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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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卫发〔202164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并经2021年第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1224

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行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裁量基本规则

   第四条  行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应当平等对待被处罚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同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相当)。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六条  实施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判断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首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方能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首先书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财物、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应当没收再作其他处罚,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必须并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适用上位法;

(二)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下位法有具体规定,且不违反上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适用下位法;

(三)同一机关制定的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法;同一机关制定的前法与后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后法;

(四)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既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必要性与可行性原则综合考量后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般不适用减轻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七)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不予处罚是指有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受他人胁迫或者被诱骗有违法行为的;

(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八)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九)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当事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少的罚款数额;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范围以下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少的罚款数额。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危害公共或者国家安全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仍继续实施的;

(五)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有报复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当事人适用较为严厉的处罚种类和接近上限的罚款数额。

第十二条  实施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仍实施处罚;

(二)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未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在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处罚明显不同;

(四)采取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当事人违法并对其实施处罚;

(五)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者责令改正;

(六)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后,放任其违法行为继续存在。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当高于中间倍数。罚款倍数,原则上应取整倍数;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之间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违法行为的情节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减轻、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处罚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对只具有减轻或者从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二)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行的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三)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除依据规定实施并处处罚外,一个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后,其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依据相同规定再次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同一当事人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可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违法行为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予以移交。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第三章  裁量实施程序

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定期公布本机关的处罚依据、处罚权限、裁量基准、处罚程序和处罚结果等。

第二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的证据,不得只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第二十二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查制度,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涉及重大或者复杂的行政处罚裁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集体研究,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增强说理性,在决定书中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以及对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不执行本办法裁量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特别是对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理由要重点说明,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卫生健康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时间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要延长办案时间的,应当提请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案件办理中,确需通过检验、检测、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和依法组织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办案期限。

第四章  裁量行为监督

第二十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内设承担政策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负责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监督。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及时处理行政处罚投诉案件。

当事人认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法主动、及时纠正。

第三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立卷归档及案卷定期评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当,导致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构成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并对监督意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则及裁量标准。本办法未列入的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由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6月9日印发的《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17〕51号)废止。

附件:1.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放射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学校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职业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消毒产品及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附件1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职权编码

新裁量
基准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YL001

YL001A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诊断、治疗1-2人次的

1.对机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对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吊销相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YL001B

诊断、治疗3-5人次的;或引起医疗纠纷的

1.对机构:警告,并处超过7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对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吊销相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YL001C

诊断、治疗6人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1.对机构: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对人员:吊销相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YL002

YL002A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拒绝1-2人次的

警告

YL002B

拒绝3-5人次的;或引起医疗纠纷的

警告,并可以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YL002C

拒绝6人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超过3个月至6个月的执业活动

YL003

YL003A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未评估或未处理1-2人次的

警告

YL003B

未评估或未处理3-5人次的;或引起医疗纠纷的

警告,并可以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03C

未评估或未处理6人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超过3个月至6个月的执业活动

YL004

YL004A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非法约束、隔离1-2人次的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至9个月的执业活动

YL004B

非法约束、隔离3-5人次或引起医疗纠纷的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04C

非法约束、隔离6人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YL005

YL005A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强迫1-2人次的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至9个月的执业活动

YL005B

强迫3-5人次或引起医疗纠纷的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05C

强迫6人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YL006

YL006A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实施1-2人次的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至9个月的执业活动

YL006B

实施3-5人次或引起医疗纠纷的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06C

实施6人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YL007

YL007A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实施1-2人次的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至9个月的执业活动

YL007B

实施3-5人次或引起医疗纠纷的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07C

实施6人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YL008

YL008A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侵害1-2人次的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至9个月的执业活动

YL008B

侵害3-5人次或引起医疗纠纷的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08C

侵害6人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YL009

YL009A

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诊断1-2人次的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至9个月的执业活动

YL009B

诊断3-5人次或引起医疗纠纷的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09C

诊断6人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YL010

YL010A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诊断、治疗1-2人次的

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YL010B

诊断、治疗3-5人次的

警告,并处超过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YL010C

诊断、治疗6人次以上的,或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YL010D

造成患者伤害的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10E

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或者处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YL011

YL011A

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诊断1-2人次的

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YL011B

诊断3-5人次的

警告,并处超过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YL011C

诊断6人次以上的,或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YL011D

造成患者伤害的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11E

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处警告,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或者处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YL012

YL012A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诊断1-2人次的

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YL012B

诊断3-5人次的

警告,并处超过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YL012C

诊断6人次以上的,或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YL012D

造成患者伤害的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12E

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处警告,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或者处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YL013

YL013A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开具处方、诊疗1-2人次的

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YL013B

开具处方、诊疗3-5人次的

警告,并处超过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YL013C

开具处方、诊疗6人次以上的,或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YL013D

造成患者伤害的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13E

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处警告,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或者处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YL014

YL014A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的

警告

YL014B

逾期不改正,且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5次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YL014C

逾期不改正,且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超过5次的

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YL014D

逾期不改正,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的,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1万元的罚款,吊销印鉴卡

YL015

YL015A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未按规定保存或未按照规定登记处方的

警告

YL015B

逾期不改正,且未按规定保存或未按照规定登记的处方5份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YL015C

逾期不改正,且未按规定保存或未按照规定登记的处方超过5份的

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YL015D

逾期不改正,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的,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1万元的罚款,吊销印鉴卡

YL016

YL016A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未按规定报告的

警告

YL016B

逾期不改正,且未按规定报告5次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YL016C

逾期不改正,且未按规定报告超过5次的

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YL016D

逾期不改正,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的,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1万元的罚款,吊销印鉴卡

YL017

YL017A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未按规定备案的

警告

YL017B

逾期不改正,且未按规定备案5次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YL017C

逾期不改正,且未按规定备案超过5次的

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YL017D

逾期不改正,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的,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1万元的罚款,吊销印鉴卡

YL018

YL018A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未按照规定销毁的

警告

YL018B

逾期不改正,且未销毁5批次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YL018C

逾期不改正,且未销毁超过5批次的

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YL018D

逾期不改正,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的,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1万元的罚款,吊销印鉴卡

YL019

YL019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吊销执业证书

YL020

YL020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吊销执业证书

YL021

YL021

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吊销执业证书

YL022

YL022A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警告,暂停执业活动

YL022B

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吊销执业证书

YL023

YL023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YL024

YL024

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情节严重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YL025

YL025A

医疗机构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首次被盗、被抢、丢失,且未按规定报告的

警告

YL025B

被盗、被抢、丢失,且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警告,并处5000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YL025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再次被盗、被抢、丢失,且未按规定报告或仍无必要控制措施的;
2.其他严重情节。

警告,并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YL026

YL026

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该行为是由公安部门先行认定处理后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执行,不予裁量

YL027

YL027A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内,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YL027B

违法所得1万元以内,给患者造成轻微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6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YL027C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YL027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给患者造成轻微伤害的;
2.给患者造成较严重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YL027E

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YL028

YL028A

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除急救外,违法开展门诊业务和收治新病人的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内,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YL028B

违法所得1万元以内,给患者造成轻微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6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YL028C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YL028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给患者造成轻微伤害的;
2.给患者造成较严重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YL028E

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YL029

YL029A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

警告

YL029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2.给患者造成伤害。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YL029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2. 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后果或死亡的。

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YL030

YL030A

医疗机构违法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安排1名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3000元以下罚款。

YL030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安排2名以上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2.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超过3000至5000元的罚款

YL030C

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后果或死亡的。

处5000元的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YL031

YL031A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任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YL031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任用2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2.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处超过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YL031C

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处5000元的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YL032

YL032A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

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YL032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2.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3.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YL033

YL033A

医疗机构违反病历、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管理规定的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机构购买、使用标注其他医疗机构信息的处方签、药品袋等医疗文书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医疗机构未妥善保存处方笺的;
2.医疗机构将本机构空白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出售或者出借给其他医疗机构,违法所得1万元以内的。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YL033B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医疗机构抢夺、窃取病历的;
2.医疗机构未建立病历管理制度,未书写病历的;
3.医疗机构将本机构空白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出售或者出借给其他医疗机构,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处超过6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YL033C

医疗机构将本机构空白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出售或者出借给非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的

处1万元的罚款

YL033D

医疗机构购买、使用标注其他医疗机构信息的处方签、药品袋等医疗文书,违法所得低于1万元的。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YL033E

医疗机构购买、使用标注其他医疗机构信息的处方签、药品袋等医疗文书,违法所得高于1万元的。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超过6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YL034

YL034A

医务人员违反在执业活动中禁止行为规定的:
1.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2.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的;
3.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的;
4.使用失效药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的;
5.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的;
6.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2次以下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2名以下患者就医的;
3.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2次以下的;
4.使用失效药品2次以下的;
5.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2次以下的;
6.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2次以下的;
7.出具虚假医学证明2次以下的。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34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1.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超过2次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超过2名患者就医的;
3.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超过2次的;
4.使用失效药品超过2次的;
5.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超过2次的;
6.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超过2次的;
7.出具虚假医学证明超过2次的。

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34C

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035

YL035A

医疗机构违反在执业活动中禁止行为规定的:
1.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

2.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

3.使用失效药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
4.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
5.出具虚假医学证明;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四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2名以下患者就医的;
2.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2次以下的;
3.使用失效药品2次以下的;
4.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2次以下的;
5.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2次以下的;
6.出具虚假医学证明2次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YL035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1.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超过2名患者就医的;
2.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超过2次的;
3.使用失效药品超过2次的;
4.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超过2次的;
5.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超过2次的;
6.出具虚假医学证明超过2次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035C

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过超过2次行政处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YL036

YL036A

医疗机构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位置的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信息不完全的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YL036B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位置的;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信息虚假的。

处3000元罚款

YL037

YL037A

医疗机构未按核准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的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核准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的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YL037B

悬挂牌匾、标识内容虚假的

处3000元罚款

YL038

YL038A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按规定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的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人未佩戴标牌的

处1000元以下罚款

YL038B

2人及以上未佩戴标牌的

处超过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YL038C

标牌载明的执业信息虚假的

处3000元罚款

YL039

YL039A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擅自开展输液业务的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内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YL039B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超过5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YL039C

擅自开展输液业务给患者造成伤害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行政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超过7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YL039D

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1万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YL040

YL040A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操作规程的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不按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应诊疗科目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YL040B

给患者造成伤害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行政处罚的

处3000元罚款

YL040C

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处3000元罚款;吊销其相应诊疗科目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YL041

YL041A

医疗机构其他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不按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应诊疗科目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YL041B

