申请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卫生许可证原件; □变更单位名称的需提供: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资格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委托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或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地址的需提供: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路名或门牌号变证明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减少经营项目且不变更经营场地规划设置的需提供:变更的经营项目的情况说明。 | |||
本申请单位保证:本申请书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证明是真实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可信的。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 (签章) 年 月 日 |
(以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填写)
申请受理意见:
经办人员: 收到申请书日期: 年 月 日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备案号: 渝卫公备字〔20 〕第 号
|
领证人签收: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
一、填写时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要求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因书写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或者盖章。
二、申请书预先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
三、“申请材料按申请表中“申请附材料”栏目顺序排序,并附目录;有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所交材料除图纸外均要求A4纸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为12号字),逐份加盖公章或法人(负责人)章(卫生许可证原件不需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用于查验、核对。
附件3
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凭证(参考模板)
编号:渝卫公备字〔20 〕第( )号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单位地址:
经营范围:
XX区(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要求
公共场所应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
一、公共场所的基本要求及选址、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单体、暖通空调、给水排水、采光照明、病媒生物防治等设计卫生要求应符合《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GB37489-2019)的相关规定。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测或评价,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五、公共场所基本卫生要求、卫生管理和从业人员卫生等管理环节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