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义诊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卫发〔2020〕1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义诊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合法权益,结合重庆实际,经委主任会讨论通过,现就进一步加强义诊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落实义诊备案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义诊管理的规定和原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要求。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单位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开展义诊活动,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活动所在地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区县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活动所在地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持义诊活动备案登记表开展活动(附件1)。疑难危重病症会诊、急救等除外。
由党委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义诊活动可简化备案流程,由义诊所在地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取专项登记形式(附件2)予以备案。
二、规范义诊行为
(一)机构及人员。
参加义诊的机构应是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批准设置的预防、保健机构。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是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
(二)具有以下情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不予备案。
1.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校验或者校验不合格尚在整改期间的。
2.收取患者诊疗相关费用的非社会公益性活动。
3.在义诊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或违法开展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4.存在误导、欺骗公众、诈骗钱财等行为的活动。
5.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的活动。
6.妨碍公共秩序的活动。
7.在义诊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三)发现有下列行为,义诊所在地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责成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1.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的义诊。
2.超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内容,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等。
3.弄虚作假骗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其开展义诊或骗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意其医务人员参加义诊的。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义诊规范管理力度,落实义诊备案制度,对违反规定擅自组织义诊活动的,按照《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渝卫发〔2018〕11号)予以记分,并进行相应处理。对在义诊活动中进行非法行医、欺骗群众、诈骗钱财、损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建立定期上报制度。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每年6月25日及12月25日前收集汇总辖区内医疗机构义诊备案统计数据(附件3)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联系人:袁梅、张琪、程才勇;联系方式:67706610、67706811;电子邮箱:67706026@163.com。
本文件自2020年2月3日起实施。
附件:1.义诊活动备案登记表
2.义诊活动专项登记表
3.医疗机构义诊备案统计表
附件1
义诊活动备案登记表
义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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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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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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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诊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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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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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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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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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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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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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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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专业及人数情况 | |||||||||
单 位 |
注册医师姓名及执业证号 |
注册护士姓名及执业证号 |
注册药师、技师姓名及执业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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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诊活动内容: 免费提供服务项目: | |||||||||
经审查,符合《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规定,同意备案。 审查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备案编号: |
附件2
义诊活动专项登记表
序号 |
义诊时间 |
义诊地点 |
义诊内容 |
义诊组织单位 |
义诊参加机构 |
医务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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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医疗机构义诊备案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人: 联系方式:
统计时间段 |
经备案的义诊数量 |
查处违规义诊数量 | |
例:2019年1—6月 |
政府举办 |
社会举办 |
2次 |
2次 |
4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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