给患者造成伤害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行政处罚的

处3000元罚款

YL041C

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处3000元罚款;吊销其相应诊疗科目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YL042

YL042A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人员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开展义诊活动的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一万以下罚款。

初次发现未经备案擅自开展义诊活动的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YL042B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再次发现未经备案擅自开展义诊活动的;
2.参加义诊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人员的;
3.擅自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4.给患者造成伤害。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超过3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YL042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2.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
3.第3次及以上发现未经备案擅自开展义诊活动的。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YL043

YL043A

医疗机构暂停执业不按规定报告的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机构暂停执业不按规定向许可机关报告,逾期不改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YL043B

医疗机构暂停执业不按规定向许可机关报告,逾期不改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超过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YL044

YL044A

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医疗机构撤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后,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对医务人员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YL044B

买卖人体器官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10倍罚款;对医疗机构撤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后,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对医务人员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YL045

YL045A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

警告

YL045B

感染1-2人次

警告、限期停业整顿

YL045C

感染3人次及以上;或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执业许可证

YL046

YL046A

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情节严重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一)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情节严重的;

摘取1人次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46B

摘取2人次

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46C

摘取3人次及以上

吊销执业证书

YL047

YL047A

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二)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

未履行1次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47B

未履行2次

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47C

未履行3次及以上

吊销执业证书

YL048

YL048A

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未履行1次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48B

未履行2次

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48C

未履行3次及以上

吊销执业证书

YL049

YL049A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十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行为1次以下

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

YL049B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行为2次以下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49C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行为3-5次

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49D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行为超过5次的

吊销执业证书

YL050

YL050

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逾期不改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051

YL051

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逾期不改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052

YL052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逾期不改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053

YL053

医疗机构未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逾期不改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054

YL054

医疗机构未执行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逾期不改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055

YL055

医疗机构未执行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逾期不改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056

YL056

医疗机构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逾期不改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057

YL057A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使用未取得或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1人

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YL057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未取得或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2-5人;
2.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YL057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未取得或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超过5人;
2.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058

YL058A

医疗机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未审核处方、医嘱3-5人次

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YL058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审核处方、医嘱6-9人次;
2.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YL058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审核处方、医嘱10人次以上;
2.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059

YL059A

医疗机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初次发现的

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YL059B

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YL059C

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060

YL060A

医疗机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初次发现的

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YL060B

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YL060C

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061

YL061A

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初次发现的

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YL061B

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YL061C

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062

YL062A

医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62B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62C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并导致患者死亡的,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责令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063

YL063A

医师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初次发现的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63B

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63C

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责令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064

YL064A

医师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64B

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并导致患者损害的;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64C

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并导致患者死亡的;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065

YL065A

乡村医生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3.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4.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初次发现

警告

YL065B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执业活动

YL065C

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责令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以上警告行政处罚的;
3.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YL066

YL066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067

YL067

药师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068

YL068A

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发现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警告

YL068B

逾期未改正,且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警告行政处罚的

处 5000元以下罚款

YL068C

逾期未改正,且曾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

处超过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YL069

YL069A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发现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警告

YL069B

逾期未改正的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69C

逾期未改正,且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70

YL070A

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警告

YL070B

逾期未改正的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70C

逾期未改正,且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71

YL071A

医疗机构允许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允许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警告

YL071B

逾期未改正的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71C

逾期未改正,且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72

YL072A

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允许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警告

YL072B

逾期未改正的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72C

逾期未改正,且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73

YL073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074

YL074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二)未依照本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075

YL075A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未造成不良后果

警告

YL075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2.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造成患者伤害的。

警告,并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YL075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076

YL076A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二)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未提出或者报告且未造成不良后果

警告

YL076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2.未提出或者报告造成患者伤害的。

警告,并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YL076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未提出或者报告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077

YL077A

护士泄露患者隐私的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泄露患者隐私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警告

YL077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2.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警告,并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YL077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078

YL078A

护士在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警告

YL078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2.影响医疗救护任务的执行。

警告,并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YL078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严重影响医疗救护任务的执行。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079

YL079A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级、二级事故轻微责任;
2.三级事故主要、次要、轻微责任;
3.四级事故完全、主要、次要、轻微责任。

警告

YL079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级事故次要责任;
2.三级事故完全责任。

警告,并停业整顿3个月以下

YL079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级事故次要责任;
2.二级事故主要责任。

警告,并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YL079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级事故主要责任;
2.二级事故完全责任。

警告,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1年以下

YL079E

一级事故完全责任

吊销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吊销相关诊疗科目)

YL080

YL080A

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级事故主要、次要责任;
2.三级事故完全责任。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80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级事故主要、次要责任;
2.二级事故完全责任。

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80C

一级事故完全责任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081

YL081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082

YL082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083

YL083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084

YL084A

医疗机构未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未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

警告

YL084B

逾期未改,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

处2万元以下罚款

YL084C

逾期未改,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

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罚款

YL085

YL085A

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的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的

警告

YL085B

逾期未改,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

处2万元以下罚款

YL085C

逾期未改,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

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罚款

YL086

YL086A

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调查的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调查的

警告

YL086B

逾期未改,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

处2万元以下罚款

YL086C

逾期未改,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

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罚款

YL087

YL087A

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评价的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评价的

警告

YL087B

逾期未改,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

处2万元以下罚款

YL087C

逾期未改,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

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罚款

YL088

YL088A

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处理的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处理的

警告

YL088B

逾期未改,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

处2万元以下罚款

YL088C

逾期未改,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

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罚款

YL089

YL089A

医疗机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警告

YL089B

逾期未改,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

处2万元以下罚款

YL089C

逾期未改,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

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罚款

YL090

YL090A

医师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90B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并导致患者损害的;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90C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并导致患者死亡的;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责令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091

YL091A

医师违反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91B

违反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并导致患者损害的;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91C

违反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并导致患者死亡的;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责令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092

YL092A

医师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92B

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并导致患者损害的;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92C

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并导致患者死亡的;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责令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093

YL093A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医师在医疗责任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93B

医师在医疗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93C

医师在医疗责任事故中负有完全责任;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责令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094

YL094A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1-2人次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94B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超过2人次;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94C

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095

YL095A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等证明文件1-2人次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95B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等证明文件超过2人次;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95C

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096

YL096A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1-2份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96B

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超过2份;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96C

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097

YL097A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1-2份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97B

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超过2份;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97C

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098

YL098A

医师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98B

造成一般后果的;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98C

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099

YL099A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99B

造成一般后果的;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99C

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100

YL100A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患者或者家属同意对其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其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00B

造成一般后果的;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100C

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101

YL101A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1-2人次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01B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超过2人次;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101C

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102

YL102A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1-2人次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02B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超过2人次;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102C

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103

YL103A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1-2人次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03B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超过2人次;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103C

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104

YL104A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1-2次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04B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超过2次的;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104C

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105

YL105A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未及时按照规定向所在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二)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未及时按照规定向所在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2人次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05B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未及时按照规定向所在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超过2次的;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105C

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106

YL106A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传染病疫情未及时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二)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传染病疫情未及时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2次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06B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传染病疫情未及时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超过2次的;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106C

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107

YL107A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未及时按照规定向所在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二)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未及时按照规定向所在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2次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07B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未及时按照规定向所在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超过2次;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107C

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108

YL108A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非正常死亡未及时按照规定向所在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二)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非正常死亡未及时按照规定向所在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2次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08B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非正常死亡未及时按照规定向所在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超过2次;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108C

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109

YL109A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YL109B

擅自执业时间超过3个月至6个月的;给患者造成轻微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超过3万元至6万元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YL109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2.擅自执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
3.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或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财的,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且难以治愈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超过6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YL110

YL110A

非医师行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YL110B

擅自执业时间超过3个月至6个月的;给患者造成轻微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超过3万元至6万元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YL110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2.擅自执业时间在6个月以上;
3.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或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财的,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且难以治愈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超过6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YL111

YL111

医师注册后死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112

YL112

医师注册后被宣告失踪,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113

YL113

医师注册后受刑事处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114

YL114

医师注册后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115

YL115

医师注册后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的定期考核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116

YL116

医师注册后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117

YL117

医师注册后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业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118

YL118A

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的行为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的行为的

警告

YL118B

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18C

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责令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以上警告行政处罚的;
3.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YL119

YL119A

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行为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行为的

警告

YL119B

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19C

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责令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以上警告行政处罚的;
3.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YL120

YL120A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行为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行为的

警告

YL120B

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20C

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责令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以上警告行政处罚的;
3.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YL121

YL121A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的行为

警告

YL121B

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21C

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责令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以上警告行政处罚的;
3.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YL122

YL122A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行为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行为的

警告

YL122B

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22C

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责令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以上警告行政处罚的;
3.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YL123

YL123A

乡村医生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乡村医生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的

警告

YL123B

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23C

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责令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以上警告行政处罚的;
3.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YL124

YL124A

乡村医生发现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乡村医生发现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的

警告

YL124B

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24C

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责令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以上警告行政处罚的;
3.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YL125

YL125A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的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YL125B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者导致患者伤害的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YL125C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导致患者伤害的;或者导致患者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YL126

YL126A

乡村医生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YL126B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者导致患者伤害的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YL126C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导致患者伤害的;或者导致患者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YL127

YL127

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128

YL128A

对乡村医师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同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没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其药品、医疗机械,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YL128B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超过2000元至3000元罚款

YL128C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YL129

YL129A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并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处5000元以下罚款

YL129B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超过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YL129C

违法所得超过3000元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YL130

YL130A

邀请、聘用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YL130B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超过3000元至4000元的罚款

YL130C

违法所得超过3000元的

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超过4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YL131

YL131A

为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提供行医场所的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YL131B

违法所得3000元以内的

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超过3000元至4000元的罚款

YL131C

违法所得超过3000元的

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超过4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YL132

YL132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裁量情形处理

YL133

YL133

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裁量情形处理

YL134

YL134A

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

警告

YL134B

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范围从事诊疗活动,逾期不改的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YL134C

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范围从事诊疗活动,逾期不改,违反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135

YL135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裁量情形处理

YL136

YL136

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裁量情形处理

YL137

YL137

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的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裁量情形处理

YL138

YL138A

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

警告

YL138B

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范围从事诊疗活动,逾期不改的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YL138C

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范围从事诊疗活动,逾期不改,违反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139

YL139

提出会诊邀请的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本单位登记范围的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裁量情形处理

YL140

YL140

邀请医疗机构对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141

YL141

医疗机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142

YL142

邀请医疗机构、受邀医疗机构违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143

YL143

会诊医疗机构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144

YL144

会诊医疗机构向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派出医师外出会诊的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145

