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
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卫发〔2018〕11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经2018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渝卫发﹝20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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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4月10日
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
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 记分标准
第四条 根据医疗机构违规执业行为的种类和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分、2分、4分、6分和8分五个档次。
第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要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本单位违反行业作风建设“九不准”案件、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分情况、不合理用药记分管理情况等相关材料的;
(二)使用1名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
(三)使用1名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四)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和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不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的内容的;
(五)公立医院改制后,未按规定注销原医疗机构名称并重新核定医疗机构名称的;
(六)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次要或轻微责任的。
第六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 违反院务公开等有关规定,未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收费项目与价格等信息对外公开的;
(二)违反义诊活动备案管理规定,擅自组织义诊、普查等活动的;
(三)违反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的医疗机构名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名称不一致的;
(四)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主要责任的;
(五)不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信访等案件工作的;
(六)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
(一)未按要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报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医疗事故的;
(二)不执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任务的;
(三)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的;
(四)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第二类、第三类及限制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工作的;
(六)因非法医疗广告被相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
(七)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首诊负责制及危重患者抢救制度规定的;
(二)未严格执行《重庆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指导意见》《重庆市不合理用药记分管理指导意见》的;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乱收费的;各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的;
(四)违规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或与商品(服务)采购挂钩的社会捐赠资助的,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或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外出旅游或者变相旅游的;
(五)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揽病人的;
(六)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
第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8分:
(一)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定,使用非法定血源或非法采供血的;
(二)医疗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的;
(三)从不具备资质的药品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器械,或违规购买和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四)因套取或变相骗取医保资金和补助资金而被相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拒绝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
(六)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诊疗科目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市或全国范围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医疗机构有《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按每人次记相应的分值。
第三章 记分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并对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重庆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具体负责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各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区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并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线索可通过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其他部门移交、群众投诉、来信来访、问卷调查及各类检查等途径获得。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因不良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同时送达《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送达《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医疗机构受到其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悉通报后,应告知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记分。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辖区内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而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及时通知本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部门。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部门在调查核实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告知书》,在送达《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制作《通知书》送达该医疗机构。
第十六条 《告知书》应列明记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并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的,按照本规定制作并送达《通知书》;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不再予以记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不得以记分代替处罚或者只处罚不记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累积记分周期以校验年度为单位,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消除,重新开始记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落款日期即为记分日期。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名称变更的,其累积记分周期仍以原医疗机构校验年度为单位。
第四章 记分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办法按一年内累计记分及校验周期内累计记分两种方式进行计算,校验周期满后记分清零,重新进行计算。记分周期内达一定分数时,给予以下处理:
(一)一个年度周期内记分累计达3分,不足6分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对该医疗机构领导班子进行诫勉谈话。
(二)一个年度周期内记分累计达6分,不足8分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医疗机构年度综合目标评先评优资格。
(三)一个年度周期内记分累计达8分及以上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医疗机构年度综合目标评先评优资格,同时,一次性扣除公立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第二年年度内奖励性绩效的10%,民营医疗机构按照该比例参照执行。
(四)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任何1年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12分及以上的,或者3年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20分及以上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医疗机构年度综合目标评先评优资格,同时,一次性扣除公立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第二年年度内奖励性绩效的20%,并视其违规情节,给予限期整改直至由登记机关给予其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设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和收治新病人。
(五)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8分及以上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医疗机构年度综合目标评先评优资格,同时,一次性扣除公立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第二年年度内奖励性绩效的20%,并视其违规情节,给予限期整改直至由登记机关给予其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设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和收治新病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部门每季度应对辖区内已进行记分处理的医疗机构以适当形式给予公示,鼓励有条件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记分情况的实时公示。
第二十二条 区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部门每年应当将辖区内医疗机构记分情况统计在《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统计表》内,将记分情况于次年1月5日前上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重庆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重庆市卫生计监督执法局每年应当统计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并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给予扣除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绩效、取消年度综合目标评先评优及暂缓校验等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事先告知书》《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及《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统计表》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设计,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自行印制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渝卫发〔2017〕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事先告知书
2. 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3. 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统计表
附件1
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事先告知书
(单位):
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存在 不良执业行为,根据《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 条有关规定,拟对你单位记 分。
收到本通知书后,你单位可在 年 月 日前到 陈述意见。逾期未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
被记分单位意见记录:
被记分单位签名: 卫生计生委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检查人,一份留存《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一份交当事人。
附件2
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单位):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不良执业行为事实描述)
的不良执业行为,根据《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给予你单位记 分。
特此通知
当事人签收: 生计生委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检查人,一份留存《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一份交当事人。
附件3
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统计表
(记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医疗机构名称 |
记 分 原 因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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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