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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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中医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养结合机构

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

渝卫发〔2019〕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两江新区社发局、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政策宣讲及指导工作

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医疗机构审批备案、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通过政务网站、办事服务窗口、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要认真梳理业务流程和常见问题,并根据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的需要和条件,在审批备案、登记备案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方面,为其提供准确、详细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

二、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养老机构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先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再根据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到相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备案管理)。养老机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先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备案管理),再到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一)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要求,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申办人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二)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规定,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程序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办人收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设置医疗机构,并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申请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

三、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养老机构依法完成登记后,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备案。原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无须登记备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执行登记备案制度。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符合备案条件的,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一)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办理章程核准,变更业务范围,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

(二)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要依法向其登记的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

(三)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要依法由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向各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

(四)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养老机构扶持政策措施,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等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

四、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

对于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向卫生健康、民政或市场监督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已经设立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对医养结合机构的审批备案实行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未设立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建立联合办理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加强工作配合,提高信息共享水平,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市场准入环境,让申办人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医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指导、监管和考核。对不具备医疗卫生服务资质和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以引导医疗机构与其协作,按医疗服务管理规范提供相应的医疗健康服务。要督促辖区基层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保障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要按照《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依法备案登记之日起,即对该机构开展日常监管。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改,或联合执法部门进行整治。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中医管理局
2019年9月23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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