YL145

医疗机构未考察邀请机构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146

YL146

医疗机构未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或重复向患者收取差旅费的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147

YL147

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未由医疗机构承担的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148

YL148

医疗机构未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的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149

YL149

医疗机构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超出当地规定的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150

YL150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的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151

YL151

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未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的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152

YL152A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的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使用1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

处3000元以下罚款

YL152B

使用2名以上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

处超过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YL152C

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处5000元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YL153

YL153A

医疗机构使用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使用1名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处3000元以下罚款

YL153B

使用2名以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处超过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YL153C

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处5000元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YL154

YL154A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1名医师

处3000元以下罚款

YL154B

使用2名以上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超过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YL154C

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处5000元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YL155

YL155A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使用1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处3000元以下罚款

YL155B

使用2名以上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超过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YL155C

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处5000元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YL156

YL156A

医师未取得处方权开具处方的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医师未取得处方权开具处方的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56B

造成一般后果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156C

造成严重后果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157

YL157A

医师被取消医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医师被取消处方权开具处方的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57B

造成一般后果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157C

造成严重后果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158

YL158A

医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医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58B

造成一般后果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158C

造成严重后果或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159

YL159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160

YL160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进行裁量

YL161

YL161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162

YL162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163

YL163

医疗机构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164

YL164A

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YL164B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YL164C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165

YL165A

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YL165B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YL165C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166

YL166A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YL166B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YL166C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167

YL167A

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YL167B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YL167C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168

YL168A

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YL168B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YL168C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169

YL169A

其他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其他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YL169B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YL169C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170

YL170A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初次发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170B

初次发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2.使用2名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
3.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1-2人;
4.给1-2名患者造成伤害;
5.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1-2人。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超过6倍至9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170C

初次发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执业时间超过1年的;
2.使用超过2名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
3.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超过2人的;
4.给超过2名患者造成伤害的;
5.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超过2人的;
6.其他严重情节。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超过9倍至1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170D

再次发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超过6倍至1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170E

再次发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2.使用2名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
3.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1-2人;
4.给1-2名患者造成伤害;
5.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1-2人。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超过10倍至1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170F

再次发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执业时间超过1年的;
2.使用超过2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
3.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超过2人的;
4.给超过2名患者造成伤害的;
5.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超过2人的;
6.其他严重情节。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超过15倍至2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171

YL171A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171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2.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3.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超过6倍至1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171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超过12倍至1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YL172

YL172A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初次发现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172B

再次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超过4倍至7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172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超过7倍至1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173

YL173A

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初次发现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173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再次发现的;
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
3.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超过4倍至7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173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
3.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
4.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超过7倍至1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174

YL174A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初次发现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174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再次发现;
2.造成不良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超过4倍至7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174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情节。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超过7倍至1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175

YL175A

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初次发现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YL175B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给患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以下的罚款

YL175C

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其他严重情节。

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

YL176

YL176A

医疗质量管理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初次发现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YL176B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以下的罚款

YL176C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

YL177

YL177A

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初次发现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YL177B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以下的罚款

YL177C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

YL178

YL178A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发现

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78B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

YL178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被医保部门通报处理的;
2.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吊销有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YL179

YL179A

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发现

对医疗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79B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对医疗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

YL179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对医疗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有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YL180

YL180A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初次发现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YL180B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罚款。

YL180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罚款。

YL181

YL181A

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初次发现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YL181B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81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罚款,并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82

YL182A

医疗机构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初次发现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YL182B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罚款。

YL182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罚款。

YL183

YL183A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初次发现的

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YL183B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83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罚款,并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84

YL184A

医疗机构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初次发现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YL184B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罚款。

YL184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罚款。

YL185

YL185A

医疗机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初次发现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YL185B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罚款。

YL185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罚款。

YL186

YL186A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初次发现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YL186B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罚款。

YL186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罚款。

YL187

YL187A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八)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初次发现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YL187B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罚款。

YL187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罚款。

YL188

YL188A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其他未履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初次发现的

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YL188B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罚款;

YL188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89

YL189A

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发现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且只有1份的

对医学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YL189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2.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2份以上的;

对医学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罚款;对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超过6个月至1年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YL189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对医学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罚款,并责令该医学会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YL190

YL190A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发现医疗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且只有1份的

对医疗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尸检业务

YL190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2.出具虚假尸检报告2份以上的。

对医疗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7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超过6个月至1年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YL191

YL191A

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YL191B

造成患者伤害的,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警告,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YL191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患者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2.造成社会重大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192

YL192A

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YL192B

造成患者伤害的,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警告,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YL192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患者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2.造成社会重大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193

YL193A

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

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YL193B

造成患者伤害的,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警告,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YL193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患者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2.造成社会重大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194

YL194A

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

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3000元以下的罚款

YL194B

造成患者伤害的,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警告,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YL194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患者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2.造成社会重大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195

YL195A

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

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YL195B

造成患者伤害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警告,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YL195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患者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2.造成社会重大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196

YL196A

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六)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

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YL196B

造成患者伤害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警告,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YL196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患者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2.造成社会重大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197

YL197A

医疗机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七)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
(七)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

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YL197B

造成患者伤害的,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警告,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YL197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患者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2.造成社会重大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198

YL198A

医疗机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八)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YL198B

造成患者伤害的,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警告,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YL198C

造成社会重大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199

YL199

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的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的;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裁量情形处理

YL200

YL200

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裁量情形处理

YL201

YL201

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裁量情形处理

YL202

YL202A

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给予三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发现的

警告

YL202B

逾期不改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YL202C

逾期不改的,且曾因同种原因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的

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罚款

YL203

YL203A

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

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YL203B

逾期不改,造成人员轻中度残疾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YL203C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度及以上残疾的;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YL204

YL204A

投诉管理混乱的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投诉管理混乱的;

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YL204B

逾期不改,造成人员轻中度残疾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YL204C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度及以上残疾的;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YL205

YL205A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

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YL205B

逾期不改,造成人员轻中度残疾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YL205C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度及以上残疾的;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YL206

YL206A

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

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YL206B

逾期不改,造成人员轻中度残疾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YL206C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度及以上残疾的;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YL207

YL207A

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YL207B

逾期不改,造成治安事件的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YL207C

逾期不改,造成刑事案件的

警告,并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YL207D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度及以上残疾的;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YL208

YL208A

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

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YL208B

逾期不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YL208C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YL209

YL209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自知道或者知道之日起30日内未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导致严重后果的: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6.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7.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8.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9.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10.本人主动申请的;
11.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的裁量情形处理

YL210

YL210

医师注册后调离、退休、退职或被辞退、开除以及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给予警告,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211

YL211A

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初次发现的

警告

YL211B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YL211C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212

YL212A

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初次发现的

警告

YL212B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YL212C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213

YL213A

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

初次发现的

警告

YL213B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YL213C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214

YL214A

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的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的;

初次发现的

警告

YL214B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YL214C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215

YL215A

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调查和临床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的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调查和临床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的;

初次发现的

警告

YL215B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YL215C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216

YL216A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初次发现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YL216B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YL216C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死亡;
2.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社会影响;
3.其他严重情节。

对医疗卫生机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YL216D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初次发现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YL216E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YL216F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死亡;
2.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社会影响;
3.其他严重情节。

对医疗卫生机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YL217

YL217A

医疗卫生机构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初次发现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警告

YL217B

逾期不改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YL217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不改,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的;
2.造成社会重大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218

YL218A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初次发现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警告

YL218B

逾期不改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YL218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不改,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的;
2.造成社会重大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219

YL219A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

初次发现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警告

YL219B

逾期不改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YL219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不改,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的;
2.造成社会重大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220

YL220A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九)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初次发现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警告

YL220B

逾期不改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YL220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不改,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的;
2.造成社会重大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221

YL221A

医疗卫生机构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十)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

初次发现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警告

YL221B

逾期不改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YL221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不改,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的;
2.造成社会重大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222

YL222A

医疗卫生机构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一)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初次发现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警告

YL222B

逾期不改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YL222C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
2.造成患者伤害或医源性感染;
3.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
对医护人员: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YL222D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多次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2.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死亡,或传染病传播流行;
3.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对医护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YL223

YL223A

医疗卫生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初次发现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警告

YL223B

逾期不改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YL223C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
2.造成患者伤害或医源性感染;
3.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
对医护人员: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YL223D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多次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2.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死亡,或传染病传播流行;
3.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对医护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YL224

YL224A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初次发现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警告

YL224B

逾期不改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YL224C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
2.造成患者伤害或医源性感染;
3.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
对医护人员: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YL224D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多次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2.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死亡,或传染病传播流行;
3.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对医护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YL225

YL225A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四)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

初次发现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警告

YL225B

逾期不改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YL225C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
2.造成患者伤害或医源性感染;
3.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
对医护人员: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YL225D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多次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2.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死亡,或传染病传播流行;
3.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对医护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YL226

YL226A

医疗卫生机构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初次发现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警告

YL226B

逾期不改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YL226C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
2.造成患者伤害或医源性感染;
3.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
对医护人员: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YL226D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多次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2.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死亡,或传染病传播流行;
3.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对医护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YL227

YL227A

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临床试验并改正;拒不改正的,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患者伤害的;
2.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YL227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患者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2.发生多名患者伤害的;
3.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YL228

YL228A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患者伤害的;
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YL228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患者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2.发生多名患者伤害的;
3.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YL229

YL229A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0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患者伤害的;
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YL229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患者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2.发生多名患者伤害的;
3.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ZYY001

ZYY001A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一)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内,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ZYY001B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ZYY001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2.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ZYY002

ZYY002

医疗机构聘用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不裁量阶次,对实行审批管理的医疗机构吊销执业许可证,对备案中医诊所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ZYY003

ZYY003A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ZYY003B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ZYY003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行政处罚的;
2.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处3万元的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ZYY004

ZYY004A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内,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ZYY004B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ZYY004C

拒不改正的

其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ZYY005

ZYY005A

举办中医诊所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内,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ZYY005B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ZYY005C

拒不改正的

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ZYY006

ZYY006A

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ZYY006B

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ZYY006C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处3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ZYY007

ZYY007A

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ZYY007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出卖、转让《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2.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3.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罚款

ZYY007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3.其他严重情形。

处3万元罚款,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ZYY008

ZYY008A

指导老师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荐2人以内的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ZYY008B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荐超过2人的

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

ZYY008C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造成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XY001

XY001A

非法采集血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非法采集血液2人次以内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XY001B

非法采集血液2-5人次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超过3万元至6万元的罚款

XY001C

非法采集血液超过5人次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超过6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XY002

XY002A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2000毫升以内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XY002B

