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
印发重庆市中医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中医〔2016〕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中医专科建设,规范中医专科管理,确保建设工作取得实效,我委组织专家拟定了《重庆市中医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与委中医医政处联系。
联系人:陈劲,联系电话:67706386。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7月26日
重庆市中医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中医专科的建设与管理,保证建设任务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效,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水平,促进全市中医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医疗服务多层次的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医专科包括中医重点专科和中医特色专科。
中医重点专科是指发展方向明确,中医特色优势明显,临床疗效显著,人才梯队合理,创新能力较强,专科诊疗技术达到全市或者当地领先水平的中医专科。
中医特色专科是指中医特色突出,对某些疾病治疗效果独特,专科诊疗技术达到全市或当地先进水平的中医专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中医专科的建设与管理,各医疗机构开展市级中医专科建设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中医专科建设以中医临床诊疗为主体,以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核心,以继承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重大疑难疾病诊疗水平为重点,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临床诊疗方案、提高人才队伍素质和科室管理水平为主要任务,推动专科学术技术创新,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条 市级中医专科建设遵循鼓励先进、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实行自主申请、择优支持、综合管理、客观评价、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市级中医专科建设的宏观管理,制定专科建设规划、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组织项目申报、评估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市级中医专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按要求遴选、推荐项目候选单位,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定期报告工作进展,对市级中医专科各项工作予以支持。
市级中医专科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为切实完成各项建设任务提供保障,有条件的医院应成立中医专科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市级中医专科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八条 市级中医专科的申报单位应为我市二级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甲以上综合(含专科)医院。已是国家级的中医重点专科不再参与市级中医重点专科申报,国家级和市级中医特色专科可以继续申报市级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第九条 市级中医专科申报条件
(一)中医重点专科申报条件:
1.科室中医药特色优势明显,在疾病的诊疗上体现中医的思维理念,中医临床疗效明确,在本区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辐射力。
2.申报项目所在单位有专科建设规划和具体措施,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条件;运行机制良好,管理科学规范,服务质量优良;重视行业作风建设,医德医风良好。
3.专科有一支素质较高的人才队伍,其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合理。
4.申报项目所在科室近两年无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二)中医特色专科申报条件:
1.专科中医特色突出,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2.专科人才队伍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和医德医风,近2年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3.专科已列入本单位重点建设计划,并且近3年来作为单位的重点扶持对象。
第十条 市级中医专科实行定期申报制度,采取自由申报和定向培育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申报评审。
第十一条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市级中医专科建设项目申报遴选工作,制定申报要求,启动项目申报、评估,按照公平公正、择优遴选、合理布局的评审原则,确立市级中医专科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申报,对拟推荐的中医专科进行审核后报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填写申报书,确保申报材料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 市级中医专科建设项目确定后,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和部门。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中医专科建设应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要以增强防治疾病能力为重点,以提高中医单病种临床疗效为突破口,深化内涵建设,完善临床基础条件,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临床能力。
项目所在单位应加强对中医专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要以中医专科建设为龙头,充分发挥其在专科方向、队伍建设、服务能力、医疗质量及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带动和示范作用,不断提高医院管理和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市级中医专科按专业组成专科协作组,加强专科间临床诊疗技术、人才培养、内涵建设、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交流指导。
第十七条 市级中医专科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和项目任务规划开展建设工作,落实项目计划和资金执行进度,在建设周期内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八条 市级中医专科建设周期为三年,从确定为市级中医专科建设项目之日起算。专科建设单位自项目实施的第二年开始,应将上一年的工作总结及当年的工作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送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九条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中医专科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有条件的单位可安排一定的专项配套资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会同重庆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验收督查
第二十条 建设期满后,市级中医专科应按照《重庆市中医(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建设评估标准》和《重庆市中医(中西医结合)特色专科建设评估标准》开展自评,重点评估项目执行、目标任务完成、项目实施效果、经费使用等情况,并在项目完成3个月内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交自评报告,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并接受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申请评估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估验收,采用现场检查与专家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单位积极配合专科项目的评估验收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验收的,取消项目资格。
第二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市级中医专科,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文通知,正式命名“重庆市中医重点专科”、“重庆市中医特色专科”。验收不合格的市级中医专科,经3个月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项目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市级中医专科建成后,应巩固成绩,持续发展。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中医专科建设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建设工作无进展又整改不力、临床技术和学术水平明显下降的单位,将撤销其“重庆市中医重点专科”或“重庆市中医特色专科”称号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建立市级中医专科建设项目组织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专科申报、建设和评估验收过程中失职、渎职,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医疗机构,取消其当年和下一批次项目建设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市级中医重点专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积极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申报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市级中医特色专科,可申报市级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