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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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行业健康

医疗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卫发〔2019〕67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经委主任会讨论通过,现将《重庆市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  

 

重庆市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管理,全面推进健康医疗数据发展和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渝府令〔2019〕第328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全市卫生健康行业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健康服务机构及涉及卫生健康数据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的管理、应用、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数据资源定义】  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是指全市卫生健康行业单位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人口信息、医疗卫生服务和生命健康活动相关的数据集合。

第四条【名称定义】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健康服务单位是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的生产应用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应用单位”)。

依法依规取得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处理、应用等行为技术支撑的授权或委托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是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的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单位”)。

依法依规获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权共享使用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是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的数据使用方(以下简称“数据使用方”)。

第五条【主管单位职责】  市级主管单位负责全市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发展规划、管理规范的制定与督导;负责完善市卫生健康委机关及其委属单位健康医疗数据资源归集使用制度;负责市级归集数据的开发应用;统一制定全市卫生健康行业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对区县级主管单位和市卫生健康委委属单位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会同其他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全市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相关规定。

区县级主管单位负责落实市级相关数据管理规范、制度;按照全市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完成本辖区资源目录的数据归集和更新维护,并上报市级主管单位;负责本级归集数据的开发应用;负责对本辖区生产应用单位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的管理和应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生产应用单位职责】  生产应用单位依法依规采集、存储健康医疗数据;负责本单位涉及的数据资源的开发应用;负责本单位所涉及数据资源目录的数据管理和更新维护,并报送数据所属主管单位;负责保障本单位数据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配合各级主管单位做好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技术服务单位职责】  技术服务单位在依法取得主管单位和生产应用单位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负责承担授权或委托范围内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的采集、存储、处理、应用等行为的技术支撑,以及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相关软硬件的建设运维、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授权或委托范围内数据的安全和保密责任,接受主管单位和生产应用单位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数据资源管理

 

第八条【规划管理】  市级主管单位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顶层设计,将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应用发展纳入卫生与健康领域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信息化发展规划。

区县级主管单位按照统一规划,做好本辖区内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指导本辖区内生产应用单位做好规范更新、畅通资源通道、规范采集流程、保证数据质量。

第九条【标准管理】  市级主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建立全市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标准规范体系,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地化规范;建立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标准管理机制,组织对区县级主管单位和市卫生健康委委属单位健康医疗数据资源标准应用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相关标准进行修订或废止等。

区县级主管单位负责督导本级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相关标准规范落实,及时反馈标准应用情况。

第十条【目录管理】  结合重庆社会公共信息资源整合工作,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实行统一资源目录管理。市级主管单位遵循“一数一源、最少够用”原则,制定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的资源目录,明确数据的分类、分级、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应用方式、应用要求、共享方式等内容;建立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目录管理工作规范。

区县级主管单位负责指导和督导辖区内生产应用单位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目录的数据归集和更新维护相关工作。

生产应用单位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完善本级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的资源目录的数据归集和更新维护,并形成相关制度常态化运行。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  各级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建立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质量管控机制,实施数据质量全程监控、定期检查,及时要求不合规的生产应用单位及其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数据采集】  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的资源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依法依规开展数据采集工作,所采集的原始数据应当符合业务应用和管理要求,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应当完善本单位内健康医疗数据资源整合,形成身份标识唯一、基本数据项一致、内部信息互联互通;开展健康医疗应用系统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健康医疗数据的归集、整合,并按照规定上报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目录;负责将本单位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资源归集到本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所采集的信息应当严格实行信息复核程序,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区县主管单位负责完善数据采集相关工作机制,加强督导,保障本辖区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的采集工作质量。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归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级主管单位制定。

市级主管单位归集、整合全市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实施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全员人口、医疗卫生资源等基础数据信息资源库建设;建立全市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采集、加工、存储、使用、安全管理等考评机制。

 

第三章  数据资源服务

 

第十三条【制度保障】  市级主管单位负责建立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服务应用工作规范,明确数据资源的使用范围、应用方式、功能指引、数据授权使用制度和信息安全保障等工作要求,为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支撑业务开展、科学决策和数据共享应用提供工作基础。

第十四条【数据使用】  各级主管单位和生产应用单位为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的使用单位。各生产应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采集、存储或从其他单位共享获取的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的应用开发,促进数据资源在各类卫生健康业务中的有效应用,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各主管部门应利用归集的健康医疗数据资源实现卫生健康行业互联互通、汇总分析、行业监管和决策支撑。

第十五条【数据共享】  各级主管单位建立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共享应用工作制度,明确授权方式、审核流程、查询渠道和安全保障等工作要求。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根据共享属性和范围分为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由各级主管单位在数据资源目录中明确。列入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公共数据之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第十六条【数据共享方式】  根据数据资源目录,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可以提供给符合条件的数据使用方共享使用。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数据使用方可以通过各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获取。

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由数据使用方提出使用申请,经各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通过各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获取。

属于不予开放类数据的,不向数据使用方开放。

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中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审核等,按照《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数据使用方获准使用数据,应按照要求与本级主管单位签订《重庆市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资源共享协议书》。数据使用方通过共享获得的健康医疗数据资源,只能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亦不得超出其申请和被授权的数据使用范围和目的使用和发布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

 

第四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  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的采集、存储、处理、应用、共享及其相关管理服务活动应做到可管可控可追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篡改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各级主管单位应掌握本辖区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管理及控制权限,禁止将数据资源存储在市外的服务器及其存储系统中;各级生产应用单位应掌握本单位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管理及控制权限。

第十八条【主管单位责任】  各级主管单位应按照市、区县信息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实施分级分类管理,防止越权使用数据,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建立安全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安全防护、系统互联共享、公民隐私保护等软件评价和安全审查制度。

第十九条【生产应用单位责任】  生产应用单位应当设立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加强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采集处理、共享应用和服务的安全保障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数据存储、容灾备份和管理条件要求,建立可靠的数据容灾备份工作机制;应当对数据资源及副本建立应用日志审计制度,确保所有操作可追溯,日志记录保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根据需要将使用日志推送给相应主管单位;生产应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当将所有管理的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完整、安全地移交给主管部门或承接延续其职能的机构管理,不得造成数据的损毁、丢失和泄露。

第二十条【技术服务单位责任】  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平台安全防护,建立应急处置、备份恢复机制,保障数据、平台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一条【数据使用方责任】  数据使用方应承担其所使用的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的安全和保密工作,在接收到数据后,要进行登记备案,指定人员进行跟踪管理,确保在可控环境下使用,保障数据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监督责任】  各级主管单位加强对本辖区域内各单位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本辖区域内各单位数据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应用单位、技术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数据采集范围的;

(二)重复采集数据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汇聚数据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共享数据的;

(五)违规使用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的;

(六)擅自更改或者删除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在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其他行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重庆市卫生计生系统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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