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超过2000毫升至4000毫升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超过3万元至6万元的罚款

XY002C

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超过4000毫升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超过6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XY003

XY003A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非法组织他人(成年人)出卖血液1人次,或者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XY003B

非法组织他人(成年人)出卖血液2人次的,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000元不足2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XY004

XY004A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有1项不符合标准和要求

警告,并可处4000元以下罚款

XY004B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有2项不符合标准和要求

警告,并可处超过4000至7000元的罚款

XY004C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3项均不符合标准和要求

警告,并可处超过7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XY005

XY005A

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人次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XY005B

3-5人次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

XY005C

6人次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9-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XY006

XY006A

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1-2人次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06B

3-5人次

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06C

6人次以上的

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07

XY007A

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1-2人次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07B

3-5人次

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07C

6人次以上的

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08

XY008A

单采血浆站采集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1-2人次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08B

3-5人次

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08C

6人次以上的

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09

XY009A

单采血浆站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1-2人次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09B

3-5人次

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09C

6人次以上的

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10

XY010A

单采血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1-2人次

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10B

3-5人次

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10C

6人次以上的

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11

XY011A

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1-2人次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11B

3-5人次

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11C

6人次以上的

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12

XY012A

单采血浆站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1-2人次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12B

3-5人次

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12C

6人次以上的

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13

XY013A

单采血浆站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1-2袋次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13B

3-5袋次的

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13C

6袋次以上的

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14

XY014A

单采血浆站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 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未及时清除或未及时上报1次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14B

未及时清除或未及时上报2次以上的

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15

XY015A

单采血浆站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 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倾倒1-2次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15B

倾倒3-5次

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15C

倾倒6次以上

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16

XY016A

单采血浆站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十)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使用1-2次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16B

使用3-5次

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16C

使用6次以上

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17

XY017A

单采血浆站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十一)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 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供应1-2次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17B

供应3- 5次

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17C

供应6次以上

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XY018

XY018A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1次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XY018B

供应2次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处超过15万元至25万元的罚款

XY018C

供应3次以上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处超过25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XY019

XY019A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项次

无违法所得,处4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XY019B

3-5项次

无违法所得,处超过4000元至7000元罚款(每多一项加处200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4倍罚款

XY019C

6项次以上

无违法所得,处超过7000元至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XY020

XY020A

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1-2项次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XY020B

3-5项次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XY020C

6项次及以上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XY021

XY021A

单采血浆站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的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1-2人次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XY021B

3-5人次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罚款

XY021C

6人次及以上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罚款

XY022

XY022A

单采血浆站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1-2人次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XY022B

3-5人次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XY022C

6人次及以上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XY023

XY023A

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1-2人次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XY023B

3-5人次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罚款

XY023C

6人次及以上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罚款

XY024

XY024A

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未制定或不落实工作制度1-8项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XY024B

未制定或不落实工作制度9-15项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XY024C

未制定或不落实工作制度16项及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XY025

XY025A

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1-2名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采供血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XY025B

3-5名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采供血的

警告,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XY025C

6名及以上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采供血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XY026

XY026A

单采血浆站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1-2人次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XY026B

3-4人次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XY026C

5人次及以上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XY027

XY027A

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标本1-2人次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XY027B

标本3-4人次

警告,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XY027C

标本5人次及以上

警告,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XY028

XY028A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具1-2次

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XY028B

出具3-4次

警告,并处超过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XY028C

出具5次及以上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XY029

XY029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裁量情形处理

XY030

XY030

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裁量情形处理

XY031

XY031

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裁量情形处理

XY032

XY032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裁量情形处理

XY033

XY033

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裁量情形处理

XY034

XY034

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XY035

XY035

血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XY036

XY036

血站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XY037

XY037

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XY038

XY038

血站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XY039

XY039

血站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液的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XY040

XY040

血站采集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的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XY041

XY041

血站超量、频繁采集献血者血液的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XY042

XY042

血站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XY043

XY043

血站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XY044

XY044

血站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XY045

XY045

血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XY046

XY046

血站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XY047

XY047

血站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XY048

XY048

血站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XY049

XY049

血站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四)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XY050

XY050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XY051

XY051A

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逾期不改的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逾期不改的

警告

XY051B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XY051C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罚款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XY052

XY052A

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逾期不改的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逾期不改的

警告

XY052B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XY052C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罚款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XY053

XY053A

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逾期不改的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逾期不改的

警告

XY053B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XY053C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罚款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XY054

XY054A

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逾期不改的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逾期不改的

警告

XY054B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XY054C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罚款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XY055

XY055A

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逾期不改的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逾期不改的

警告

XY055B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XY055C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罚款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XY056

XY056A

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逾期不改的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逾期不改的

警告

XY056B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XY056C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罚款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XY057

XY057A

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逾期不改的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逾期不改的

警告

XY057B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XY057C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罚款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XY058

XY058A

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逾期不改的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逾期不改的

警告

XY058B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XY058C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罚款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XY059

XY059A

医疗机构未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的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医疗机构未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1-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XY059B

医疗机构未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3-4次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XY059C

医疗机构未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5次及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XY060

XY060A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1次的

警告

XY060B

医疗机构逾期未改且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2-3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XY060C

医疗机构逾期未改且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4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XY061

XY061A

冒用他人名义或者雇佣他人献血的

《重庆市献血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他人名义或者雇佣他人献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冒用他人名义或者雇佣他人献血且献血量累计在400ml以下的,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XY061B

曾因同种原因受到过行政处罚或献血量累计超过400ml的,

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XY062

XY062A

出租、出借无偿献血证的,

《重庆市献血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出借无偿献血证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出借无偿献血证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XY062B

曾因出借无偿献血证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处超过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XY062C

初次出租无偿献血证的

处超过3000元至4000元的罚款

XY062D

曾因出租无偿献血证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处超过4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XY063

XY063A

医疗机构未依法执行临床用血规定的

《重庆市献血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未依法执行临床用血规定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逾期未改正的

警告

XY063B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XY063C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罚款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附件2

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职权编码

新裁量
基准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MY001

MY001A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非法婚前医学检查1人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MY001B

实施非法婚前医学检查2人及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MY002

MY002A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非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1人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MY002B

实施非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2人及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MY003

MY003A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非法手术1人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MY003B

实施非法手术2人及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到5倍的罚款

MY004

MY004A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非法医学技术鉴定或出具有关医学证明1人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并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MY004B

实施非法医学技术鉴定或出具有关医学证明2人及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并处1-2万元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

MY005

MY005

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处罚

发现违法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裁量标准处理

MY006

MY006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处罚。

发现违法行为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裁量标准处理

MY007

MY007A

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的单位从事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从事买卖配子、合子、胚胎1次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MY007B

从事买卖配子、合子、胚胎2次及以上

警告,并处2-3万元的罚款

MY008

MY008A

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的单位实施代孕技术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实施代孕技术1人次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MY008B

实施代孕技术2人次及以上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MY008C

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MY009

MY009A

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的单位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1-2人次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MY009B

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3人次及以上

警告,并处2-3万元的罚款

MY010

MY010A

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的单位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擅自进行性别选择1人次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MY010B

擅自进行性别选择2人次及以上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罚款

MY010C

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罚款

MY011

MY011A

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的单位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1-2人次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MY011B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3人次及以上

警告,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MY011C

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MY012

MY012A

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一项指标不合格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MY012B

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两项指标不合格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MY012C

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三项及以上指标不合格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MY013

MY013

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处罚

发现违法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裁量标准处理

MY014

MY014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的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发现违法行为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裁量标准处理

MY015

MY015A

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1-2人次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MY015B

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3人次及以上

警告,并处超过5000元至8000元罚款

MY015C

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MY016

MY016A

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

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1-2人次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MY016B

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3人次及以上

警告,并处超过5000元至8000元罚款

MY016C

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MY017

MY017A

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

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1-2人次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MY017B

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3人次及以上

警告,并处超过5000元至8000元罚款

MY017C

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MY018

MY018A

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

供精者档案不健全1-2人次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MYO18B

供精者档案不健全3人次及以上

警告,并处超过5000元至8000元罚款

MY018C

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MY019

MY019A

人类精子库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一项指标不合格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MYO19B

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两项指标不合格的

警告,并处超过5000元至8000元罚款

MY019C

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三项及以上指标不合格的

警告,并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MY020

MY020A

有其他违反《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MYO20B

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5000元至1万元罚款

MY021

MY021

非医疗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产前诊断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处罚

发现违法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裁量标准处理

MY022

MY022A

医疗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实施非法医学技术鉴定1人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并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MY022B

实施非法医学技术鉴定2人及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并处1万到2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

MY022C

情节严重的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裁量标准处理

MY023

MY023A

医师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者超范围执业的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者超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范围从事产前诊断1-2人次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

MY023B

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范围从事产前诊断3人次及以上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超过6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

MY023C

同种违法行为曾受到行政处罚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MY024

MY024

医疗机构未经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未经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发现违法行为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裁量标准处理

MY025

MY025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

发现违法行为

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MY026

MY026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二)对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

发现违法行为

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MY027

MY027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三)对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

发现违法行为

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MY028

MY028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发现违法行为

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MY029

MY029A

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拒不改正的

警告

MY029B

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和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完整用药档案均未建立,且拒不改正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MY029C

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JS001

JS001A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1人次,未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4倍的罚款

JS001B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2人次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到3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6倍的罚款

JS001C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JS002

JS002A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1人次的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1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4倍的罚款

JS002B

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2人次及以上的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2次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6倍的罚款

JS002C

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6倍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JS003

JS003A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发现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

JS003B

第一次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

警告,罚款五千元到一万元

JS003C

第二次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

警告,罚款一万元到三万元

JS003D

第三次及以上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

警告,罚款三万元到五万元

JS003E

因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造成幼儿伤残或死亡、引发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JS004

JS004

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的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四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的;

发现违法行为

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JS005

JS005

收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的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四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收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的;

发现违法行为

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JS006

JS006

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四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

发现违法行为

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JS007

JS007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计划生育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压、浪费的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四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计划生育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压、浪费的;

发现违法行为

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JS008

JS008

虚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计划生育药具和经费的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四十四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虚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计划生育药具和经费的;

发现违法行为

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JS009

JS009

为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四十四条第(六)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为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

发现违法行为

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JS010

JS010

违反《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其他行为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四十四条第(七)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发现违法行为

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JS011

JS011A

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1次或1人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JS011B

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2次或2-5人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JS011C

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3次或6人及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JS012

JS012A

施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或者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实施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资质的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机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施行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下同)手术1人次的

