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
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卫发〔202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制定了《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转变政府职能,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对以下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
(一)住宿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宾馆指星级住宿场所、旅店指非星级住宿场所、招待所指单纯提供住宿服务的住宿场所);
(二)沐浴场所:公共浴室、温泉浴室(场)、桑拿室、足浴室、婴幼儿沐浴室;
(三)美容美发场所:美容店、理发店;
(四)游泳场所:游泳场(馆);
(五)娱乐与文化场所:影剧院、游戏厅、歌舞厅、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网吧;
(六)交易场所:商场、超市、书店;
(七)就诊场所与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第四条 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许可实施机关应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文书示范文本,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生许可证》。
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根据其公共场所的真实情况如实作出承诺并提交所需材料,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第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合格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三)从业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人员名单;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附件2),提交第五条第(一)项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人应在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三个月内补交第五条第(二)、(三)、(四)项材料。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申请人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5日内,告知所在地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可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公共场所现场指导需求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指导服务。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三个月内,对该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附件3);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四)从业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人员名单。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申请,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附件4),提交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审批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十条 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路名或门牌号的,应向原发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5);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如变更前后的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或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如变更前后的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五)路名或门牌号变更需提供:路名或门牌号变更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并注销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增加经营项目、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减少经营项目且变更经营场地规划设置的应当按第五条的规定提供资料;减少经营项目,且不变更经营场地规划设置的提交以下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5);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经营单位拟减少的经营项目的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遗失、损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应向原发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6);
(二)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损坏申请补发的,应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第十三条 对变更、补发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审批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一)实际经营项目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
(二)未在三个月内提交承诺的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规范。
(四)未达到法定条件前,擅自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在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后,发现该公共场所仍继续营业的,应按照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因第十四条被撤销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将其不守诺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对不诚信、不守诺的申请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准入限制,该申请人在一年内同一类型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渝卫发〔2018〕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
2.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
3.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
4.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5.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变更)
6.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补发)
附件1
编号:
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新证)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申请人须知
一、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三)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
(四)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营者应在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三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二)从业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人员名单;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人承诺本申请表中申报的内容及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合法,承诺在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若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本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 |
| ||||||
经营地址 |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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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总面积(m2) |
| 经济类型 |
| ||||
所属街道(镇) |
| 所属社区 |
| ||||
经办人 | 姓名 |
| 身份证 |
| |||
卫生负责人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
职工总数 |
| 直接为顾客服务 从业人员数 |
| 持健康合格证明人数 |
| ||
经营范围 | (1)住宿场所:宾馆( )、旅店( )、招待所( ) | ||||||
(2)沐浴场所:公共浴室( )、温泉浴室(场)( )、桑拿室( )、足浴( )、婴幼儿沐浴室( ) | |||||||
(3)美容美发场所:美容店( )、理发店( ) | |||||||
(4)游泳场所:游泳场(馆)( ) | |||||||
(5)娱乐与文化场所:影剧院( )、游戏厅( )、歌舞厅( )、音乐厅( )、展览馆( )、博物馆( )、美术馆( )、图书馆( )、网吧( ) | |||||||
(6)交易场所:商场( )、超市( )、书店( ) | |||||||
(7)就诊场所与交通场所:候诊室( )、候车(机、船)室( ) | |||||||
备 注 |
需在《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为:
|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设施情况
空调类型 | □集中式空调系统 □非集中式空调系统 |
饮用水类别 | 集中式供水(□有/□无) 二次供水(□有/□无) 自备供水(□有/□无) 分质供水(□有/□无) |
公共用具 | 公共用具主要类别:
清洗方式: 自行清洗:手工清洗□ 机械清洗□填设备名称: 外送清洗:外送单位名称: 其它方式: 消毒方式: 物理消毒:煮沸□ 蒸汽□ 消毒柜□ 紫外线□ 红外线□ 臭氧□ 化学消毒:药物名称: 其他方式: 使用一次性用具主要类别:
|
(以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填写)
附页:
填表说明
一、填写申请书一律使用钢笔、中性笔,填写的内容应完整、清晰、准确,涂改处应盖章或签名。
二、经济类型统一按《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2000)填写,具体类型包括内资【国有全资、集体全资、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有、其他内资】、港澳台投资【内地和港澳台合资、内地和港澳台合作、港澳台独资、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投资】、国外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国外投资】、其他。
附件2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规定: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5.《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号)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对集中空调至少检测一次,发现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整改,保证集中空调卫生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公共场所的基本要求及选址、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单体、暖通空调、给水排水、采光照明、病媒生物防治等设计卫生要求应符合(GB37489-201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的相关规定。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测或评价,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五)公共场所基本卫生要求、卫生管理和从业人员卫生等管理环节应符合(GB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三)从业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人员名单;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将申请人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对不诚信、不守诺的申请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准入限制,该申请人在一年内同一类型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附件3
编号:
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延续)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申请人须知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原件;
二、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三、从业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人员名单。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人承诺本申请表中申报的内容及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合法,承诺在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若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本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填写说明
一、填写时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要求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因书写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或者盖章。
二、申请书预先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
三、申请材料按申请表中“申请附材料”栏目顺序排序,并附目录;有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所交材料除图纸外均要求A4纸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为12号字),逐份加盖公章或法人(负责人)章(卫生许可证原件不需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用于查验、核对。
附件4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规定: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5.《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号)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对集中空调至少检测一次,发现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整改,保证集中空调卫生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公共场所的基本要求及选址、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单体、暖通空调、给水排水、采光照明、病媒生物防治等设计卫生要求应符合(GB37489-201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的相关规定。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测或评价,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五)公共场所基本卫生要求、卫生管理和从业人员卫生等管理环节应符合(GB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
(四)从业人员的名单、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人员名单。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将申请人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对不诚信、不守诺的申请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准入限制,该申请人在一年内同一类型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附件5
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变更)
(适用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路名或门牌号变更、减少经营项目且不变更经营场地规划设置)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填写说明
一、填写时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要求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因书写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或者盖章。
二、申请书预先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
三、申请材料按申请表中“申请附材料”栏目顺序排序,并附目录;有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所交材料除图纸外均要求A4纸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为12号字),逐份加盖公章或法人(负责人)章(卫生许可证原件不需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用于查验、核对。
附件6
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补发)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申请单位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 负 责 人 |
|
地 址 |
| ||
卫生许可证编号 | 渝卫公证字〔 〕第 号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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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发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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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损坏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本申请单位保证:本申请书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证明是真实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可信的。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 (签章) 年 月 日 |
(以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填写)
申请受理意见:
经办人员: 收到申请书日期: 年 月 日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补发日期: 年 月 日
许可证号: 渝卫公证字〔 〕第 号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领证人签收: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
一、填写时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要求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因书写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或者盖章。
二、申请书预先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
三、申请材料按申请表中“申请附材料”栏目顺序排序,并附目录;有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所交材料除图纸外均要求A4纸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为12号字),逐份加盖公章或法人(负责人)章(卫生许可证原件不需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用于查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