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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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卫发〔2020〕5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8日  

 

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市卫生健康委或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区县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成立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负责市级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评估。

第五条 各级质控中心接受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管理和上级质控中心的专业指导。

第六条 市级质控中心人员组成。

(一)市质控中心设置主任1名,原则上设置副主任1—2名,联络秘书1名。

(二)市质控中心主任每届任期4年,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质控中心主任原则上由挂靠医院院长或分管院长担任,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核批准。副主任由挂靠医院负责推荐本市相关学科专家担任,应具有正高级职称。联络秘书由挂靠医院相关学科成员担任。

(三)建立质控专家组,专家不少于7名,可吸收本市其他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人员作为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具备相关专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四)市级质控中心成员组成和变更需及时报市卫生健康委和相关专业国家质控中心。

第七条 市级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专业质控中心组织制度;

(二)拟定本专业的质控程序、标准和计划;

(三)在市卫生健康委指导下,负责本专业质控工作的实施,承担本专业医疗质量的检查、考核工作,及时上报医疗质量检查、考核情况;

(四)经市卫生健康委同意,对外发布专业考核方案、质控指标和考核结果;

(五)逐步健全全市本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区县级质控机构开展工作;

(六)建立完善本专业的质控信息资料数据库;

(七)拟定本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规划,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

(八)对本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九)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各区县质控中心的质控信息,组织质控交流;按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要求,收集、汇总、上报质控信息,参加国家质控交流;

(十)市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级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合格,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有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

(二)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四)市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市级质控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全市本专业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本质控中心成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指南和标准;

(三)组织制订本专业医疗质量考核指标和质量信息体系,制订质控实施方案;

(四)负责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对质控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

(五)组织本专业从业人员参加以提高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医疗质量为内容的培训学习,以及推广国内外本专业的适宜新技术、新方法;

(六)定期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

(七)市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区县级质控中心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由所在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章 质控中心设置

 

第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市级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1个市级质控中心。根据区域工作需要,市级质控中心提出申请,报市卫生健康委批准,可设置市内区域质控分中心。

第十二条 区县级质控中心的设置由所在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承担市级质控中心的工作。

(一)三级甲等医院或有条件的三级专科医院;

(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市内外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能保障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市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设置流程。

(一)专业设置:质控中心专业原则上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一、二级科目设置,优先设置已成立和筹建国家级质控中心的专业。

(二)机构申请:符合第十三条的各医疗机构自愿申报。医疗机构申报时需向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各1份: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包括医疗机构设置相关专业诊疗科目;

3.市级质控中心设置申请。内容包括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质控工作计划等;

4.单位法人意见。

(三)接收时间:每月第1周接收申报材料。

(四)结果公示:对拟批准设置的市级质控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成立中心:公示无异议的,市卫生健康委发文同意设置市级质控中心。

 

第四章 医疗质量控制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质控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市级质控中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医疗机构的专业医疗质量考核,应把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一并纳入;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同时抄报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质控中心对出具的质控报告负责。

第十七条 质控报告按照“谁出具、谁保存”的原则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八条 市级质控中心每年年初向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年中和年终上报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市级质控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作为本辖区辅助检查结果互认的依据。

第二十条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内质控中心设置和质控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市级质控中心及其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对市级质控中心的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排名靠前的市级质控中心予以鼓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级质控中心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终止其市级质控中心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专业市级质控中心。该市级质控中心由市卫生健康委重新选定。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重庆市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2月8日起施行。2011年10月9日原重庆市卫生局印发的《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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