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JS012B

施行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2人次的

机构处超过2万至3万元的罚款,个人处超过1万至1.5万元的罚款

JS012C

施行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3次及以上的

机构处超过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个人处超过1.5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附件3

放射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职权编码

新裁量
基准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FS001

FS001A

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三)《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的

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FS001B

第二次及以后发现违法行为的

警告,并处超过2000元至3000元罚款

FS001C

情节严重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吊销相关诊疗科目)

FS002

FS002A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具体行为:1、未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未具有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未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未具有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首次发现四项中的一项,工作半年以内的

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FS002B

发现四项中的两项及以上;或者四项中的一项,工作超过半年;或者第二次及以后发现的

处超过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FS002C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吊销相关诊疗科目)

FS003

FS003A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体为:1、未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未具有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未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首次发现三项中的一项,工作半年以内的

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FS003B

三项中的两项及以上;或者三项中的一项,工作超过半年;或者第二次及以后发现的

处超过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FS003C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吊销相关诊疗科目)

FS004

FS004A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体行为:1、未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2、未具有放射影像技师;3、未具有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首次发现三项中的一项,工作半年以内的

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FS004B

三项中的两项及以上;或者三项中的一项,工作超过半年,或者第二次及以后发现的

处超过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FS004C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吊销相关诊疗科目)

FS005

FS005A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未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首次发现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半年以内的

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FS005B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超过半年的,或者第二次及以后发现的

处超过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FS005C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吊销相关诊疗科目)

FS006

FS006A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的

警告

FS006B

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未立即停止建设)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FS006C

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未立即停止建设)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FS006D

核医学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未立即停止建设)的

处10万元以上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FS006E

放射治疗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未立即停止建设)的

处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FS007

FS007A

医疗机构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的

警告

FS007B

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未立即停止建设)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FS007C

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未立即停止建设)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FS007D

核医学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未立即停止建设)的

处10万元以上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FS007E

放射治疗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未立即停止建设)的

处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FS008

FS008A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的

警告

FS008B

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FS008C

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的

处超过2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FS008D

核医学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的

处超过30万元至40 万元的罚款

FS008E

放射治疗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的

处超过40万元至50 万元的罚款

FS009

FS009A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擅自投入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的

警告

FS009B

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未立即停止使用放射诊疗设施设备)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FS009C

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未立即停止使用放射诊疗设施设备)的

处超过2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FS009D

核医学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未立即停止使用放射诊疗设施设备)正的

处超过30万元至40 万元的罚款

FS009E

放射治疗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未立即停止使用放射诊疗设施设备)的

处超过40万元至50 万元的罚款

FS010

FS010A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的

警告

FS010B

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未立即停止使用放射诊疗设施设备)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FS010C

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未立即停止使用放射诊疗设施设备)的

处超过2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FS010D

核医学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未立即停止使用放射诊疗设施设备)正的

处超过30万元至40 万元的罚款

FS010E

放射治疗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未立即停止使用放射诊疗设施设备)的

处超过40万元至50 万元的罚款

FS011

FS011A

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医疗机构购置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未使用的

警告

FS011B

医疗机构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超过一个月的

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FS011C

医疗机构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超过一个月的

警告,并可处超过5000元罚款,每增加一个月加处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

FS012

FS012A

医疗机构放射治疗场所未使用:1、多重安全联锁系统;2、剂量监测系统;3、影像监控;4、对讲装置;5、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
医疗机构核医学场所未使用:1、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2、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3、放射性废物存放场所;医疗机构介入放射学与X射线影像诊断场所:1、未按照规定给受检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违反1至2项的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FS012B

违反3至4项的,或者第二次发现违反1至2项的

警告,并处超过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FS012C

违反5项及以上的,或者第二次发现违反3至4项或者第三次发现违反1至2项的

警告,并处超过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FS013

FS013A

医疗机构新安装、维修后、更换重要部件后的放射诊疗设备,未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医疗机构新安装、维修后、更换重要部件后的放射诊疗设备,未经检测投入使用的时间在一个月之内的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FS013B

医疗机构新安装、维修后、更换重要部件后的放射诊疗设备,未经检测投入使用的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警告,超过1个月的,并可处超过3000元以上罚款,每增加一个月加处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

FS014

FS014A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状态检测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距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应进行状态检测的时间,超过一周以上,在一个月之内的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FS014B

距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应进行状态检测的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警告,超过1个月的,并可处超过3000元以上罚款,每增加一个月加处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

FS015

FS015A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稳定性检测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距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应进行稳定性检测的时间,在一周之内的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FS015B

距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应进行稳定性检测的时间,超过1周以上,一个月之内的

警告,并可处超过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FS015C

距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应进行稳定性检测的时间,已超过一个月或未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周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或未进行稳定性检测的

警告,并处超过5000元至1万元罚款

FS016

FS016A

医疗机构未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距医疗机构应进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的时间,超过一周以上,一个月之内的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FS016B

距医疗机构应进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的时间,已超过一个月的

警告,超过1个月的,并可处超过3000元以上罚款,每增加一个月加处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

FS017

FS017A

在放射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包括医疗机构)未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在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发生的

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FS017B

在放射治疗工作场所发生的

处5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FS017C

在核医学工作场所、介入放射学工作场所发生的

处1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FS017D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FS018

FS018A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仅个人剂量计配戴位置不符合要求的

警告

FS018B

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人数不超过5人(含)的

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FS018C

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人数超过5人(不含)的

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FS019

FS019A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查出1-5人未建立的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FS019B

查出6-10人未建立的

警告,并处超过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FS019C

查出11人及以上未建立的

警告,并处超过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FS020

FS020A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1人健康严重损害的

警告,并可处5000元罚款

FS020B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1人以上健康严重损害的

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FS021

FS021A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发生放射诊断和介入放射学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FS021B

发生核医学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FS021C

发生放射治疗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警告,并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FS022

FS022A

医疗机构放射治疗场所未配备:1、多重安全联锁系统;2、剂量监测系统;3、影像监控;4、对讲装置;5、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放射治疗场所未配备或使用:6、配备放疗剂量仪;7、剂量扫描装置;8、个人剂量报警仪。
医疗机构核医学场所未配备:1、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场所、储存场所;2、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3、放射性废物存放场所;核医学场所未配备或使用:4、活度计;5、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医疗机构介入放射学与X射线影像诊断场所:1、未按照规定配备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规定其他情形的;

违反1至2项的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FS022B

违反3至4项的,或者第二次发现违反1至2项的

警告,并处超过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FS022C

违反5项及以上的,或者第二次发现违反3至4项或者第三次发现违反1至2项的

警告,并处超过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FS023

FS023A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和场所警示标志未设置或设置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规定其他情形的。

违反1项的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FS023B

违反2项的

警告,并可处超过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FS023C

违反3项及以上的

警告,并可处超过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FS024

FS024A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规定其他情形的。

检验或校准报告超过有效期,在一月之内的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FS024B

检验或校准报告超过有效期,在一月至两个月之内的

警告,并可处超过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FS024C

检验或校准报告超过有效期,在三个月及以上的,

警告,并可处超过5000元至1万元罚款

FS024D

未开展检验或校准工作的

警告,并可处1万元罚款

FS025

FS025A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七条、第七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首次发现的

警告

FS025B

逾期不改正,1-5人未进行放射培训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

FS025C

逾期不改正,6-10人未进行放射培训的

处超过3万元至6万元罚款

FS025D

逾期不改正,11人及以上未进行放射培训的

处超过6万元至10万元罚款

FS026

FS026A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1-5人未职业健康检查的

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FS026B

6-10人未职业健康检查的

警告,可并处超过6万元至7万元罚款

FS026C

11人及以上未职业健康检查的

警告,可并处超过7万元至10万元罚款

FS027

FS027A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1-5人未建立的

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 6万元以下罚款

FS027B

6-10人未建立的

警告,可并处超过6万元至7万元罚款

FS027C

11人及以上未建立的

警告,可并处超过7万元至10万元罚款

FS028

FS028A

医疗机构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查出1-5人未告知的

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FS028B

查出6-10人未告知的

警告,可并处超过6万元至7万元罚款

FS028C

查出11人及以上未告知的

警告,可并处超过7万元至10万元罚款

FS029

FS029A

医疗机构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五)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拒绝1-5名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FS029B

拒绝6-10名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警告,可并处超过6万元至7万元的罚款

FS029C

拒绝11名及以上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警告,可并处超过7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FS030

FS030A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进行的放射防护检测辐射水平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1个工作场所辐射水平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仍使用的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FS030B

2个工作场所辐射水平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仍使用的

警告,并可处超过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FS030C

3个及以上工作场所辐射水平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仍使用的

警告,并可处超过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FS031

FS031A

医疗机构介入放射学与X射线影像诊断场所:1、未按照规定配备放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的;2、放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的

警告

FS031B

逾期不改正,违反1项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FS031C

逾期不改,违反2项的

处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FS031D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FS032

FS032A

医疗机构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1-5人未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警告,并可处1万以下罚款

FS032B

6-10人未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警告,并可处超过1万至2万元的罚款,

FS032C

11人及以上未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警告,并可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FS033

FS033A

医疗机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七条、 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安排1-5人的

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FS033B

安排6-10人的

处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FS033C

安排11人及以上的

处超过2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FS033D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FS034

FS034A

医疗机构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七条、 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安排1-2人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FS034B

安排3-4人的

处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FS034C

安排5人及以上的或者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

处超过2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FS034D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FS035

FS035A

医疗机构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怀孕的妇女有可能造成内照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七条、 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安排1-2人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FS035B

安排3-4人的

处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FS035C

安排5人及以上的或者超过6个月的

处超过2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FS035D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FS036

FS036A

医疗机构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七条、 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安排1-5人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FS036B

安排6-10人的

处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FS036C

安排11人及以上的或者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包括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超过6个月的

处超过2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FS036D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FS037

FS037A

医疗机构在进行放射诊疗活动时未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在进行放射诊断和介入放射学活动时违反的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含)罚款

FS037B

医疗机构在进行核医学活动时违反的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不含)7000元以下(含)罚款

FS037C

医疗机构在进行放射治疗活动时违反的

警告,并处以7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以下(含)罚款


附件4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职权编码

新裁量
基准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GC001

GC001A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3个月以内且未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GC001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营业时间超过3个月至6个月的且未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2.擅自营业1个月以内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3.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个月以内的。

处超过5000元至2万元罚款

GC001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营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且未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2.擅自营业1个月以上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3.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超过1个月的。

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罚款

GC002

GC002A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卫生检测,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GC002B

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处超过2000元至2万元罚款

GC002C

所经营的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GC003

GC003A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警告,并可处2000以下罚款

GC003B

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处超过2000元至2万元罚款

GC003C

所经营的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GC004

GC004A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GC004B

不提供卫生计生部门要求提
供的各种资料,拒绝卫生监督

处 超过1 万元至 2 万元罚款

GC004C

拒绝卫生监督员进入经营场
所监督检查,拒绝卫生监督的

处超过 2 万元至 3 万元的罚款

GC004D

情节严重(逾期不改并拒绝监督、采用暴力方式拒绝卫生监督或者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GC005

GC005A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GC005B

不提供卫生计生部门要求提
供的各种资料,拒绝卫生监督的

处超过 1 万元至 2 万元罚款

GC005C

拒绝卫生监督员进入经营场
所监督检查,拒绝卫生监督的

处超过 2 万元至 3 万元的罚款

GC005D

情节严重(逾期不改并拒绝监督、采用暴力方式拒绝卫生监督或者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GC006

GC006A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的,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GC006B

不提供卫生计生部门要求提
供的各种资料,拒绝卫生监督的

处 超过1 万元至 2 万元罚款

GC006C

拒绝卫生监督员进入经营场
所监督检查,拒绝卫生监督的

处超过 2 万元至 3 万元的罚款

GC006D

情节严重(逾期不改并拒绝监督、采用暴力方式拒绝卫生监督或者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GC007

GC007A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GC007B

不提供卫生计生部门要求提
供的各种资料,拒绝卫生监督的

处超过 1 万元至 2 万元罚款

GC007C

拒绝卫生监督员进入经营场
所监督检查,拒绝卫生监督的

处超过 2 万元至 3 万元的罚款

GC007D

情节严重(逾期不改并拒绝监督、采用暴力方式拒绝卫生监督或者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GC008

GC008A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GC008B

不提供卫生计生部门要求提
供的各种资料,拒绝卫生监督的

处超过 1 万元至 2 万元罚款

GC008C

拒绝卫生监督员进入经营场
所监督检查,拒绝卫生监督的

处超过 2 万元至 3 万元的罚款

GC008D

情节严重(逾期不改并拒绝监督、采用暴力方式拒绝卫生监督或者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GC009

GC009A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第(七)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GC009B

不提供卫生计生部门要求提
供的各种资料,拒绝卫生监督的

处超过 1 万元至 2 万元罚款

GC009C

拒绝卫生监督员进入经营场
所监督检查,拒绝卫生监督的

处超过 2 万元至 3 万元的罚款

GC009D

情节严重(逾期不改并拒绝监督、采用暴力方式拒绝卫生监督或者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GC010

GC010A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GC010B

不提供卫生计生部门要求提
供的各种资料,拒绝卫生监督的

处超过 1 万元至 2 万元罚款

GC010C

拒绝卫生监督员进入经营场
所监督检查,拒绝卫生监督的

处超过 2 万元至 3 万元的罚款

GC010D

情节严重(逾期不改并拒绝监督、采用暴力方式拒绝卫生监督或者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GC011

GC011A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1 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警告,并处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GC011B

2-5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警告,并处超过 1000 元至 3000 元的罚款

GC011C

6名以上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警告,并处超过 3000 元至 5000 元的罚款

GC011D

逾期不改正

处超过5000 元至15000 元的罚款

GC012

GC012A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的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但没有人员伤亡的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GC012B

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并且人员受伤3人以下的

处超过 1 万元至 3 万元罚款

GC012C

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并且人员死亡或人员受伤4人以上的

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GC013

GC013A

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且逾期不改整的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逾期不改正,首次进行行政处罚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GC013B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逾期不改正,非首次进行行政处罚的

处超过一万元至二万元以下罚款

GC014

GC014A

吸烟区设置不符合要求,且逾期不改正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吸烟区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吸烟区的设置不符合要求,逾期不改正,首次进行行政处罚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GC014B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吸烟区的设置不符合要求,逾期不改正,非首次进行行政处罚的

处超过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下罚款

GC015

GC015A

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并逾期不改正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逾期不改正,首次进行行政处罚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GC015B

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逾期不改正,非首次进行行政处罚的

处超过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5

学校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职权编码

新裁量
基准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XX001

XX001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XX002

XX002

学校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XX003

XX003

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XX004

XX004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发生伤害事故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XX005

XX005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符合相关要求,造成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XX006

XX006

学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XX007

XX007

学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XX008

XX008

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XX009

XX009

托幼机构未按要求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XX010

XX010

托幼机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XX011

XX011

托幼机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XX012

XX012

托幼机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XX013

XX013

托幼机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附件6

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职权编码

新裁量
基准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YS001

YS001A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安排1人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可处2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罚款

YS001B

安排2-3人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处超过500元至800元以下罚款

YS001C

安排4 名及以上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处超过800元至1000元以下罚款

YS002

YS002A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3月以内,且未造成水质不合格的;

可处2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罚款

YS002B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超过3月,且未造成水质不合格的;

处超过3000元至4000元以下罚款

YS002C

逾期未整改到位;或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或造成水质不合格的。

处超过4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

YS003

YS003A

供水单位纳入规划的新、改、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3月以内,且未造成水质不合格的

可处2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罚款;

YS003B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超过3月,且未造成水质不合格的

处超过3000元至4000元以下罚款;

YS003C

逾期未整改到位;或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或造成水质不合格的。

处超过4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

YS004

YS004A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3月以内,且未造成水质不合格的

可处2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罚款;

YS004B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超过3月,且未造成水质不合格的

处超过3000元至4000元以下罚款;

YS004C

逾期未整改到位;或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或造成水质不合格的。

处超过4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

YS005

YS005A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发现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且未造成健康危害

可处2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罚款;

YS005B

再次发现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逾期整改不到位,且未造成健康危害

处超过3000元至4000元以下罚款;

YS005C

造成健康危害;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仅《传染病防治法》适用),处超过4000元至30000元以下罚款;

YS005D

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超过3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YS006

YS006A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1月以内

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YS006B

擅自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超过1月至3月以内

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超过3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

YS006C

擅自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超过3月;或逾期整改不到位;或再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超过5000元至10000元以下罚款。

YS007

YS007A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YS007B

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传染病传播1-4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1万元至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可暂扣许可证。

YS007C

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传染病传播5例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3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可吊销许可证。


附件7

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职权编码

新裁量
基准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CR001

CR001A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001B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CR002

CR002A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002B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CR003

CR003A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003B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CR004

CR004A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004B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CR005

CR005A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五)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005B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CR006

CR006A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006B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CR007

CR007A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007B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CR008

CR008A

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008B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CR009

CR009A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009B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CR010

CR010A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010B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CR011

CR011A

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011B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CR012

CR012A

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七)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012B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CR013

CR013A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013B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CR014

CR014A

采供血机构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014B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CR015

CR015A

采供血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015B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CR016

CR016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CR017

CR017A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CR017B

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两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原发证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CR018

CR018A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CR018B

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两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原发证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CR019

CR019A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CR019B

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两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原发证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CR020

CR020A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通报批评,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CR020B

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并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CR021

CR021A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CR021B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CR022

CR022A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CR022B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CR023

CR023A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CR023B

逾期不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CR023C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CR024

CR024A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CR024B

逾期不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CR024C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CR025

CR025A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并可以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五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CR025B

再次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十五个月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CR025C

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引发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可以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CR026

CR026A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CR026B

再次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CR026C

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引发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CR027

CR027A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一)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

发现涉及1种疫苗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CR027B

逾期不改或涉及2种疫苗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五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CR027C

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涉及3种以上疫苗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十五个月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CR027D

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引发舆情、导致有关疾病的爆发流行等严重后果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CR028

CR028A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CR028B

逾期不改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五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CR028C

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十五个月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CR028D

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引发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CR029

CR029A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三)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CR029B

接种人数在1-49人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五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CR029C

接种人数在五十人以上;出现接种异常反应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十五个月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CR029D

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引发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CR030

CR030A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一)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

CR030B

逾期不改的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CR030C

导致确需追溯时无法追溯的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CR030D

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引发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警告,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CR031

CR031A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二)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

CR031B

逾期不改的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CR031C

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CR031D

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引发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警告,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CR032

CR032A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

CR032B

逾期不改的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CR032C

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CR032D

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引发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警告,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CR033

CR033A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

CR033B

逾期不改的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CR033C

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CR033D

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引发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警告,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CR034

CR034A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

CR034B

逾期不改的

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CR034C

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CR034D

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引发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五十万元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CR035

CR035A

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CR035B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接受处罚的,或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CR035C

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引发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六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CR036

CR036A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接种人数在1-19人,或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在三千元以内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CR036B

接种人数在20-49人的,或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在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内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CR036C

接种人数在50人以上
,或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CR036D

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引发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CR037

CR037A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依法暂停一定期限的执业活动直至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

CR037B

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暂停一定期限的执业活动

CR037C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CR038

CR038A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CR038B

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CR039

CR039A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未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未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研究、开发活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CR039B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研究、开发活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CR040

CR040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

CR041

CR041A

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特殊生物因子未进行登记,或者未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特殊生物因子未进行登记,或者未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CR041B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CR042

CR042A

个人擅自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或者特殊生物因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个人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或者特殊生物因子;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CR042B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CR043

CR043A

个人擅自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人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CR043B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CR044

CR044A

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CR044B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CR045

CR045A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发现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

CR045B

逾期不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CR045C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罚款行政处罚的

处超过4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CR046

CR046A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发现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

CR046B

逾期不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CR046C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罚款行政处罚的

处超过4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CR047

CR047A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

CR047B

逾期不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CR047C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罚款行政处罚的

处超过4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CR048

CR048A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发现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

CR048B

逾期不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CR048C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罚款行政处罚的

处超过4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CR049

CR049A

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发现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

CR049B

逾期不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CR049C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罚款行政处罚的

处超过4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CR050

CR050A

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自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发现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

CR050B

逾期不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CR050C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罚款行政处罚的

处超过4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CR051

CR051A

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发现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CR051B

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R051C

逾期不改正,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CR052

CR052A

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发现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CR052B

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R052C

逾期不改正,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CR053

CR053A

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

发现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CR053B

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R053C

逾期不改正,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CR054

CR054A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一)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CR054B

逾期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CR054C

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CR055

CR055A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CR055B

逾期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CR055C

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CR056

CR056A

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CR056B

逾期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CR056C

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CR057

CR057

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造成传染病传播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CR058

CR058A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有《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CR058B

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CR059

CR059A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

发现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

CR059B

拒不改正的

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CR060

CR060A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有《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

CR060B

逾期不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CR060C

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CR061

CR061A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061B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CR062

CR062A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062B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CR063

CR063A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063B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CR064

CR064A

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064B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CR065

CR065A

医疗卫生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065B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CR066

CR066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

不划分裁量阶次,警告

CR067

CR067

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

不划分裁量阶次,警告

CR068

CR068A

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

CR068B

逾期不改的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CR069

CR069A

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

CR069B

逾期不改的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CR070

CR070A

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

CR070B

逾期不改的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CR071

CR071A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

CR071B

逾期不改的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CR072

CR072A

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

CR072B

逾期不改的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CR073

CR073A

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

CR073B

逾期不改的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CR074

CR074A

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

CR074B

逾期不改的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CR075

CR075A

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七)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

CR075B

逾期不改的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CR076

CR076A

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八)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

CR076B

逾期不改的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CR077

CR077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

不划分裁量阶次,警告

CR078

CR078

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

不划分裁量阶次,警告

CR079

CR079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不划分裁量阶次,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CR080

CR080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不划分裁量阶次,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CR081

CR081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不划分裁量阶次,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CR082

CR082

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不划分裁量阶次,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CR083

CR083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不划分裁量阶次,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CR084

CR084A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的,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

CR084B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CR085

CR085A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

CR085B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CR086

CR086A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

CR086B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CR087

CR087A

拒绝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

CR087B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CR088

CR088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

不划分裁量阶次,警告

CR089

CR089A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089B



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CR090

CR090A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090B



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CR091

CR091A

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091B

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CR092

CR092A

医疗卫生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092B



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CR093

CR093A

医疗卫生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093B



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CR094

CR094A

医疗卫生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094B



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CR095

CR095A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095B



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CR096

CR096A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096B

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CR097

CR097A

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发现违法行为

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CR097B



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CR098

CR098A

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发现违法行为

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CR098B



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CR099

CR099A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检测阳性仍采集或者使用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099B



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CR100

CR100A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出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出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发现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到4倍的罚款

CR100B



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4到5倍的罚款

CR101

CR101A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CR101B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CR101C



情节严重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CR102

CR102

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的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逾期不改的

警告,通报批评

CR103

CR103

医疗机构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逾期不改的

警告,通报批评

CR104

CR104

医疗机构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的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逾期不改的

警告,通报批评

CR105

CR105

医疗机构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的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逾期不改的

警告,通报批评

CR106

CR106

医疗机构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的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逾期不改的

警告,通报批评

CR107

CR107

医疗机构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的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逾期不改的

警告,通报批评

CR108

CR108

医疗机构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CR0109

CR0109

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0110

CR0110

医疗机构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0111

CR0111

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CR0112

CR011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CR0113

CR011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CR0114

CR011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CR0115

CR011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违法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CR116

CR116A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法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

CR116B

逾期不改,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CR116C

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CR117

CR117A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法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

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CR117B

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CR118

CR118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119

CR119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120

CR120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121

CR1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122

CR122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123

CR123

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124

CR124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125

CR125

医疗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126

CR126

医疗机构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127

CR127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

CR128

CR128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的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

CR129

CR129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违法行为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二十四条的相关裁量阶次进行处罚

CR130

CR130

医疗机构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违法行为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二十四条的相关裁量阶次进行处罚

CR131

CR131

医疗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违法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裁量阶次进行处罚

CR132

CR132A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

CR132B

逾期不改正的

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CR132C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CR133

CR133

医师违反性病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违反性病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裁量阶次进行处罚

CR134

CR134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 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泄露患者隐私造成,造成严重后果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裁量阶次进行处罚

CR135

CR135

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 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裁量阶次进行处罚

CR136

CR136

违反《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项 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裁量阶次进行处罚

CR137

CR137

护士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未按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护士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未按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按照《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违法行为

按照《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裁量阶次进行处罚

CR138

CR138A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一)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138B

情节严重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

CR139

CR139A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二)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139B

情节严重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

CR140

CR140A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140B

情节严重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

CR141

CR141A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四)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141B

情节严重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

CR142

CR142A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

CR142B

情节严重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

CR143

CR143A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发现违法行为

可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CR143B

逾期不改的

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内的罚款

CR143C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1-4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CR143D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5例以上,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CR144

CR144A

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造成致病性微生物扩散,未造成后果的

可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CR144B

造成致病性微生物扩散,逾期不改的

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内的罚款

CR144C

造成感染1-4例以内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CR144D

造成感染5例以上的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CR145

CR145A

有关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可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CR145B

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逾期不改的

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内的罚款

CR145C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1-4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CR145D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5例以上,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CR146

CR146A

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四)项: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未造成后果的

可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CR146B

逾期不改的

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内的罚款

CR146C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1-4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CR146D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5例以上,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CR147

CR147A

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未造成后果的

可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CR147B

逾期不改的

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内的罚款

CR147C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1-4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CR147D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5例以上,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CR148

CR148A

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造成1例内感染的

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CR148B

造成2-4例感染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CR148C

造成5例以上感染或感染后死亡的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8

职业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职权编码

裁量基准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ZY001

ZY001A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警告

ZY001B

职业病危害一般类别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01C

职业病危害严重类别的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超过3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01D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除外),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ZY002

ZY002A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警告

ZY002B

职业病危害一般类别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02C

职业病危害严重类别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超过3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02D

建设项目(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除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ZY003

ZY003A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警告

ZY003B

职业病危害一般类别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03C

职业病危害严重类别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超过3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03D

建设项目(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除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ZY004

ZY004A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警告

ZY004B

职业病危害一般类别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04C

职业病危害严重类别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超过3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04D

建设项目(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除外)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ZY005

ZY005A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六十九条第(六)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合格的。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警告

ZY005B

职业病危害一般类别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05C

职业病危害严重类别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超过3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05D

建设项目(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除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ZY006

ZY006A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警告

ZY006B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的存档、上报和公布3项行为中有1项违反本规定的

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06C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的存档、上报和公布3项行为中有2项违反本规定的

处超过3万元至6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06D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的存档、上报和公布均违反本规定的

处超过6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07

ZY007A

未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未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警告

ZY007B

未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

1.未采取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任意12项的;

2.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缺少12项的。

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07C

未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

1.未采取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34项的;

2.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缺少35项的。

处超过3万元至6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07D

未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

1.未采取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5 项以上的;

2.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缺少6项以上的。

处超过6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08

ZY008A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警告

ZY008B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中有1项未按照规定公布的

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08C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中有2项未按照规定公布的

处超过3万元至6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08D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均未按照规定公布的

处超过6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09

ZY009A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七)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警告

ZY009B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09C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1019人的

处超过3万元至6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09D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处超过6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10

ZY010A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警告

ZY010B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有 1 种未按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10C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有 2种未按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处超过3万元至6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10D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有 3种以上未按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处超过6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11

ZY011A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物理因素(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警告

ZY011B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11C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涉及劳动者1019人的

警告,并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11D

1.《高毒物品目录》中高毒物品职业病危害项目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的;

2.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12

ZY012A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物理因素(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警告

ZY012B

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12C

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涉及劳动者1019人的

警告,并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12D

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13

ZY013A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物理因素(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警告

ZY013B

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13C

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劳动者1019人的

警告,并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13D

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劳动者20 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14

ZY014A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物理因素(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警告

ZY014B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劳动者9 人以下的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14C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劳动者1019人的

警告,并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14D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劳动者20 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15

ZY015A

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涉及劳动者2人以下的

警告

ZY015B

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涉及劳动者35 人的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15C

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涉及劳动者69人的

警告,并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15D

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16

ZY016A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警告

ZY016B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以上违法情形,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16C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1019人的

处超过10万元至15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16D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

1.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倍以上的;

3.《高毒物品目录》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的。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16E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ZY017

ZY017A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警告

ZY017B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5 人以下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17C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69人的

处超过10万元至15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17D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17E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ZY018

ZY018A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警告

ZY018B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18C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1019人的

处超过10万元至15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18D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18E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ZY019

ZY019A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警告

ZY019B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19C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1019人的

处超过10万元至15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19D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19E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ZY020

ZY020A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警告

ZY020B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20C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1019人的

处超过10万元至15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20D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20E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ZY021

ZY021A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警告

ZY021B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5例以下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21C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 69例的

处超过10万元至15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21D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10例以上的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21E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ZY022

ZY022A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七)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警告

ZY022B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22C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1019人的

处超过10万元至15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22D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20以上的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22E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ZY023

ZY023A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七)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警告

ZY023B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未按照规定在5处以下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23C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未按照规定在69处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超过10万元至15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23D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未按照规定在10处以上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23E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ZY024

ZY024A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九)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拒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警告

ZY024B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不予配合、消极抵制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24C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以主动方式(吵闹、谩骂等)阻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超过10万元至15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24D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以暴力手段拒绝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或对执法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24E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ZY025

ZY025A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十)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九)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二)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警告

ZY025B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1份,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1份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25C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2份,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2份的

处超过10万元至15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25D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3份以上,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3份以上的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25E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ZY026

ZY026A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十一)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十)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三)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警告

ZY026B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2人以下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26C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 35人的

处超过5万元至15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26D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6人以上的

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ZY026E

ZY027

ZY027A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其中中文说明书或者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缺少1种的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27B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其中中文说明书或者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缺少2种的

警告,并处超过10万元至15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27C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其中中文说明书或者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缺少3种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28

ZY028A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1例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

警告,可以并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23例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

警告,并处超过3千元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

ZY028B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 4 例以上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

警告,并处超过5千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28C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弄虚作假的,涉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3例以下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至4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28D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弄虚作假的,涉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4例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29

ZY029A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29B

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涉及劳动者1019人的

处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29C

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处超过2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29D

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ZY030

ZY030A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用人单位隐瞒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30B

用人单位隐瞒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涉及劳动者1019人的

处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30C

用人单位隐瞒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处超过2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30D

用人单位隐瞒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ZY031

ZY031A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用人单位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31B

用人单位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及劳动者1019人的

处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31C

用人单位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处超过2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31D

用人单位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ZY032

ZY032A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用人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32B

用人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涉及劳动者1019人的

处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32C

用人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处超过2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32D

用人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ZY033

ZY033A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33B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涉及劳动者1019人的

处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33C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处超过2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33D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ZY034

ZY034A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用人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34B

用人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涉及劳动者1019人的

处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34C

用人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处超过2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34D

用人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ZY035

ZY035A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七)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用人单位安排9名以下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或安排1名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35B

用人单位安排1019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或安排23名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处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35C

用人单位安排20名以上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或安排4名以上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处超过2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35D

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ZY036

ZY036A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36B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涉及劳动者 1019 人的

处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36C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处超过2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36D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ZY037

ZY037A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 5名以下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37B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 69名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超过2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37C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10名以上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超过3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38

ZY038A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的

5千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38B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1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38C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ZY038D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超过五倍至十倍以下罚款

ZY039

ZY039A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取消其资质认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出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的

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39B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39C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ZY039D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超过三倍至五倍以下的罚款

ZY040

ZY040A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取消其资质认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的

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40B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40C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ZY040D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超过三倍至五倍以下的罚款

ZY041

ZY041A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项: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取消其资质认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的

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41B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41C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ZY041D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超过三倍至五倍以下的罚款

ZY042

ZY042A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总价值五百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总价值超过五百元至三千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42B

ZY042C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总价值超过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超过1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42D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总价值超过一万元的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超过3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43

ZY043A

建设单位未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

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

警告

ZY043B

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5千元以上至18千元以下的罚款

ZY043C

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超过18千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44

ZY044A

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

警告

ZY044B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5千元以上至18千元以下的罚款

ZY044C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超过18千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45

ZY045A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的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

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

警告

ZY045B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的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5千元以上至18千元以下的罚款

ZY045C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类别的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超过18千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46

ZY046A

建设单位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警告

ZY046B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的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5千元以上至18千元以下的罚款

ZY046C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超过18千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47

ZY047A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

警告

ZY047B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5千元以上至18千元以下的罚款

ZY047C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超过18千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48

ZY048A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8千元以下罚款

ZY048B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警告,并处超过18千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49

ZY049A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

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8千元以下的罚款

ZY049B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

警告,并处超过18千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50

ZY050A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2千元以下的罚款

ZY050B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警告,并处超过12千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51

ZY051A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2千元以下的罚款

ZY051B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警告,并处超过12千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52

ZY052A

用人单位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的用人单位,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

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2千元以下的罚款

ZY052B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用人单位,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

警告,并处超过12千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53

ZY053A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 

用人单位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53B

用人单位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涉及劳动者1019人的

处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53C

用人单位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处超过2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53D

用人单位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ZY054

ZY054A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的

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ZY054B

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涉及劳动者69人的

警告,并处超过5千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54C

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涉及劳动者1014人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54D

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涉及劳动者15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55

ZY055A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

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涉及疑似职业病2例以下的

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ZY055B

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涉及疑似职业病35例的

警告,并处超过5千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55C

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涉及疑似职业病69例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55D

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涉及疑似职业病10例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56

ZY056A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涉及劳动者2人以下的

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ZY056B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涉及劳动者35人的

警告,并处超过5千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56C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涉及劳动者69人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56D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57

ZY057A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警告

ZY057B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57C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1019人的

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57D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58

ZY058A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警告

ZY058B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58C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1019人的

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58D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59

ZY059A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警告

ZY059B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59C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1019人的

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59D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60

ZY060A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警告

ZY060B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60C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1019

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60D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61

ZY061A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警告

ZY061B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61C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涉及劳动者1019

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61D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62

ZY062A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

警告

ZY062B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62C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涉及劳动者1019人的

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62D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63

ZY063A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涉及劳动者2人以下的

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ZY063B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涉及劳动者35人的

警告,并处超过5千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63C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涉及劳动者69人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63D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64

ZY064A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

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ZY064B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已接诊劳动者2人以下的

警告,并处超过5千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64C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已接诊劳动者35人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64D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已接诊劳动者6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65

ZY065A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

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ZY065B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2人以下的

警告,并处超过5千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65C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35人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65D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6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66

ZY066A

职业病诊断机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职业病诊断机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ZY066B

职业病诊断机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2人以下的

警告,并处超过5千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66C

职业病诊断机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35人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66D

职业病诊断机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6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67

ZY067A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ZY067B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已接诊劳动者2人以下的

警告,并处超过5千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67C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已接诊劳动者35人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67D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已接诊劳动者6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68

ZY068A

职业病诊断机构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职业病诊断机构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ZY068B

职业病诊断机构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已接诊劳动者2人以下的

警告,并处超过5千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68C

职业病诊断机构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已接诊劳动者35人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68D

职业病诊断机构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已接诊劳动者6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69

ZY069A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涉及劳动者19人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69B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70

ZY070A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涉及劳动者19人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70B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71

ZY071A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涉及劳动者19人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71B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72

ZY072A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其他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其他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涉及劳动者19人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72B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其他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73

ZY073A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的

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ZY073B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涉及劳动者6至9人的

警告,并处超过5千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73C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涉及劳动者1019人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73D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74

ZY074A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的

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ZY074B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涉及劳动者6至9人的

警告,并处超过5千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74C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涉及劳动者1019人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74D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75

ZY075A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的

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ZY075B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涉及劳动者6至9人的

警告,并处超过5千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75C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涉及劳动者1019人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75D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76

ZY076A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的

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ZY076B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涉及劳动者6至9人的

警告,并处超过5千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76C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涉及劳动者1019人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76D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77

ZY077A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的

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ZY077B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涉及劳动者6至9人的

警告,并处超过5千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77C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涉及劳动者1019人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77D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78

ZY078A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的

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ZY078B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涉及劳动者6至9人的

警告,并处超过5千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78C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涉及劳动者1019人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78D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79

ZY079A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警告,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ZY079B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5千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80

ZY080A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警告,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ZY080B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5千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81

ZY081A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警告,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ZY081B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5千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82

ZY082A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工作场所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物理因素(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ZY082B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的

警告,并处超过5千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82C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涉及劳动者1019人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82D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83

ZY083A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工作场所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物理因素(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ZY083B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涉及劳动者2人以下的

警告,并处超过5千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83C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涉及劳动者35人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83D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涉及劳动者6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84

ZY084A

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工作场所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物理因素(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ZY084B

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涉及劳动者2人以下的

警告,并处超过5千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84C

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涉及劳动者35人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84D

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涉及劳动者6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85

ZY085A

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工作场所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物理因素(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ZY085B

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涉及劳动者2人以下的

警告,并处超过5千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85C

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涉及劳动者35人的

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ZY085D

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涉及劳动者6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9

消毒产品及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职权编码

新裁量
基准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XD001

XD001A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的

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XD001B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逾期未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XD001C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1-4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XD001D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例数达到5例及以上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XD002

XD002A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的

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XD002B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逾期未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XD002C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1-4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XD002D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例数达到5例及以上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XD003

XD003A

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

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XD003B

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逾期未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XD003C

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1-4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XD003D

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例数达到5例及以上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XD004

XD004A

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

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XD004B

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逾期未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XD004C

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1-4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XD004D

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例数达到5例及以上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XD005

XD005A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的

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XD005B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逾期未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XD005C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1-4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XD005D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例数达到5例及以上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XD006

XD006A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

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XD006B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逾期未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XD006C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1-4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XD006D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例数达到5例及以上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XD007

XD007A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的

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XD007B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逾期未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XD007C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1-4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XD007D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例数达到5例及以上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XD008

XD008A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的

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XD008B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逾期未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XD008C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1-4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XD008D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例数达到5例及以上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XD009

XD009A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的

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XD009B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逾期未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XD009C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1-4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XD009D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例数达到5例及以上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XD010

XD010A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XD010B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逾期未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XD010C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1-4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XD010D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例数达到5例及以上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XD011

XD011A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

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XD011B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逾期未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XD011C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1-4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XD011D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例数达到5例及以上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XD012

XD012A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

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XD012B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逾期未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XD012C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1-4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XD012D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例数达到5例及以上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XD013

XD013A

医疗卫生机构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XD013B

医疗卫生机构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逾期未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XD013C

医疗卫生机构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1-4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XD013D

医疗卫生机构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例数达到5例及以上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XD014

XD014A

医疗卫生机构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

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XD014B

医疗卫生机构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逾期未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XD014C

医疗卫生机构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1-4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XD014D

医疗卫生机构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例数达到5例及以上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XD015

XD015A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

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XD015B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XD015C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1-4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XD015D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例数达到5例及以上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XD016

XD016A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所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存在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的

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XD016B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所生产经营的2个及以上消毒产品存在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XD016C

违反本办法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1-4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XD016D

违反本办法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例数达到5例及以上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XD017

XD017A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所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的

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XD017B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所生产经营的2个及以上消毒产品存在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XD017C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所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1-4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XD017D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所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例数达到5例及以上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XD018

XD018A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所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XD018B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所生产经营的2个及以上消毒产品存在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处3000元以上5000元罚款

XD018C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所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1-4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XD018D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所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例数达到5例及以上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XD019

XD019A

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无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

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XD019B

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无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2种及以上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的罚款

XD019C

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无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1-4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XD019D

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无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例数达到5例及以上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XD020

XD020A

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

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XD020B

生产经营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2种及以上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的罚款

XD020C

生产经营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1-4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XD020D

生产经营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例数达到5例及以上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XD021

XD021A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XD021B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逾期未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XD021C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1-4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XD021D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例数达到5例及以上或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XD022

XD022A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产品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罚款

XD022B

货值金额达到5000元及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10万元罚款

XD022C

货值金额达到1万元及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XD022D

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许可证

XD022E

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

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XD023

XD023

已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

已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吊销许可证

XD024

XD024A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未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10万元罚款

XD024B

货值金额达到1万元及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XD024C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XD025

XD025A

生产的消毒产品添加国家规定禁用的抗生素、激素、抗真菌药物等物质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XD025B

货值金额达到5000元及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罚款

XD025C

货值金额达到1万元及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XD025D

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许可证

XD025E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

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XD026

XD026A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消毒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履行主动召回产品等义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消毒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履行主动召回产品等义务

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

XD026B

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许可证

XD027

XD027A

消毒产品经营单位发现其销售的消毒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履行立即停止销售产品等义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经营单位发现其销售的消毒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履行立即停止销售产品等义务,继续销售该产品的收入不足5000元的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XD027B

经营单位发现其销售的消毒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履行立即停止销售产品等义务,继续销售该产品的收入达到5000元及以上不足1万元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XD027C

经营单位发现其销售的消毒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履行立即停止销售产品等义务,继续销售该产品的收入达到1万元及以上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XD028

XD028A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XD028B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传染病传播1-4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暂扣许可证

XD028C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传染病传播例数达到5例及以上或者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XD029

XD029A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用水或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初次发现的

警告

XD029B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警告行政处罚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XD029C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罚款行政处罚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XD029D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

XD030

XD030A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初次发现的

警告

XD030B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警告行政处罚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XD030C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罚款行政处罚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XD030D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

XD031

XD031A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在消毒后的餐具、饮具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初次发现的

警告

XD031B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警告行政处罚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XD031C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罚款行政处罚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XD031D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

XD032

XD032A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XD032B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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